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做好学校的社会责任,特制定本《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

第二章学校基本管理原则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以下基本管理原则:1.尊重和保障教育教学自由,确保学术独立和学术自治。

2.坚守教育公平原则,促进教育公正和学生成长。

3.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4.推崇开放合作精神,促进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5.强调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学校科技实力。

第三章学校管理结构和职责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立学校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等。

第五条学校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如下:1.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决策,监督学校整体运营状况。

2.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运营管理,行使学校最高行政权力。

3.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学术事务管理。

4.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和学生服务等工作。

5.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升级等工作。

6.人事处:负责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职工招聘和岗位配置等工作。

7.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预算编制和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教职员工管理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任教职员工,确保教职员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教职员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待遇和平等保障。

2.教职员工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履行教学、科研和管理职责。

3.教职员工有权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讨论,享有学术自由和学术权益。

4.教职员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帮助学生作弊等不正当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历证书管理制度

学历证书管理制度

学历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规定学历证书的颁发、存档、查验、补发等相关事宜,有效维护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学历证书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学历证书管理,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证书补发等。

第三条学历证书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学历证书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历证书管理的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学历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历证书的颁发第五条学生完成学业,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经教务处审核,方可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条学历证书应由学校正式签字并盖有公章,确保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颁发的档案记录,确保学生的学历证书在未来能够查验到。

第八条学校应及时将学历证书送达学生手中或邮寄给学生,确保学生及时收到学历证书。

第三章学历证书的存档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历证书进行分类、编号、存档,确保学历证书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学历证书存档应设置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学历证书的存储、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学历证书存档应采取一定的防伪措施,防止伪造、篡改或丢失。

第四章学历证书的查验第十二条学历证书的查验应由学生或用人单位提出,学校应及时响应,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历证书的查验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查验的工作流程,明确查验的程序和责任人。

第五章学历证书的补发第十五条学生的学历证书遗失或被损坏,可以向学校申请补发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历证书补发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学历证书的补发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核实学生的身份和学历信息,确保学历证书的补发是合法合规的。

第十八条学校应及时补发学历证书,并在学生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六章学历证书管理的监督第十九条学历证书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05•【文号】教学[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5日教学〔2001〕4号)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

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二)身份证号;(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校发[**]181号(**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学校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大学各类本专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招生与注册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条学历、学位证书是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证书上所证明的学历、学位,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类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大学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大学(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向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历、学位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等)、毕(结)业;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等);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姓名;2.身份证号码;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4.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5.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学籍为**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学生由**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等。

第三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涂改、伪造、盗用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学校证书应当存放在专用储物柜或保险柜中,严禁私自带离校园或交予他人使用。

第五条学校证书应当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证书内容。

第六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证书颁发管理第七条学校证书的颁发应当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所做出的贡献,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签发。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证书颁发档案,记录每位学生获得的证书种类、颁发时间、颁发单位等相关信息,便于查证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颁发证书应当制定统一的证书模板,包括证书名称、颁发单位、颁发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学校证书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发等环节,各环节要求明确,确保证书颁发的规范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核查和调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学校颁发证书时,应当通知学生及时领取,并注明领取地点和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证书将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证书查询系统,方便学生随时查询自己已获得的证书信息。

第三章证书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符合证书用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证书内容或用途。

第十五条学校证书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让、复制或盗用。

第十六条学校证书包括有效期限,逾期使用需重新核准或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证书丢失、损毁或涂改,持证人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证书不得作为抵押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不得用作非法用途。

第十九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严格监管,对违规使用的证书,将追溯责任,处理相关人员。

学校学生证书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学生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结业证书等。

第三条学校学生证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生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学生证书的编制、颁发、保管、回收、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负责学生证书的审核、报送和颁发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设立专门的学生证书管理岗位,负责日常学生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证书的编制:1. 教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学生证书模板。

2. 各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填写学生证书所需信息。

3. 教务处对证书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八条学生证书的颁发:1. 经审核通过的学生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2. 各学院(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书分发给学生。

3. 学生在领取证书时,应仔细核对证书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九条学生证书的保管:1. 学生证书在颁发后,由学生本人保管。

2. 学生离校时,应将证书交给学院(部)统一回收。

第十条学生证书的回收与销毁:1. 学生离校时,应将证书交还学院(部)。

2. 学院(部)对回收的证书进行整理、登记,并上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回收的证书进行销毁,确保证书信息不被泄露。

第四章罚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制作、买卖、伪造、篡改、泄露学生证书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管理学生证书,导致证书遗失、损坏、泄露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学校学生证书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学生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学生证书管理,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良好声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学校形象。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具有XX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层次学生。

3内容3. 1学校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颁发对象为学校具有正式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层次学生。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3.1.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3.2.3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等方式修完培养方案(原培养方案)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或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3.2学生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课程通过期末考核,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3.3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包含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专业、层次、毕业结论(毕业、结业);(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6)教育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3.4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学校不再补发,但可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原证书作废。

3.5学校每年对本校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后,将按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报送数据要求,完成学历注册,毕业证书上发证日期与电子注册的毕业日期一致。

从学校填写的发证之日起,毕业生可在学信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

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
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
的管理。

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

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

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

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

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
高校学生司。

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五、学校报送名册时间、核对招生和毕业生数及审核毕业生资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书(内芯)工本费、邮运费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