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一、引言矿山开采活动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本文将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的要求。
二、方案编制的背景和意义2.1 背景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稀土、铁矿等资源。
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不可忽视,需要通过治理方案来保护地质环境。
2.2 意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有助于规范矿山开采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要求3.1 审查矿山规划在编制治理方案前,必须仔细审查矿山规划,了解矿山开采的范围、规模、特点等,为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3.2 调查评估环境影响对矿山开采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包括土壤、水体、空气等方面的污染情况,为后续治理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3 制定治理目标和措施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明确治理目标,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治理工程、生态恢复、环境监测等方面内容,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限。
3.4 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在编制治理方案时,需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平衡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3.5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治理方案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治理效果的持续性和可持续性。
四、结论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方案编制,才能有效地减少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计算缴存总额:(万元)
核定
保证金
缴存额
年缴存额
(万元)
缴存总额
(万元)
首期缴存年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废渣排放
排放量(m3)
占用破坏土地面积(m2)
地下水系统破坏
水位降落漏斗面积(m2)
最大水位下降幅度(m2)
地质灾害
崩塌、滑坡
泥石流
采空区
地面塌陷面积(m2)
地面沉陷面积(m2)
采空区面积(m2)
露天采坑
面积(m2)
深度(m2)
其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
(根据《治理方案》填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体规划
预防保护措施
分期治理目标
保证措施
采矿权人承诺
年月日(公章)
政部门意见
国土资源行
年月日(公章)
注:此表填写一式叁份。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各一份,另一份为办理采矿权相关手续使用。附矿区平面位置图。
服务年限
矿区土地类型
建矿时间
治理方案
评审备案文号
备案时间
治理方案估
算治理费用
1.估算总治理费用:(万元)
2.估算近期治理费用:(万元)
因素法保证金年缴存额
1.年缴存额=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矿山分类系数×矿山开采方式系数
(注: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影响范围面积÷矿山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服务年限。)
计算年缴存额:(万元)
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目录5前言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12号政府令)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乔文光、王海军、田力、高宏、陈军、杜贵旺、史生胜、曹志忠、宋利军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1 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GB/T 12328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719—1991GB/T 14538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57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 0218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61-2014 滑坡崩塌泥石流调查规范DZ/T 0220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Z/T 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TD/T 1031.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TD/T 1031.2—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2部分:露天煤矿TD/T 1031.3—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3部分:井工煤矿TD/T 1031.4—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4部分:金属矿TD/T 1031.5—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5部分:石油天然气项目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4—2014 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内国土资发(2013)124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内财建(2013)600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定额》3 术语和定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本办法由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 负责解释。
本办法与原有 相关规定冲突 的,以本办法 为准。
本办法的修改 和废止需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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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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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添加目录项标题
02
总则
0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0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0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保障
06
法律责任与处罚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总则
治理目的
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 地质灾害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企业自筹资金
社会资本参与
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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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资金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企业自筹资金等
添加标题
资金使用与管理
使用范围:包括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工程、设备购 置、技术研发等
方面
管理方式:实行 专款专用、专项 管理,建立资金 使用台账,确保 资金使用规范、
0 4
监管责任
矿山企业负责治 理其开采活动造 成的矿山地质环
境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负 责监督矿山企业
履行治理责任
矿山企业应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方案并报政府
相关部门备案
政府相关部门对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未履行 治理责任的矿山
企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内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3〕23号2013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缴存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同时与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五条制定区域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区域性和专门性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部署,统一制定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区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
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
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内政办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好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精神,结合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
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
(三)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有利于恢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方向和目标。
(五)坚持全面推进、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资源型城市、重点矿区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六)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实现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内政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我区是矿产资源大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资源基地。
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大,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大,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区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〇一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第三章保证金缴存第四章治理与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与水气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都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分期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期内,为分阶段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每3年一个治理分期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
本细则所称闭坑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或关闭之前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及土地复垦而提交的本矿山最后一个《分期治理方案》。
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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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效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对象主要是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毁损等。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安排资金,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条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含首期治理方案。
第六条《治理方案》应由符合以下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一)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从其规定;(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之一和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之一;(三)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以上资质之一和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之一。
(四)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治理方案》应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治理方案》,每3年编制一期《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含闭坑)》(以下简称《分期治理方案》),并依据《分期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应编制《分期治理方案》;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下的,上一个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应编制闭坑治理方案。
第八条《分期治理方案》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由符合以下资质的单位编制:(一)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之一,或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之一。
(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之一,或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之一。
(三)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
第九条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山《治理方案》的审查和辖区内所有矿山《分期治理方案》的审查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治理方案》以及《分期治理方案》应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按照回避制度要求,根据评审需要,分专业随机抽取。
专家人数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的7名以上、中型5名以上、小型3名以上。
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治理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评审事务。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申请《治理方案》评审,需向负责评审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申报表(附件1);2、方案编制委托书或协议书;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正文、附图、附表);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6、土地利用现状图;7、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文件中,还应明确是否损毁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意见;8、公众参与相关资料;9、编制单位对所提供的《治理方案》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十二条《治理方案》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负责评审单位自接到申请材料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受理要求的,评审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负责评审单位抽取专家,并组织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负责评审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方案》申报人矿业权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3、《治理方案》格式、章节安排等是否符合编制要求;4、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明确,监测与治理、复垦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6、经费估算依据是否正确,分期费用、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明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
(三)评审专家需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2)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附件3);专家组长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表》(附件4)中的专家评审意见内容,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四)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对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核查,建立评审资料档案。
建立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及前两名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档案。
(五)《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2、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3、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4、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七)《分期治理方案》评审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治理方案》的评审审查执行。
第十三条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未编制过《治理方案》,且《办法》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编制《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质量控制制度,矿山生产前首先要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有效保护地表熟土资源不流失、不浪费,表土要求单独存放、保护,防止流失,不得与弃土石混堆,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每年向矿山所在地的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并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元月底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证金缴存与管理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额,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按就高原则核定。
因素法计算是根据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确定。
因素法计算采用分段累积计算的方法,首先要计算年缴存面积(年缴存面积=矿山评估面积÷矿山剩余服务年限),根据年缴存面积采用分段累积法,按年缴存标准计算矿山年缴存基本金额,然后由年缴存基本金额×采矿种类影响系数×采矿方式影响系数,得出年缴存额。
每期保证金缴存额=年缴存额×3年。
第十九条《办法》施行前已经缴存保证金的露天开采的矿山,缴存保证金到期后,应按《办法》标准重新核定保证金,并补足因采矿方式影响系数调整后的差额部分保证金。
第二十条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与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因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而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的,应当重新核定并缴存保证金、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分期治理方案》(闭坑治理方案除外)所估算的治理费用不作为保证金缴存额核定依据。
闭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高于原核定保证金额度的,应当依据闭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核定最后一期保证金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一个治理期内,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停产,本期未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已经完成本期已破坏地质环境治理的,经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上期缴存的保证金可直接转存,《分期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也一并顺延,直到开工时间达到3年治理期。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的缴存程序和要求:(一)采矿权申请人持经审查通过的《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证的,应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到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核定保证金缴存额度,同时领取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附件5)。
(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保证金。
(三)采矿权申请人持保证金缴存回执单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附件6),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凭保证金缴存回执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和采矿登记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年检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不得降低缴存标准、减免保证金额或延缓缴存时限,不得以任何资产抵押的形式代替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在治理分期到期前45日,应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出本期治理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山企业基本情况;(二)治理方案中规定完成的任务、工程量及治理面积,以及实际治理完成的工程量、面积、投入资金;(三)治理区的描述及治理工程坐标范围(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图)。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验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的,应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验收专家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需要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查阅前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等有关工程施工、监测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是否全部完成本期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