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2.06.25•【文号】建总发字第112号•【施行日期】1992.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5日建总发字第112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切实做好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经管地质勘探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地质勘查事业发展,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尽快查明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队伍结构调整,开展多种经营,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1、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或执行特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由于季节性生产,材料、物资集中购置与储备等原因,出现资金周转不足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2、地质勘查单位、省级地质勘查管理机构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含地质附属厂,下同),为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超过单位的实有流动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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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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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第一部分概述为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见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见附件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见附件3),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矿产资源概况河南省跨华北陆块和秦岭造山带两个大地构造单元,地层出露齐全,岩浆活动强烈,地质构造复杂,成矿作用多样,是全国矿产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29种(含亚矿种159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89种(含亚矿种104种),主要矿产产地1122处,共伴生矿产产地661处。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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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号)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
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对地勘 基金 全额 投 资的勘查 成 果 , 国 监 督 管理 和项 目成果 验收 。 除
家另 有规定 外 , 一律 采 用 市 场 方式 出让 矿 业 权 ; 地 对
勘基 金与社 会 资本 或其 他资金 合作 投 资的勘 查成果 , 可 以通 过项 目合 同约 定矿 业权处 置 。
股形 式上 缴所 形成 的股 权 。
本办 法适 用 于对 专 项资金 的 管理 ; 股 权的管 理 对
第八 条 国土 资源 部 主 要 负责 地 勘 基 金项 目的 管理 。具体 职 责如下 :
( ) 同财政 部 发 布地 勘 基 金 项 目年 度 立 项 指 一 会 南并 组织 项 目的审 核 、 证 ; 论 ( ) 二 依法 协调 和处 置相关 的矿 业权 设置 ;
发[ 0 6 4号 ) 有 关 规 定 , - 0] 2 的 中央 财 政设 立 中 央地 质 勘 查 基金 ( 转 金 ) 以下 简 称 地勘 基 金 ) 周 ( 。为 加 强地 勘基金 管理 , 高资 金 使 用效 益 , 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 提 根
法规 , 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 条 地 勘基 金 是 指 中央 财政 在 一 般 预 算 内
( ) 总编报 地 勘 基 金 年度 财 务 决 算 和项 目竣 六 汇 争 、 开透 明 、 学管理 、 款专 用 、 动 发展 的原则 。 工决 算 ; 公 科 专 滚 地 勘基 金支 持 的矿 产 资 源 勘查 工 作 程 度 原则 上 ( ) 七 监督 检 查地勘 基金 项 目执行 情况 。 控 制 到普查 , 中煤炭 资 源勘查 工作 程度 可 以控 制 到 其
第一 条 为 了增 强 矿产 资源 对 国 民经济 和 社 会 可持 续发 展 的保 障 能力 , 高矿产 资源 管理宏 观 调控 提 水 平 , 大 国家财政 对 矿 产 资 源 勘 查投 入 力 度 , 励 加 鼓 和 引导社 会 资金投 入 , 建立 矿产 资源勘 查投 入 良性循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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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重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避免、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支撑能力,推进建设项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意义,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既要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又要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批范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针对我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导致其不能开发利用的,要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一)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不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财建[2006]342号•【施行日期】200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3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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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
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
附件2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来源、项目编号、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量、预期成果等),工作周期、设计审查情况等。
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详细说明项目开工时间、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完成的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终止的详细原因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详述项目终止的主要原因(应附有关图件或文件等)。
四、结论
项目处理意见。
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审查意见表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矿 项目 办法 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