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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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特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评价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2)环境风险评估工程设计(3)环境影响评价(修订)工程设计2、环境影响预报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影响预报工程设计(2)环境影响预报(修订)工程设计3、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管理(1)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2)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设计4、环境监测设计管理(1)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设计(2)污染源监测系统设计(3)环境监测站点选址设计(4)环境监测数据网络传输设计二、工程施工管理1、施工环保资料管理(1)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基础资料(2)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及实施方案(3)施工环保验收记录(4)施工环保技术资料2、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管理(1)非控制区施工环境保护管理(2)控制区施工环保管理3、施工水污染防治管理(1)施工区排水淤泥处理管理(2)渗滤液、废水、雨水处理及排放管理(3)施工期间水土保持管理4、施工噪声防治管理(1)施工期间噪声控制管理(2)噪声扰民问题处理5、空气污染防治管理(1)施工区扬尘治理(2)露天堆草管理(3)施工期间气体排放管理6、施工活动危险废物管理(1)危险废物贮存管理(2)危险废物运输管理(3)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三、工程竣工管理1、环境保护验收管理(1)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环境保护验收资料(3)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技术规范(4)竣工环保设施及设备验收管理2、工程竣工环保报告管理(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报告(2)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报告3、环境质量监测管理(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质量监测方案(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四、其他管理1、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管理(1)环境保护规划设计(2)环评、环保、生态工程等培训管理(3)环境保护规划建议及咨询管理2、环境执法监管管理(1)环保行政执法文书管理(2)环保案件处理管理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需要各级部门认真调研,认真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引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有必要建立一个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规范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编制方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编制应遵循以下方法:1. 定义分类标准编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前,应首先制定明确的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划分,并考虑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2. 收集项目资料收集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监测报告等。

这些资料是编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重要依据,可以为后续的分类和管理提供参考。

3. 分类和排序根据所定义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项目资料进行分类和排序。

可以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污染物排放情况、自然资源利用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排序。

4. 制定管理要求根据分类结果,制定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应包括项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5. 完善和修订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修订。

随着环境保护科技的进步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名录的内容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分类名称和编码为每个建设项目类型设置一个分类名称和编码,以便进行标识和管理。

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描述对每个建设项目类型,应对其潜在的环境影响进行描述,包括水、土壤、大气等方面的影响。

3.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环境保护设施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等。

4. 监督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明确各个环境保护分类的监督责任部门和管理措施,包括监测、执法和处罚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引言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一、名称和编码本名录通过对建设项目按照不同因素进行分类,为每一类项目分配了名称和编码,便于管理和统计。

名称和编码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范。

二、分类标准建设项目按照环境敏感性、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 环境敏感性: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高敏感性、中敏感性和低敏感性项目。

2. 环境影响程度: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和一般影响项目。

三、分类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针对其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对高敏感性项目和重大影响项目,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2. 环境保护措施:对高敏感性项目和较大影响项目,要求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等。

3. 监测与监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高敏感性项目和一般影响项目的监测要求更加严格。

4. 环境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本名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管。

3.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证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

五、名录更新和调整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建设项目的需求,本名录将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更新和调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发布。

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保护管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初期,对该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研究和评价,提出各种可能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意见,以及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等环节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从而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和可行性研究。

行业分类的管理名录是在该领域中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工业企业类1、化工厂:指生产化学品、石油化学品、石化原料、燃料、肥料等的企业。

2、电力工程:指热电厂、火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等电力工程项目。

3、冶金企业:指生产钢、铁、有色金属等冶金产品的企业。

4、采矿企业:指开采各种矿产资源的企业,如煤矿、金矿、铁矿、铜矿等。

5、制药企业:指生产医药品的企业,如化学药厂、中药厂等。

二、交通运输类1、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2、城市轨道交通: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3、机场:指机场建设项目。

4、海港、港口:指海港、港口建设项目。

5、铁路工程: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1、住宅区:指居住用房建设项目,如居民小区、社区等。

2、商业建设:指购物中心、超市、商业大厦等商业建设项目。

3、公共建设:指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园等。

4、管道工程:指给水、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建设项目。

5、文化场馆:指文化娱乐场所建设项目,如剧院、体育馆、游泳馆等。

四、农业类1、水利工程:指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如水库、灌溉工程等。

2、渔业养殖:指水产品养殖企业建设项目。

3、农田水利工程:指农田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农业企业:指农产品加工、种植等企业建设项目。

5、农村环保:指农村环境卫生、农村垃圾处理等农村环保工程项目。

五、能源类1、风电项目:指风力发电项目。

2、太阳能项目: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热水器等太阳能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项目:指生物质能利用项目。

4、天然气项目:指燃气管道、燃气站等天然气利用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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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彩管、玻壳, 新型显示器件,光 全部 纤预制棒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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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集成电路生产, 半导体器件生产
前工序生产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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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印 刷 电 路 板 , 电真空器件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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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半导体材料,电 子陶瓷,有机薄膜, 全部 荧光粉,贵金属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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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电子配件组装 /
全部
/
K. 石化、化工
1、 原油加工、天然 气加工、油母页岩中 提炼原油、煤制原 油、生物制油等
修订说 明
+
特殊保护区、社会关注区、鱼类等水土流
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资
+
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基本草原等



=
=

+
+
-
特殊保护区、社会关注区、鱼类等重要水
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
=
道及增殖水域,封闭、半封闭海域等
=
+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2、灌区
新建工程;1 万亩及以上改造工程 其它
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高类别 的确定。
五、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污染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征,以及所处区域的环境敏感 性质和程度提出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不适 用本名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
其它
6、铸铁金属件制造 10 万吨/年及以上
其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1999]99号【发布日期】1999-04-19【生效日期】1999-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详见下文: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中型矿山、化工工业园、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环境敏感型项目;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中型冶金、电力、风电等项目;(三)涉及重要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等特别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类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内容中明确要求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口、噪音、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等环境因素存在重大风险,评估结果达到强制性标准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类
(一)山地开发、采石、土石方工程、道路建设等开采性项目;(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如填海造地、损坏湿地、破坏植被等。

四、建设项目环保监测类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中型化工、冶金、电力、建材、轻工等生产企业;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
险废物处置场等环保设施。

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一部分。

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环保监测等方面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实施环保措施。

同时,各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环保督查和自我监督,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环保要求,不影响环境质量和生态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环保行业的开展,提高环保责任意识和环保技术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

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和项目:(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在新、老污染源约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前言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名录。

该名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提高环保工作效率,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命名依据本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类管理。

四、定义及分类1.建设项目:指在固定地点,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或设施建设等活动。

2.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建设项目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敏感性区域:指城市、旅游区、生态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科研区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保护要求的区域。

4.分类及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项目性质等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管理要求和标准。

(1)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涉及大坝、核电、石化等领域,环境影响巨大,且敏感性区域范围较广的建设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

(2)一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除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外,涉及具备环境影响、敏感性区域等要求的一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矿业等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大、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20亩,或者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及验收,对需要实行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4)历史建设项目改造: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全面淘汰、改造或更新更新现有生产设施,选址、环境影响事项已得到安排且相对稳定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并按时完成环境监测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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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七、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名录》。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九、本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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