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知识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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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知识及运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有付汇﹑托收﹑信用证三种
第一部分汇付, 又称汇款, 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电汇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出口收汇的T/T方式
1.后T/T
(1)第一步:出口商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寄给进口商清关
(2)第二步:进口商提货后汇款
(3)第三步:出口商将商业发票,外汇核销单交银行结汇
2.前T/T
(1)银行收到电汇款,通知出口商
(2)出口商将商业发票,外汇核销单交银行结汇
(3)出口商将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寄给进口商清关
(4)信汇(mail transfer, M/T)
(二) 信汇与电汇类似,只是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
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邮寄来的委托书或通知书后首先要核对汇出行的签字或印签,经证实无误后才能付款给收款人。
(三)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一般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第二部分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一)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二)跟单托收
1.即期付款交单。系由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商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第一步:出口商将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许可证,提单,开具跟
单汇票通过银行发给进口商。
第二步:在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进口商向银行付款赎单
第三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费用付给出口商。
2.远期承兑交单。系由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商即在汇票上承兑,银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款。
第一步:出口商将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许可证,提单,开具跟
单汇票通过银行发给进口商。
第二步:在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进口商承兑汇票,银行将单据交
给进口商。
第三步:汇票到期进口商向银行付款。
第四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费用付给出口商。
第三部分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因而又名跟单信用证
即期不可撤消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指接受开证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商,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4.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5.议付行。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开证行一般兼为付款行。
7.转让行。是应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又称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8.第二受益人。是接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又称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者或供应商。
(二)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信用证的种类: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信用证,以及可否撤消﹑可否转让等。
3.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付款行﹑偿付行﹑指定议付行等。
4.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5.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6.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币别通常应包括货币的缩写与大写,总额一般分别用大写文字与阿拉伯数字书写。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有的信用证还规定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
7.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
8.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包装
单据﹑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9.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各异。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付款﹑赎单等。
1.订立合同
进出口人双方先就买卖货物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交易后订立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其中一般还应规定信用证的种类﹑2.申请开证
开证人,即进口人,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时要递交开证申请书。其中主要有两方面内容:(1)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其基本内容也就是要求收益人提交的符合买卖合同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例如议付行付款的依据。
(2)开证人向开证行的保证与声明。
3.开证
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申请书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直接邮寄(信开)或用电讯通知出口地的代理银行(通知行)转递或者通知受益人。
4.通知
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经核对证实无误,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备查外,必须尽快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5.审证﹑交单﹑议付
受益人在收到经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即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条款有差错,时间有矛盾,概念不清,词义不明,数字有误等不能接受或无法照办的内容时,均应通知开证人,请求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需修改的经收到修改通知书后,即可根据信用证或经过修改认可的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与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求该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