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融资合同协议书范本

融资合同协议书范本融资合同协议书范本篇1委托方:住址:居间方:住址: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一、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二、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一、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二、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三、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第四条居间服务费一、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一、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二、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四、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涉及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合同中交叉履行。
所以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融资租赁合同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共同关心的问题,明确三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卖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若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使出租人蒙受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延迟交付、变更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不对致使费用增加,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国际租赁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
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卖人的义务_概述及解释说明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卖人的义务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运作方式,它为企业提供了获取所需设备和资产的途径。
在这种合同中,出卖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向承租人出售标的物,还有一系列义务需要履行。
1.2 文章结构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的分析和解释。
首先,我们将介绍定义和背景知识,以确保读者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有所了解。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以及付款义务。
然后,我们会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的义务,例如交付标的物、维护和修理等方面。
最后,在解释说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义务相关问题时,我们将涉及合同解释原则和标准、出卖人违约责任以及权利行使方式与诉讼风险等内容。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义务的全面理解。
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我们希望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并认识到其中涉及的重要法律和商业考量。
这将有助于各方在签订和执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作出明智的决策,并最终实现各自权益的保护与实现。
以上就是“1. 引言”部分内容,介绍了文章概述、结构和目的。
接下来将按照大纲逐步展开论述。
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卖人的义务:2.1 定义和背景: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它在租赁关系中加入了融资因素。
出卖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
2.2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以下基本义务:首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并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中的质量标准。
其次,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对于实现承租人预期使用目的是可用的,并提供规范和完整的使用说明。
此外,出卖人还应当保障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清晰,并可能需要提供相应文件证据。
2.3 出卖人的付款义务:除了基本交付义务外,出卖人还有付款义务。
融资租赁 三方协议

融资租赁三方协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融资租赁三方协议是指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的三个主要参与方之间达成的协议。
这三方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供应商或出租人。
融资租赁是指一种租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可以获得资金来购买所需的设备或资产,并且在租期结束时有权拥有这些资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三方之间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融资租赁三方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主体:协议首先会明确三方的身份,并指出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资方,负责提供资金来购买资产,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
承租人则负责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最终拥有资产。
供应商或出租人负责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或提供租赁服务。
2. 资产描述:协议中会详细描述被租赁的资产,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权利等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三方对租赁交易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3. 租赁期限:协议中会规定资产的租赁期限,包括起租日和终止日。
租赁期限可以根据资产的使用需求和价值来确定,通常为数年。
在租赁期限结束时,承租人将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资产。
4. 租金和支付方式:协议中会约定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租金可以是固定的或浮动的,根据资产的价值和租赁期限来确定。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
5. 保险和维护:协议中会规定承租人需要为资产购买保险并承担维护责任。
保险可以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以确保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6. 违约责任:协议中会明确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后果。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其他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融资租赁三方协议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通过签订协议可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三方需要在交易之前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为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建议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或金融顾问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合同条款。
融资租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出租人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租赁物的处置等。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等。
第三章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对租赁物进行评估,确保租赁物价值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价值相符。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管理制度,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承租人管理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章出租人管理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事宜。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举例说明:比如A厂需要一套生产汽车的设备,但是A厂经济实力不怎么样,暂时买不起这一整套生产流水线设备,于是请求B厂向C公司购买该生产设备(B具有经济实力),B就按照A厂的要求进行了购买,B向C支付购买价款后,C直接将该设备交付给A,A 收到设备后开始使用,并定期向B支付租金。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B向C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C将设备直接交付给A,也就是说,B交完价款后,就在家等着收租金就可以了,至于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等,都是C(出卖人)承担的。
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A享有接收设备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另外标的物的维修义务也是由A直接承担的,这个跟租赁合同不同;B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C享有接收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实际上,就是AB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了个交换,B把接收标的物的权利通过租赁关系换成了收取租金的权利;而C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其享有和承担的是正常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出钱买下租赁物);或者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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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获取设备和资产的灵活途径。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风险也相对较高,为了保障出租方的权益,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应运而生。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是指为确保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出租方提供的一种保证。
担保人承诺在承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的主体1、出租方出租方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资产提供者,他们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并期望在租赁期间获得租金收益。
出租方在担保合同中是被保障的一方,有权在承租方违约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2、承租方承租方是租赁资产的使用者,他们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方在担保合同中是主要的义务承担者,如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
3、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实体。
担保人需要具备足够的信用和资产实力,以确保在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明确担保合同所保障的主债权,即出租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承租方享有的租金债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债权。
2、担保范围详细规定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租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
3、担保方式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担保人以自身信用提供担保;抵押是担保人以其不动产或特定动产作为抵押物;质押则是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
4、担保期限确定担保的有效期限,一般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匹配,但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延长。
5、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了解融资租赁交易的相关情况,同时有义务在承租方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6、违约责任明确各方在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各方的行为。
三、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的签订流程1、协商与洽谈出租方、承租方和担保人就担保事宜进行初步协商,确定担保的基本条件和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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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涉及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合同中交叉履行。
所以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融资租赁合同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共同关心的问题,明确三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卖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
若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使出租人蒙受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延迟交付、变更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不对致使费用增加,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国际租赁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
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租
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
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物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出租人又不能提供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租赁物,对违约做出补救措施, 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货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担保的,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出租人应将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承租人,或解除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这个义务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而且应当是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
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及确认的
条件向出卖人支付了货款,它就完成了对承租人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
付租金。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二条第六款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延迟或交货不符而享有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
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
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偿。
承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无权终止撤消买卖合同。
因承租人未及时行使接受租赁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承租人按融资租赁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
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承租人
应保险而未投保的,承租人应就应保未保而未能获得的赔偿额负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足抵偿应付
租金额的,出租人有权追偿。
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请求返还。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赁物,并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
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利用租赁
物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不负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承租人有义务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时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承担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负担的义务。
如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融资租赁交易
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粗略的缺陷,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运营和操作来讲,具有极大的指引意义。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一、融资租赁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自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更
新和演变,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简单定义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间金融行为的功能。
(一)普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
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
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该条实际上赋予法院根据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
行为的权力。
1、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①承租人指定租赁物;②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
赁物购买价款;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
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二)未来物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运用
但问题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为的商业演变,出现了以未来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
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租赁公司约定,将其未来将取得的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现时向投资方支付转让款;待投资方届时通过购买或建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投资人使用,由投资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