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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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内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操作。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3、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4、要对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

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5、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

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人员整改落实,不得拖延。

6、要建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档案。

坚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7、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8、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持证复审规定,按限期进行复审,凡超过时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作业。

9、严禁酒后上岗、无证上岗。

二、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1、劳动防护用品(具)由项目部统一购买,所买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2、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应对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查验。

3、劳动防护用品(具)应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并使用。

4、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保管和发放,并做好记录。

5、劳动防护用品(具)由施工技术人员或安全员根据现场环境和有关规定要求告知作业人员正确的使用方法。

6、班组长应督促所有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

7、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最新14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最新14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最新14篇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

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二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3、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类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类人员安全管理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三)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六)组织公司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七)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三)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公司应急救援演练;(五)协调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宜,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六)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一)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四)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五)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人员。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____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5.6司炉工作业5.7登高作业6、日常管理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为,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性、专业性和责任性,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特种作业的秩序和正常进行。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参与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监督人员以及与特种作业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需要特定技能和特殊知识,并处于较高危险程度的工作,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

特种作业分为机械类特种作业、起重类特种作业、化工类特种作业、高空类特种作业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并接受专业培训、考核和审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身体健康,技能合格,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所持证书的专业范围和技能要求,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并保证操作安全。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忽视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维护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报告设备故障,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配合特种作业监督人员的工作,接受监督,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操作资料和报告。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检查,确保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发现和处理特种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特种作业培训,全面了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理论授课、实际操作示范和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特种作业培训后,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并定期进行复核。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作业中从事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责,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年龄、身体条件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确保其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确保安全、提高效率,依法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特殊作业,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特殊操作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依照作业特点和不安全程度分为以下几类:1.高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包含登高、悬垂、架设等作业。

2.起重作业人员:从事吊装、起重、起吊等作业的人员。

3.焊接作业人员:从事焊接、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人员。

4.不安全品作业人员:从事不安全品储存、搬运、运输等作业的人员。

5.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拆除等作业的人员。

6.矿井作业人员:从事矿井井下作业的人员。

7.临时作业人员:临时被调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特种作业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六条本企业应设立特种作业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特种作业管理部门应订立特种作业人员的遴选标准、培训计划、考核方法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程序应包含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确保人员的素养和身体情形符合要求。

第二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依据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型和级别,订立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气和培训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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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安监科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劳资科、安监科同意,方可变动。

第五条: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7)登高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车间、站区、班组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1)各车间、站区、班组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监科、劳资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监科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站区、班组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单位向安监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监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监科,证件发放由安监科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监科。

第八条: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 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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