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特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评价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2)环境风险评估工程设计(3)环境影响评价(修订)工程设计2、环境影响预报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影响预报工程设计(2)环境影响预报(修订)工程设计3、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管理(1)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2)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设计4、环境监测设计管理(1)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设计(2)污染源监测系统设计(3)环境监测站点选址设计(4)环境监测数据网络传输设计二、工程施工管理1、施工环保资料管理(1)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基础资料(2)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及实施方案(3)施工环保验收记录(4)施工环保技术资料2、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管理(1)非控制区施工环境保护管理(2)控制区施工环保管理3、施工水污染防治管理(1)施工区排水淤泥处理管理(2)渗滤液、废水、雨水处理及排放管理(3)施工期间水土保持管理4、施工噪声防治管理(1)施工期间噪声控制管理(2)噪声扰民问题处理5、空气污染防治管理(1)施工区扬尘治理(2)露天堆草管理(3)施工期间气体排放管理6、施工活动危险废物管理(1)危险废物贮存管理(2)危险废物运输管理(3)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三、工程竣工管理1、环境保护验收管理(1)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环境保护验收资料(3)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技术规范(4)竣工环保设施及设备验收管理2、工程竣工环保报告管理(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报告(2)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报告3、环境质量监测管理(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质量监测方案(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四、其他管理1、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管理(1)环境保护规划设计(2)环评、环保、生态工程等培训管理(3)环境保护规划建议及咨询管理2、环境执法监管管理(1)环保行政执法文书管理(2)环保案件处理管理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需要各级部门认真调研,认真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新名录:
1. 农业和农村开发项目
2. 水利工程项目
3. 公路、桥梁、隧道和城市道路交通项目
4. 铁路项目
5. 港口、航道和海岸防护设施项目
6. 电力和新能源项目
7. 工矿企业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8. 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
9. 旅游开发及其他相关项目
10. 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项目
11. 城乡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项目
12. 科技开发及其相关项目
新名录相比旧名录,删除了林业开发项目和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开发项目,增加了电力和新能源项目,旅游开发及其他相关项目,以及科技开发及其相关项目。
此外,城市轨道也在公路、桥梁、隧道和城市道路交通项目中进行统一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引言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一、名称和编码本名录通过对建设项目按照不同因素进行分类,为每一类项目分配了名称和编码,便于管理和统计。
名称和编码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范。
二、分类标准建设项目按照环境敏感性、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 环境敏感性: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高敏感性、中敏感性和低敏感性项目。
2. 环境影响程度: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和一般影响项目。
三、分类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针对其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对高敏感性项目和重大影响项目,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2. 环境保护措施:对高敏感性项目和较大影响项目,要求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等。
3. 监测与监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高敏感性项目和一般影响项目的监测要求更加严格。
4. 环境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本名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管。
3.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证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
五、名录更新和调整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建设项目的需求,本名录将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更新和调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发布。
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保护管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概况:***
1.3 项目规模:***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2.1 技术经济评价
2.1.1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评估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采用
的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对环境保护和资源消耗情况进行评估。
2.1.2 分析项目对周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就业机会的
增加和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等。
2.2 生态环境评价
2.2.1 评估项目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水质、气候等方面的生态系统状况。
2.2.2 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野生动植物造成的影响,并
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3 社会影响评价
2.3.1 评估项目对周边居民生活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包括噪音、粉尘、废气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
2.3.2 分析项目对当地社会组织、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提
出相关的调解措施。
2.4 可行性评价
2.4.1 综合评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2.4.2 制定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并评估其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
以上内容仅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具体评价内容和管理措施还需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来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1.2 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名录确定评价类别。
1.3 分类原则(1)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重大环境影响项目、较大环境影响项目和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2)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规模等特点,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细化分类。
(3)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规模的,按照环境影响最严重的类别进行评价。
1.4 名录调整本名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名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建设项目分类2.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5)其他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2 较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其他具有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3 一般环境影响项目除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和较大环境影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确定为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三、评价要求3.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4)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5)环境风险评价;(6)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1999]99号【发布日期】1999-04-19【生效日期】1999-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详见下文: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中型矿山、化工工业园、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环境敏感型项目;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中型冶金、电力、风电等项目;(三)涉及重要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等特别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类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内容中明确要求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口、噪音、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等环境因素存在重大风险,评估结果达到强制性标准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类
(一)山地开发、采石、土石方工程、道路建设等开采性项目;(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如填海造地、损坏湿地、破坏植被等。
四、建设项目环保监测类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中型化工、冶金、电力、建材、轻工等生产企业;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
险废物处置场等环保设施。
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一部分。
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环保监测等方面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实施环保措施。
同时,各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环保督查和自我监督,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环保要求,不影响环境质量和生态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环保行业的开展,提高环保责任意识和环保技术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
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和项目:(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在新、老污染源约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