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行政强制(星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 (二)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二)一行政强制一、概念解释(图表三十三)☆☆☆☆☆三、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图表三十四)☆☆☆☆☆实施主体适用目的主要类型基本特征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②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③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④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⑤不得委托①为制止而强制②为预防而强制③为保障而强制①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②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①临时性;②单向性;③非惩罚性①行政机关②人民法院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①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②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①替代性;②从属性;③有时带惩罚性行政强制的种类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申请法院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人身性、财产性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比较考查(图表三十五)经典试题-30:县国税局接到举报,某私营企业涉嫌抽逃资金、拒绝交税,为了开展调查,税务机关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其财务办公场所,取走其会计办公电脑和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过深入调查,该企业果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国税局作出补交税款10万元,罚款5万的处罚,该企业拒不履行,国税局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上强制划拨了相应的资金,用来缴纳税款和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冻结、查封和强制划拨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如果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C.即使该企业起诉,县国税局也有权直接强制执行D.县国税局也可以在企业起诉期限届满之后的180天之内申请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真题回顾-31: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
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图表三十六)☆☆☆☆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图表三十七)行为种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许可经常性许可经常性+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经常性许可省规章设定1年内临时性许可 行政处罚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除限制人身自由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警告+罚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皆有权) 行政强制措施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执行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一般性程序(图表三十八)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法律可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由法律保留(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上位法未规定的,可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报告批准 确定实施人员 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情况紧急,当场实施,24小时报告,补办批准手续(二)特殊程序(图表三十九)真题回顾-33: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司考】考点之行政强制执行(星考点)

一、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特征:强制性、物理性、替代性、依附性、惩罚性、终局性、所有权。
(一)主体——二元制1、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执行:在调查中先实施查封、扣押;金钱给付类处理;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催告不履行);只能拍卖。
2、个别机关实行罚执合一,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其中,税务和海关,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二)设定只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立法文件均不得设定。
(三)种类(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自行执行程序1、催告:书面,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需要催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执行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中止情形:无能力履行;第三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不中止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终结情形:公民死亡无财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标的物消失;决定被撤销;中终转化条件:无能力;无明显社会危害;满3年。
3、执行回转:已经执行完成,但执行依据被撤销,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执行财产。
4、执行和解: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5、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答案第一篇:行政强制法考试卷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A卷答案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20分)1、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7、凡是涉案的物品,当一律予以查封。
(×)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9、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催告。
(×)10、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行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直接拆除。
(×)11、行政机关只能向所在地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的,不可以将强制执行费用扣除。
(×)1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的执行的申请要进行书面审查。
(√)1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5、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16、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现强制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7、短时间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8、《行政强制法》中设定的责任改正不是法律责任。
(×)19、行政问责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20、当事人的不到现场实施行政强制的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单选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选出来,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1、关于《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当事 人在法 定期限内 不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 政诉讼 ,又 不履 行行政 决定的, 没有行 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 政机关 可以 自行 政诉讼 期限届满 之日起 3个月内 ,依法 申请人民 法院 强制 执行。
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
行政 机关申 请人民法 院强制 执行前, 应当催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催告 书送达1 0日后 当事人 仍未履行 义务的, 行政机 关可 以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概 念:税收 保全是指 税务机 关为保障 税款征 收,依法 对从 事 生产、经 营纳税人 的财物 实施暂时 性控制 的行为。 属于 行 政强制措 施的范畴 。
合法 性原则
行政 强制由 行政机关 实施, 特殊情况 下可由法 律、行 政法 规授 权的具 有管理公 共事务 职能的组 织实施; 行政强 制不 得委 托实施 。
行政 强制的 设定和实 施应当 适当。采 用非强制 手段可 以达 到行 政管理 目的的, 不得设 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
设定 行政强 制应当合 理、适 当。行政 强制的设 定需要 在保 障行 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权力 之间寻求 平衡。行 政管理 既不 能过 于依赖 行政强制 ,以免 不必要的 行政强制 侵害公 民权 利; 也不能 一味排斥 行政强 制,影响 公共秩序 的正常 运 行。
当 事人对 行政机关 实施行 政强制, 享有陈述 权、申 辩权; 有 权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或 提起行政 诉讼;因 行政机 关或人 民 法院违 法实施行 政强制 受到损害 的,有权 依法要 求赔 偿。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重要考点对比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只能由法律设定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设定机应当定期评价,实施机 关、相对人可以评价
设 定
评 价 期 限 听 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 价,实施机关、相对 人可以评价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10) 无 吊销、责令停业、较 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 权申请听证,无需按 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 定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和执行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 权机关处罚,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法律、行政法 无需评价
主 要 类 型 实 施 目 的 基 本 特 征
(1)限制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 或财物;(3)扣押财 物;(4)冻结存款汇 款;(5)其他(强制 收购、限制通信) 制止强制、预防强制、 保障强制
(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 罚;(2)直接强制:划拨、拍 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其 他(执行强制拆除等)
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 务而强制 替代性; 从属性; 有时带惩罚性
临时性; 非惩罚; 可诉性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法规 规章 文件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和 冻结除外 可设查封扣 押 不能 不能
惩罚性 独立性 终结性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除外 限制人身和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除外 均可设定警告和一定 数量的罚款 不能
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 变更决定:改主要证据、改定性依据、改结果 不能做出对相对人更加不利的决定 裁判 合法但不合理的变更决定 针对侵害财产权的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下级 赔偿 复议维持原机关执行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执行
同一行为涉嫌犯罪,限制人身自由变更为刑事 拘留的,复议终止。
发现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继 续审理
行政法对比记忆表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对比记忆表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合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执法规则,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规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合格的执法能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告知违法行为的种类、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强制措施前,应当采取必要的诫勉、教育或者咨询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没收、拆除等。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应当依法明确。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强制施行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拘传、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当事人故意拒绝执行行政强制决定;(二)当事人欺骗、妨碍行政强制的进行;(三)当事人有暴力抗拒行政强制决定的行为,或者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法制定执行场所、时间和方式,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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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1.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和。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对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5.代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
6.执行罚: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
包括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
7.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分为人身强制执行和财产强制执行两种。
8.催告:指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向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的通知,催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就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作出警告。
9.执行回转:指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手段,部分或全部实现当事人的义务后,所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行为本身存在错误,为了纠正错误,行政机关重新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10.执行和解:指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作出约定,行政机关决定中止执行,暂时听由当事人自行依约履行义务。
11.加处罚款:指当事人拒不履行基础决定(即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通过罚款的方式对当事人设定或增加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当事人履行原基础决定的行政执行罚行为。
12.加收滞纳金:指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税款、规费的,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征收具有惩罚性的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13.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即三不主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14.催告程序:指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将要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定程序。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强制措施概述(一)概念和特点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
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强制性: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
3.物理性: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和改变财产物理状态的效果。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1)强制性和法定性。
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紧急性和实力性。
必须伴有紧急的物理性活动。
(3)临时性和非处分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处置,而不是最终处分。
财产仅影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依附性:前提是存在一个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该行为确定义务的执行。
(2)执行条件: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3)执行主体: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代为强制执行。
(4)终局性和处分性:能够达到义务被履行的效果。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前提条件:前者是情况紧急条件下的“第一次行动”,后者是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第二次行动”。
(2)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临时性约束和处置,后者是终局性的最后阶段。
对财产控制而言,前者是限制使用权,后者是所有权的剥夺。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1.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临时性限制措施。
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查封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协议、账簿等,主要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涉嫌违法的财物予以暂时扣留。
扣押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不能移动的财物只能就地查封。
(4)冻结存款、汇款。
对当事人的资金账户采取停止支付、禁止转移的强制措施,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助实施,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2.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①法律拥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最高权力,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②法律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③法律优先: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增设的应该清理。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①自身职权: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②法律授权: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进行探索实践的。
只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性事务。
②设定种类:查封、扣押。
(4)禁止设定法律、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按照是否以直接强制力强制履行,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按照执行方式和强度不同,可以分为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
按照执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执行对象不同,分为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执行罚、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代履行。
1.间接强制执行(1)代履行①代履行的一般是作为义务。
②必须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
③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
(2)执行罚: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行政处罚。
分为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
2.直接强制执行适用情形是间接强制执行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且又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的。
(1)人身强制执行主要包括强制服兵役。
涉及人身自由和使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
(2)财产强制执行①划拨存款、汇款。
主要针对不缴纳税款。
②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所得款项抵缴罚款、税费。
③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针对不履行行为义务的。
(三)设定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则1.设定程序(1)听取意见设定行政强制,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应当让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的形式包括听证会、论证会等。
(2)说明情况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程序(1)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根据情况自行进行修改、废止。
(2)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就实施情况和存续必要性向设定机关进行报告。
(3)社会公众的评价。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一)实施主体1.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在职责范围内。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必须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以自己名义实施并独立承担责任。
(2)不得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授权的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种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授权。
(不同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法:可以委托行政机关或公共事务组织。
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
立法对委托对象采取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4.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1)一定程度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权是附属于行政处罚权的,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保障,行政处罚权就落不到实处。
(2)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然也取得了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再需要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准。
(二)一般程序1.内部程序工作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批准后确定实施。
2.外部程序(1)确定实施人员。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告知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5)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应当签字,拒绝的笔录中说明+见证人签字。
最后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3.几种特殊程序(1)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情况紧急。
①实施即时强制一般也要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等基本程序。
②事后报告并补办报批手续。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③事后补救。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尽量减轻对当事人的损害,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补偿。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①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②即时强制的,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③不得超期。
(3)查封扣押①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实施对象三不得:无关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不得。
③三个文书: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
④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鉴定时间另算。
⑤财物的保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免费。
行政机关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⑥查封扣押后的处理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财物进行没收、销毁或解除查封扣押。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查扣的违法财物实施没收,并根据需要销毁。
⑦解除情形:无关、当事人行为合法、已经有处理决定不需要再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解除后立即退还财物。
鲜活或不易保管物品已经拍卖变卖的,退还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