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合集下载

国际结算知识点整理

国际结算知识点整理

国际结算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结算概述。

1. 定义。

-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 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 从早期的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票据结算等)。

-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的规则和方式不断完善。

例如,从简单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汇款、托收)发展到银行信用介入的结算方式(如信用证)。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 票据的概念与特性。

- 概念: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特性:- 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 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 要式性: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法定的要求,必须符合规定。

- 文义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依据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2. 汇票(Bill of Exchange)- 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的内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必要记载事项。

- 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在指定的未来日期付款的汇票。

-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不附带货运单据,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

3. 本票(Promissory Note)- 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出票人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本身,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

国际结算知识点

国际结算知识点

国际结算知识点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迅猛,跨国企业的兴起给国际结算业务带来了巨大的需求。

了解国际结算的知识点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结算是指国际贸易交易双方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后,进行货币结算的过程。

国际结算包括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收到货款、付款方式的选择等环节。

它在国际贸易中起着承担风险、决定资金流向、促进国际贸易平衡等重要作用。

二、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1. 现金交收:双方直接以现金形式进行交付和收款,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小、关系密切的贸易。

2. 电汇: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实现货款的支付和收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3. 托收:买方将货款委托给银行,卖方通过银行收款。

托收方式相对安全,但操作较为复杂。

4. 信用证: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要求卖方在交货前向银行提供合规的单据,银行支付货款给卖方。

信用证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国际结算的风险管理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法律、风险等因素,风险管理是国际结算中重要的考虑因素。

主要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货币风险、信用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交易选择、货币结构选择、风险对冲等方式。

四、国际结算的结算周期和形式国际结算的周期和形式是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双方的需要而定的。

一般来说,行业惯例是采用T/T(即电汇)结算方式,结算周期通常为30天或60天。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也可以选择L/C(即信用证)方式,结算周期视合同约定而定。

五、国际结算的区域特点由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法规政策、文化背景等差异,国际结算的方式和特点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欧洲,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结算通常采用EURO作为货币单位,而在拉丁美洲,美元仍然是主要的结算货币。

六、国际结算的未来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数字金融的兴起,国际结算也面临着新的变革和挑战。

比如,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支付的速度和安全性,减少交易成本;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企业预测汇率变动和风险,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

国际结算知识点

国际结算知识点

1.国际结算:资金在国际间转移,通过专门的机构-银行来完成的。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使用某些结算方式和特定的工具,来实现跨国界的资金转移与收付,就是国际结算。

2.国际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交货条件。

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单价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用三个英文字母作为代号来说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具体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损坏的风险及任何额外费用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的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海运和内河运输。

CIP)4.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交货后货物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办理清关手续,海运内河运输,CPT)5.FOB: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房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用FCA)6.变式汇票:汇票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中有两个是由一人充任的,这种汇票是变式汇票。

①指己汇票,已受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②对己汇票,己付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③付受汇票,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实为一个人。

7.一般汇票:汇票上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三个不同的人。

是汇票的典型形式。

8.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说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的清单。

简称发票。

9.形式发票:卖方在货物销售前向买方开出的非正式发票,预开发票。

10.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装船后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的提单。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1.国际结算的概念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

注意:该定义的关键词:“不同国家”、“通过银行”、“外汇收付业务”。

2.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3.国际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它们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常见的侨汇、旅游、运输、通讯、建筑、保险、金融、咨询、广告等。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具有流通转让性,又是流通证券。

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是本章研究的对象。

3.票据流通的三种形式:(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1、转让书(书面形式),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转让人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让渡给受让人.受让人获得权利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三个当事人: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及原债务人如:股票(Share Certificate)、人寿保险单(Life Policies)、政府证券(Certificate of Government Stock)、债券(Debenture)等采用过户转让,它们不是完全流通证券。

(二)交付转让(Transfer)1、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国际结算总结完整版

国际结算总结完整版

国际结算资料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结算:指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

2、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3、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4、托收:是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5、承兑交单(DA):是指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6、银行保函(LG):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

7、福费延:指买进因商品和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交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8、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9、信用证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

二、填空1、国际结算的特点:外贸性、银行性2、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必要的基本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责任:因汇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之为汇票法律关系,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

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

3、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国际结算要点总结

国际结算要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特点:(1)国际结算业务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

(2)国际结算涉及到货币的选用问题。

(3)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活动范围扩大了。

三、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2)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3)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4)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三大类:汇款方式、托收方式、信用证方式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要点:一、名词解释:票据: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和资金票据(Financial Document)。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共性:1.流通性: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方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非贸易结算二、票据一定义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的特性: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三票据作用功能:1支付作用2信用作用3三大功能: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四票据当事人关系: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累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下汇票填制的不同•汇票的贴现汇票的必要项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字;2.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受款人的不同,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付款日不同,分为即期本累与远期本票;-根据有无保证,本累分为保证本票与无保证本票;本票的必要项目: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3受款人或其指定人;4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5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6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3.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累人的票据;-支票的类型: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划线支累、保付支票;特点:①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其次,要与存款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定;再次,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同意印制的支票;②支票为见票即付③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④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支票的必要项目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受票人;4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5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几起”者仍视为见票即付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我国可不写收款人8出票人签字4、种类:①记名支票②不记名支票空白支票③划线支票④保付支票⑤银行支票4.汇票、本票和支票之间的比较:相同点以及不同点1、区别1证券性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则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2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3付款人: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 4资金关系: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5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6出票人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7背书人责任: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8承兑行为: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 9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2、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①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②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5.汇款:付款人或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按照支付工具的不同,汇款方式分为电汇、信汇、票汇,还包括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等广义的汇款;因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故称顺汇;-电汇T/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传等方式通知其分行或代理行,委托其解付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速度快.但付款人付费较高;-信汇M/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邀请,用航空信函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信汇业务的程序与电汇大致相同,只不过在"汇款种类"栏目中要注明信汇字样;-票汇D/D: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开立以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带或自行寄出到付款地见票付款;-与信汇、电汇只能向汇入行一家提取不同,只要国外的银行能核对汇票上签字的真伪,就会买入汇票.使持票人得到现款;特点与对比汇款业务简单流程①申请汇款②委托付款③解付5.托收:是债权人委托银行以汇票形式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汇累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反.托收属于逆汇;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与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委托人开立汇累并附带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方式;根据交单方式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前提条件;付款交单包括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由于付款后才交出货运单据.若汇票被拒绝,出口方对货物仍有所有权.所以风险相对较小,对出口商有利;-承兑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付款人在汇累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对买方有利.对卖方的风险较大;-光票托收:委托人签发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进行的托收业务;凡仅有金融单据而无货运单据,或所附单据为非运输单据的如发票、垫款清单、运费、保费收据等,都属于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仅用于收取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贸易索赔以及其它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托收的处理程序以跟单托收为例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与填制6.信用证1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通常指进口商;-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代申请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申请人的往来银行,位于进口地;-受益人,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也是汇票的出票人.-通知行,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由开证行的分支行担任,通知行留下信用证副本,正本通知受益人;2信用证结算-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证明文件;3信用证的特点:首先.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贵任:第二,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第三,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议付行,也是押汇行是代开证行垫款的银行;-付款行.信用证上规定的汇票付款银行;如果信用证是以进口地货币开出的,付款行即为开证行:如以出口地货币开出的,则付款行为议付行; -保兑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本身的信用对信用证的付款进行担保的银行;由于开证行的信誉不佳.或受益人对开证行的情况不了解,或开证行国家政治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可邀请其它银行担保;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信用证的实务:•开证申请书的填制•信用证的审核和修改•单据的审核和修改。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结算的意义和作用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参与国际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完成货款的支付和收款,实现资金的调拨和流动,从而保证国际交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

国际结算还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业务的发展。

此外,国际结算还可以为国家间的货币政策和国际金融稳定提供支持。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国际结算包括多种形式,主要包括贸易结算、投资结算和金融结算。

贸易结算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行的货款支付和收款,主要包括进口结算和出口结算。

投资结算是指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进行的资金交易和结算,主要包括直接投资结算和证券投资结算。

金融结算是指在国际金融交易中进行的资金交易和结算,主要包括跨境支付和跨境清算。

三、国际结算的方式国际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和付款结算等。

电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电子支付和结算,是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由进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的银行开出的支付保证,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托收是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付款结算是出口商直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四、国际结算的风险国际结算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动而导致的收款和支付额度的变化,从而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受损。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稳定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五、国际结算的监管和规范国际结算受到各国法律、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监管和规范。

各国法律规定了国际结算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

监管机构对国际结算进行监管和审核,以确保国际结算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结算的规范和标准,以促进国际结算的便捷和安全。

六、国际结算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结算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结算的概念: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叫国际结算。

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他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票据流通的形式: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

票据的特性: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

汇票的必要项目: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列明出票日期的三个作用: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日内瓦同意票据法》第23条、第34条分别规定的见票后一固定时期付款汇票,或键盘即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出票日易耗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

2决定到期日。

付快时间是出片日以后若干天(月)付款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决定其付款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

付款时间:又称付款期限,有三种。

1即期付款汇票,又称即期汇票,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

即期汇票无需承兑。

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定期付款汇票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汇票,俗称远期汇票。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

有时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需要提示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提示汇票有三条渠道,付款行的三种相应付款方法是:1收款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汇票,付款行凭票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要求他在汇票上作空白背书并将汇票当做收款人的收据。

2通过票据交换所提示,付款人收到换入票据后及作转账付款,借记出票人账户,贷记交换科目。

3联行或代理行寄来票据,付款行仍作转账付款,借记出票人账户,贷记联行往来或代理行往来账户。

支票的划线:支票带有划线者称为划线支票。

分为普通划线和特别划线两种。

支票划线的作用:划线支票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

因为几名支票如已划线,冒领者没有在银行开户,要找一个开户人帮他收取票款是困难的;及时找到一个开户人愿意为冒领者代收票款并存在他的账户里,也很容易通过追踪代收行查出这个客户。

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1支票是以银行存款客户作为出票人、以其开户行作为受票人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

出票人是银行客户,受票人是开户银行,支票是授权书。

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是不受限定的任何人,汇票是委托书。

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一种,无须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

汇票是支付和信用工具,它有即期远期和板期,有承兑行为,也可有到期日的记载。

3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4支票可以保证付款。

而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但有第三者保证的做法。

5划线支票的受票人要对真正所有人负责付款,而即期汇票或未划线支票的受票行要对持票人负责付款。

6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7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清算:结清银行之间因资金的代收、代付而引起的债权和债务。

结算:交易双方因为商品买卖、劳务供应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通过货币收付得以清偿。

SWIFT:环球红叶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营利性的合作组织,负责设计、建立和管理SWIFT 国际网络,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其特点是结算工资的传递与资金的运动方向一致,并且是从付款方传递到收款方。

逆汇:是由债权人以开出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其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方向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对开信用证: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票汇汇款: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中心汇票:银行开出的汇票,其付款行是在货币清算中心城市的叫做中心汇票。

头寸调拨:汇款业务中的头寸是指汇款资金的调拨与偿付。

汇出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这就叫做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

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方式:1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

2托收项下贷款: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俟到期日还贷。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分为对出口商的融资和对进口商的融资。

信用证的特点:1独立自足的文件2银行信用3纯粹的单据业务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背对背信用证: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2原始证和和背对背证是两个完整、独立的信用证,连同两个完全独立的开证行付款承诺。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上加列“transferable”字样,使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2已转让信用证不仅其生成与收到的条件和条款均来自于原始可转让信用证,而且其使用也来自于原始可转让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

海运提单的功能: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2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3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4海运提单是索赔依据之一。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一相同点:1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同属信用证范畴,他们所遵循的国际惯例都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两者均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同属银行信用,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均可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4备用信用证采用与跟单信用证相同的做法,如指定人、通知、接收提示、执行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等。

二不同点:1跟单信用证多用于贸易结算货款方面,备用信用证多用于非贸易和贸易上的担保和融资方面。

2跟单信用证规定全套各种单据和装期、交单期和效期;备用信用证规定索款要求、违约声明,只有效期,没有装期和交单期。

3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种类比较复杂,跟单信用证对货物的转运、仓储进行融资时,一般都凭出示代表货权的单据付款,因此,可以说跟单信用证是以在运货物做抵押的银行信用。

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索款要求、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种类比较简单。

备用信用证一般是无抵押的银行信用,在多数情况下,银行只凭一张违约说明和书面索偿付款。

4跟单信用证适用UCP600的全部内容,备用信用证适用ISP98,也可适用UCP600。

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收益人的履约,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申请人没有履约。

支票的划线: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划线。

被特别划线的银行可以再作特别划线给另一家银行代收票款本票与汇票的异同:同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2本票的制票人与汇承兑人相似,两者都是主债务人3本票一背书人相似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都是第二债务人。

不同:1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是不同3名称的含义不同4承兑等项目不同。

5如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6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和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当事人、头寸调拨方式:一账户行之间的直接转账1主动贷记。

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

2授权借记,汇出行授权借记汇出行账户。

二共同账户行转账汇出行和汇入行相互之间没有往来账户,在同一代理行开立往来账户时,为了偿付汇款,汇款时主动通知代理行将款项拨付汇入行在该代理行的账户。

三。

各自账户行转账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往来账户,但它们各自的账户之间有账户往来时,为了偿付,汇出行可在汇款时主动通知其代理行将款拨付给汇入行在其代理银行的账户。

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关系:同:1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都以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2银行处的是单据,不是货物,除非银行事先发现受益人有明显欺诈行为。

3银行一般都是在申请人没有履约的情况下才对受益人作出赔付4涉及的当事人就基本相同,即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

异1要求的单据不同。

2保函的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未被履行,因此担保银行在确立是否付款时可能被牵扯到商务合同中去,甚至被扯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的争议中。

对开信用证:指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狭义的票据: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本票的不同形式:商业本票、银行本票、国际小额本票、旅行支票、流通存单、中央银行本票、各种债券、国库券信用证定义: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议付: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行为相符交单:即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一相同点: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都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而开出的,同属于银行信用,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与保函项下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二不同点:1从银行付款的角度来说,在银行保函项下,当申请人违约时,担保银行一经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偿及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即需付款;而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开征银行则凭完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

2从银行的责任来说,银行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而在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有第一性的,也有第二性的。

在担保的付款类保函项下,银行承兑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在担保履约赔偿金的信用类保函项下,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从使用范畴上来说,保函既可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件,有课作为合同的从属文件对商业信用进行补充。

而信用证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银行信用,故保函的应用范围更广泛。

4跟单信用证遵循的国际惯例为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银行保函目前尚没有国际公认的准则。

5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支付的款项均为货物价款,而保函项下支付的款项既可以是合同价款,也可以是履约赔偿金或退款。

因为保函从属性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担保支付货款的付款性保函,这与信用证的特点一样,同为结算方式之一;另一种是担保在申请人违约或在受益人履约的情况下做出赔付的信用性保函,这个作用超出了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