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义务与强制作证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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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一)证人出庭率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担心报复、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所致。

此外,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的引导和督促也不够,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下。

(二)证言可信度不高由于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情绪、记忆偏差等,导致证言可信度不高。

此外,一些证人可能受到利益驱动或威胁,提供虚假证言,进一步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对证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对证言审查的有效机制。

这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时缺乏安全感,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审查证言带来了困难。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传统观念认为“民不举官不究”,导致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状况不佳,证人担心遭受报复,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法律制度因素法律制度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我国关于证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如对证人保护不力、缺乏经济补偿等;另一方面,关于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规则也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公民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公民了解证人保护制度,消除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

(二)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关于证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如加强证人保护、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对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思考

对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思考

定一 部 《 强制证 人 出庭法》 就完 事 了。 实上 , 事 证人 出庭 作证 不仅 化与 文化传 统没有优 劣之 分 , 中国的这 种不愿 出庭 作证 的文化氛
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而且证人 出庭作i有 围就 一定 比西方 那种 个人 主义 至上 的文化 氛 围差 吗? 正 并不 见得 。
际 交往 , 对稳 固社会 秩序 、 良好 人 际关系造 成冲 击和 破坏 。 三 、 制证人 出庭 作证有违 权 利与 义务相 一致 的原 则 强
虽 然 民刑两 大法代 表 了两种 典型 的法律 制度 , 但是作 为法律 , 甚
至 是 作为社会制 度 , 基本理 念应该 是相通 的 , 其 在这 里, 基本 的理
可 能给证 人本 人或 者证人 的近 亲属 带来一 定 的人身 安全 隐患 。 二 、 制证 人 出庭 作证 有违 中国 的法律 文化 传统 强 正如 有的学 者所说 “ 我们 在制定某 项法 律制度时 一定要对 该制度 的社 会伦理 基础予 以充 分的考虑 和关照 , 一定要追 问制度 本身 的
据 的, 也是 不大 可能 实现 的 具 体理 由下面 详述 之 :

中。 如果 不顾 国家现 有 的民族 情感 和主流 社会心 理 , 管人 们对 不 强制 出庭 作证 的反抗 心理有 多强而 一味强 制公 民出庭作证 , 那么
不可 避免地 会遇 到这 样的尴 尬:在用法 律创建 社会秩 序 的同时 , “
系统 的一 大难 题 。 对此难 题 , 无论 是法学 理论 界还 是实 务界 大多 基础 是人 , 是一 个社会 长久 以来 形成 的社会 基本伦 理和道 德 , 只 数 都认为应 该 出 台一部 强制证人 出庭 的法 律法 规 。 殊不 知, 就 有遵 循甚是 顺从 了~般人 的天性 或者 日常活动 准则, 与一股 的 这 并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您给出的题目,我将为您撰写一篇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的文章。

以下是正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出庭作证,为保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证人作证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证言常常是事实查明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来源。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证实或推翻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法官判断案件事实、裁量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证人作证的义务被法律予以明确,以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地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公正裁判,而这又离不开证人的真实作证。

证人作为目击者或者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认知和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如果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随意缺席或提供虚假证言,将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的必要举措。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还体现了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

而证人的作证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确保了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地呈现在法庭上,让法官根据证人的证言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

在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通过法定的豁免权进行免证或者拒绝作证。

例如,法律规定了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隐私权、国家机密等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是为了保护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分析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分析

至关重要 的意义 。 国《 我 刑事诉讼法 》 对证人的要求是能清 楚表达案件真 实情 况 ,刑事诉讼法 》第 4 条规定 ,生理 《 8 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 不能辨别是 非 , 不能正 确表达的 人不 能作 为证 人 。证 人可 以做 与 自己智力情况 相 当的证 言。 也就是说 , 国, 人资格的有无 与 自然人的年龄没 在我 证 有直接的关系 , 自然人 的行为 能力有密切 的关 系。 与 证人提供证言 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 是书面方式 , 一 种是 口头 陈述 。书面方 式一般有证言笔 录和录音录像 , 而 口头方式是证人直 接 口述 , 向司法 机关 作出 的。作为重要 证据 的证人证 言 , 其被采信要经过 法庭 质证的环节才 可以 作为定案 的证据 , 而质证是控辩 双方以及法官对证据 的真 实性 、 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考证 的过程 。 鉴于质证的要求 , 证人出庭是必须 的,是对证 人证言作为证据 的基本要求 。 如果证人 不出庭 ,那么控辩 方对 证人证 言进 行质疑 的时 候, 谁来 回答 呢?法官对证言有疑问的地方 , 由谁来解释 又 呢?因此 , 证人出庭对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 合法性相 当
嫌疑人是必要 的环节 ,而对于证人证 言的考证却不重视 , 尤其是 在简单的案件 中, 即使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 供述
有较大 出入 , 检察 院也不 去向证人调查其证言 内容 是否属 实, 是主观地选择依证人 证言来判断案情还是其他 的来判 断案情 。 在这种情况下 , 只有证 人出庭作证 了 , 法官及相关 当事人才能准确地掌握证人证言的情况 。 最后, 根据直 接言辞原 则 , 裁判法 官应 当直 接对证 据 进行审查 , 认定案件事实 , 在法庭调查 中 , 举证 和质证 都必 须以言辞方式进行。我 国的现状是 : 在法庭质证 阶段 , 证人 证言一般 由公诉 机关 节选 当庭 阅读 , 面对 书面文字 , 证 对 人证言如何质证 ?辩 方对证言有不 同观点 , 无法与证人 对 质, 而法官 在无 法见到证人 的情况 下该 如何取舍证人证 言 之间的矛盾?又该如何 取舍 证人 证言与被 告人 陈述 之间的 矛盾?此外 , 节选的证人证言不 能全面地反应证人作证 的 内容 , 检查 机关 宣读 的证言 当然是有 利控方不利于辩方 的 证言, 在此情 况下 , 辩方 对不利 于 自己的情 况又 不能询 问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作者:邓思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文章围绕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探析,以及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规定做简要解读,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完善之举,以期发挥证人证言在司法活动中的真正作用。

[关键词]证人;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5-0028-03广义的证人指一切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有关之情况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狭义的证人则仅指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不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

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所具有的生动、具体、形象的特征,其作用巨大。

为使证人证言发挥比较稳定和真实的作用,各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都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要求证人出庭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做出当面陈述,这样的规定不但有利于控辩双方相互质证,也有利于法官根据双方的询问了解并查明案件事实,而证人出庭当面陈述也使得其言词更加真实可信。

此外,证人证言对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鉴定其他证据的真伪,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甚至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影响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一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证人出庭率则不超过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辖区 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比例不到 1%。

证人证言这种法定证据形式也以证人庭前出具书面言词的形式替代了证人出庭当面作证的形式。

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局限性、 对于 书面证言作为庭 审证 据使 用的情况缺 少限制机制 等弊端 。为此 , 应 当有针对 性地加 以
完善 。

关键词 : 强 制证 人 出庭 ; 立法 ; 弊端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D9 1 5 . 1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2 4 6 3( 2 0 1 3 ) 0 2 — 0 0 3 8 — 0 5
2 0 1 3年 3 月 第2 2卷第 2 期
安徽农 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A Co mm e nt o n Ch i n a’ S Le g a l Ru l e o f F o r c i ng Wi t n e s s e s t o Te s t i f y i n Co u r t
S U Te n g - f e i
质量和制约庭 审功能发挥的瓶 颈。2 0 1 2 年《 刑事 诉讼 法》 修 改时确立 了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度 。通
过 对 该 项 制 度 的理 论 分 析 , 可 以发 现 我 国强 制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存 在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条 件 较 为模 糊 、
法官 自由裁量权 太大、 可以不 出庭作 证的 法定正 当理 由不够充足 、 被告人 近亲属 出庭作证例 外存有
c o u r t i s n o t s u f f i c i e n t .t h e r u l e i n d i c a t i n g t h a t t h e d e f e n d a n t ’ S c l o s e r e l a t i v e s a r e e x c e p t i o n s f o r a p p e a r i n g i n c o u r t h a s i t s l i mi t a t i o n s ,a n d t e s t i mo n y a s t r i a l u s e o f e v i d e n c e l a c k s r e s t r i c t i o n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摘要】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低,往往会影响到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定罪量刑。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证人可强制其出庭作证。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此问题,但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强制出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出发,对症下药,相信会使证人出庭率提高,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证人;强制出庭;原因;对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诉讼法》之前只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和不出庭作证的不良后果,现在不作证可致拘留。

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接加重了证人的负担。

我们不能单纯的只规定证人的强制义务,应该同时做好制度以外的保障,让证人心甘情愿的出庭作证,也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证人的权益。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厌讼”的精神,不愿意接触法院等司法机关,即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只要能不去法院解决就不愿意去法院,更何况是在大家看来和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关的事情,所以不主动出庭作证不是什么惊奇的事。

其次,中国是熟人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一张“网”中,人际网、情网、利益网等,很注重情分和这种网络的维护。

出庭作证可能会伤及自己已潜在的“网络”,对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造成冲击和破坏。

再者,由于犯罪活动总是伴随着暴力等因素,尤其是黑社会、集团犯罪等。

证人往往会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方的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等,试问谁又能不考虑自己和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出庭作证?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更趋向于理性的“经济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做成本与回报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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