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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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引言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一、名称和编码本名录通过对建设项目按照不同因素进行分类,为每一类项目分配了名称和编码,便于管理和统计。

名称和编码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范。

二、分类标准建设项目按照环境敏感性、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 环境敏感性: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高敏感性、中敏感性和低敏感性项目。

2. 环境影响程度: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和一般影响项目。

三、分类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针对其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对高敏感性项目和重大影响项目,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2. 环境保护措施:对高敏感性项目和较大影响项目,要求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等。

3. 监测与监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高敏感性项目和一般影响项目的监测要求更加严格。

4. 环境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本名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管。

3.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证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

五、名录更新和调整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建设项目的需求,本名录将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更新和调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发布。

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保护管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05-02(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4月28日公布旳《有关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部分内容旳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旳规定,制定本名目。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性和所在区域旳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也许对环境产生旳影响,对建设项目旳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目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目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置旳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旳环境影响尤其敏感旳区域,重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旳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尤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旳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重要功能旳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目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私自变化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旳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确实定。

第六条本名目未作规定旳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旳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性及其所处环境旳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提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目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目自9月1日起施行。

4月9日公布旳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步废止。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

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

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面积4平方公里(含)以上
面积4平方公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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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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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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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设施
核设施,放射性试验装置,辐照装置,铀矿勘探及采冶,核燃料加工及放射性核素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加速器制造,重大放射性物质泄露事故处理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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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
农业
农业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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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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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
建于环境敏感区内的项目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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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陶瓷、石棉制品、石棉、云母等耐火材料,矿物纤维及其制品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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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及云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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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制造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炼铁、球团及烧结,炼钢、钢铁联合加工,铁合金冶炼、焦化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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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压延加工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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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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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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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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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
铸铁金属件制造
建于环境非敏感区内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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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荒
连片1000亩(含)以上、敏感区;连片2000亩(含)以上、非敏感区
连片1000亩(含)以下、敏感区;连片2000亩(含)以下、非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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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林木种植
连片2万亩(含)以上
连片2万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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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采运
年采运1万立方米(含)以上
年采运1万立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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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
牲畜饲养、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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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下,非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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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煤气生产供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前言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名录。

该名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提高环保工作效率,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命名依据本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类管理。

四、定义及分类1.建设项目:指在固定地点,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或设施建设等活动。

2.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建设项目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敏感性区域:指城市、旅游区、生态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科研区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保护要求的区域。

4.分类及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项目性质等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管理要求和标准。

(1)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涉及大坝、核电、石化等领域,环境影响巨大,且敏感性区域范围较广的建设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

(2)一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除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外,涉及具备环境影响、敏感性区域等要求的一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矿业等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大、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20亩,或者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及验收,对需要实行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4)历史建设项目改造: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全面淘汰、改造或更新更新现有生产设施,选址、环境影响事项已得到安排且相对稳定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并按时完成环境监测及上报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1、机场工程
2、飞行区、航站区
R. 水运 1、综合性港区、油码头、液化气码头、液体 全部 化工码头及其它装卸危险品的码头 内河港口:单个泊位等级1000吨级 及以上或设计年吞吐量30万吨及以 2 、专业干散货码头、件杂货码头、多用途 上;上述规模以下,敏感区 码头 海港:单个泊位等级3 万吨级及以 上或设计年吞吐量100 万吨及以 上;上述规模以下,敏感区 3、通用干散货码头 全部
/ / / / / / / 敏感区
V. 电磁辐射与核辐射 1、广播电台、差转台 中波50KW 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 上;敏感区 100KW 及以上 一站多台 多台雷达通讯系统 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
2、电视塔台 3、卫星地球上行站 4、雷达 5、无线通讯 6、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 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 装置等),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 新建、扩建 加工、贮存、后处理,高能加速器,放射性 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 7、铀矿地质勘探,及其退役治理 / 1 万吨/年及以上; 1 万吨/年以 8、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 下,敏感区 1000 吨/年以上; 1000 吨/年以 9、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 下,敏感区 10、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 敏感区 和处置 11、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再利用 1000 吨以上 12、放射性物质运输 B 型和易裂变型货包
16、陶瓷制品制造(含日用) 17、耐火材料及其制品制造 18、石墨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机械、 J. 机械、电子 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 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汽车、摩托车制造 4、自行车制造 5、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6、航空航天器制造 7、交通器材及其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10、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 棒制造 11、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 12、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 13、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 光粉,贵金属粉 14、电子配件组装 石化、 K. 石化、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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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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