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合集下载

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中国·北京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或“公司”)委托,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以其部分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兴中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资产置换(以下简称“本次资产置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查阅了与本次资产置换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资产置换所涉相关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方面的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双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资产置换所涉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已经针对您公司在资产收购事项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并以此撰写了以下的法律意见书。

一、资产收购的法律背景资产收购是指一方公司或个人通过购买另一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以掌握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权益。

在中国,资产收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资产收购的法律程序1. 过渡期的协商:在正式进行资产收购之前,双方应就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关键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意向协议作为双方合作意愿的体现。

2. 尽职调查:受购方应当在签订正式的资产收购协议之前对被购方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被购方的合法性、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问题要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

3. 资产评估:市场价格的确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双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收购资产进行评估,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

4. 签署正式协议:双方在完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后,可以签署正式的资产收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 支付和交割:受购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购买款项,被购方应办理相应的资产过户手续,实现资产交割。

三、法律风险和问题1. 合同风险:在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前,双方应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合同违约或无效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2. 资产评估风险:由于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资产评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评估报告可能存在误差,双方需在签署协议前认真审查评估报告,并约定相应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3. 监管审批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资产收购涉及到特定行业或领域,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否则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或违法。

四、法律建议1. 建议双方在资产收购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便了解被购方的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建议双方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就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的商讨和协商,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国企整合重组法律意见书

国企整合重组法律意见书

国企整合重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国企整合重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企整合重组的法律依据
国企整合重组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细则的规定,国企整合重组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企整合重组的程序
国企整合重组的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整合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签订意向合同、制定重组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和展开实施等环节。

在每个步骤中,国企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进行透明公正的操作。

三、国企整合重组的审批机构
国企整合重组的审批机构主要有国资委、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等。

国企在整合重组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向哪些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国企整合重组的合规性风险
国企整合重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主要包括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国企在整合重组时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存在价格垄断、限制竞争
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国企整合重组的法律保护措施
国企整合重组过程中,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法律保护措施: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合理安排经济补偿,保护股东权益;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制定防竞业限制条款,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最后,我们建议您在进行国企整合重组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确保整合重组项目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如有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致:某省某集团公司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

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

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贵所委托,我们对企业并购交易提交法律意见。

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我们就所提问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交易文件的法律合规性1.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企业并购所使用的交易文件(例如协议、合同、协议书等)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在起草交易文件时,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研究和确保合规。

2.我们还建议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包括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在建立约定和条款时,需要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均得到保护。

二、实施经营审批程序1. 根据我们了解,本次并购交易涉及经营性企业的变更,并且可能需要进行相关审批手续。

我们建议您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请,符合当地法律程序,以确保整个并购过程合规。

2.在提交文件和申请时,我们建议您与相关部门保持积极良好的沟通,及时响应任何要求或查询,并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材料,确保审批程序顺利进行。

三、合并后人事安排及劳动法保护1.在企业并购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规定,应对被并购企业涉及的员工权益进行妥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继续雇佣员工、支付合理补偿或提供培训等措施。

2.为避免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建议您在并购交易过程中,充分了解被并购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和福利等情况,并及时与相关员工沟通和协商,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转让及保护1.我们建议在并购交易中,对于被并购企业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例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

对于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交易文件中加入明确的转让和保护条款。

2.在知识产权权益转让后,建议您及时向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与原有持有人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以上是我们就企业并购交易提交的法律意见。

由于法律和规则的变化,我们建议您及时联系我们以获取最新的法律意见。

如需进一步讨论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本文旨在为资产转让交易提供法律意见。

针对特定的情况,本意见书重点分析了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流程和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建议。

1. 背景
描述资产转让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包括交易各方的身份、交易的财务和商业目标等。

2. 法律要求
详细说明资产转让交易所需符合的法律要求。

这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程序。

3. 流程
概述资产转让交易的整个流程。

包括起草和审查相关文件、交易的执行和履行等步骤。

4. 风险分析
对资产转让交易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涵盖潜在的合同纠纷、财产权益保护、税务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5. 建议
基于对资产转让交易的法律要求和风险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包括修改和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加强尽职调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等建议。

6. 结论
总结整份法律意见书的重点内容,并再次强调相关关键要点。

---
以上为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大致框架和内容要点。

在具体起草时,请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详细信息,以使意见书更加准确和有针对性。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书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书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律师: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现将意见书如下:一、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程序:1. 重整计划的制定: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按照《破产法》和《审理规定》的规定,编制重整方案,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2. 重整计划的批准: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通过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

3.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开始执行。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应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重整计划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 债务人未按照计划履行义务的情况:若债务人未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2.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重整计划,将债务人转为破产清算。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重整计划一旦被人民法院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履行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2. 对债权人的效力: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可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并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综上所述,根据《破产法》和《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整计划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开始执行,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应按照计划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这些问题均可得到合理解决。

重整计划的执行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应按计划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是我们对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的分析和总结,仅供参考。

公司破产法律意见书

公司破产法律意见书

公司破产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某某律师: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贵公司的破产情况提供下列法律意见书。

一、背景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说明,贵公司当前正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已无法正常经营,因此需要考虑破产重组或破产清算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意见如下。

二、破产重组1. 概念: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在经营困难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对债权债务进行重组和调整,以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 条件:破产重组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采取的方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已经或者将要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的主要部分债权持有人愿意进行重组协商,达成一致;法院认可重组方案。

3. 优势:破产重组有以下优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减少损失;有利于继续经营企业,有效保留企业价值;可以协商达成对债权人较为友好的债务清偿协议。

三、破产清算1. 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已无法正常经营,无力偿还债务,申请破产程序,由法院组织清算债务人的资产,清偿其债务的一种方式。

2. 流程:破产清算的一般流程包括: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及债权人的资产申报;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清算;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债务清偿。

3. 优势:破产清算的优势主要包括:可以有效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有利于债务人的个人破产解脱;可以尽量保留和维护债务人的社会信用和商誉。

综上所述,根据贵公司的具体情况,我们建议您与债权人进行破产重组的协商,通过达成一致的重组协议,以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减少财务损失。

如果债权人不愿意进行重组协商,或者重组协商未达成一致,则可以考虑申请破产清算,以便通过清算来清偿债务和解决财务问题。

当然,由于破产法律程序复杂,我们建议您寻找专业的破产律师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以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祝贵公司能够顺利度过困境!此致敬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2]第079号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层、12-15层(100007)5/F,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释义新大洲控股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洲投资指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五九集团指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科技指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蓝道投资指上海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大洲房地产指上海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矿业指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指五九集团、能源科技标的股权指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蓝道投资分别持有的,转让给枣庄矿业的五九集团 3.34%、26.66%、14.12%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指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蓝道投资、枣庄矿业于2012年9月21日签署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五九集团增资协议》指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枣庄矿业、五九集团于2012年9月21日签署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书》《能源科技增资协议》指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房地产、枣庄矿业、能源科技于2012年9月21日签署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1043-01评估报告》指中企华评估为本次资产重组而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1043-01号《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1043-02评估报告》指中企华评估为本次资产重组而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1043-02号《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1043-03评估报告》指中企华评估为本次资产重组而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1043-03号《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3-0014审计报告》指大信会计师为本次资产重组而出具的大信审字(2012)第3-0014号《五九集团审计报告》《3-0015审计报告》指大信会计师为本次资产重组而出具的大信审字(2012)第3-0015号《能源科技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指为实施本次资产重组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而由各方共同选定的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资产重组)指1、新大洲控股将其持有的五九集团3.34%的股权以人民币6,215.32万元价格转让给枣庄矿业,新大洲投资将其持有的五九集团26.66%的股权以人民币49,722.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枣庄矿业,蓝道投资将其持有的五九集团14.12%的股权以人民币26,328.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枣庄矿业。

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大洲控股持有五九集团49.21%的股权,新大洲投资持有五九集团6.67%的股权,两者合计持有五九集团55.88的%股权,枣庄矿业持有五九集团44.12%的股权。

2、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九集团股权结构的基础上,枣庄矿业以人民币17,841.63万元对五九集团增资。

增资完成后,新大洲控股和新大洲投资合计持有五九集团51%的股权,枣庄矿业持有五九集团49%的股权。

3、枣庄矿业以人民币18,471.62万元对能源科技增资,增资完成后,能源科技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亿元变更为3亿元,新大洲控股持有能源科技47.5%的股权,新大洲房地产持有能源科技2.5%的股权,枣庄矿业持有能源科技50%股权。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山东省国资委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大信会计师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企华评估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所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则》本《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法本《法律意见书》指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2]第079号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受贵司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司本次资产重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对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1. 其已经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进行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贵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一)交易方案根据新大洲控股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新大洲控股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五九集团增资协议》、《能源科技增资协议》,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为:1、五九集团股权转让、增资(1)新大洲控股将其持有的五九集团3.34%的股权以人民币6,215.32万元价格转让给枣庄矿业,新大洲投资将其持有的五九集团26.66%的股权以人民币49,722.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枣庄矿业,蓝道投资将其持有的五九集团14.12%的股权以人民币26,328.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枣庄矿业。

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大洲控股持有五九集团49.21%的股权,新大洲投资持有五九集团6.67%的股权,两者合计持有五九集团55.88的%股权,枣庄矿业持有五九集团44.12%的股权。

(2)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九集团股权结构的基础上,枣庄矿业出资人民币17,841.63万元对五九集团增资。

增资完成后,新大洲控股和新大洲投资合计持有五九集团51%的股权,枣庄矿业持有五九集团49%的股权。

2、能源科技增资枣庄矿业出资人民币18,471.62万元对能源科技增资。

增资完成后,能源科技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亿元变更为3亿元。

新大洲控股持有能源科技47.5%的股权,新大洲房地产持有能源科技2.5%的股权,枣庄矿业持有能源科技50%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作价依据根据新大洲控股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新大洲控股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五九集团增资协议》、《能源科技增资协议》,本次交易所涉股权转让、增资等分别以目标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对应的股权价值作为定价依据,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及增资价格。

1、目标公司审计、评估情况(1)审计根据《3-0014审计报告》、《3-0015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五九集团、能源科技的各项财务指标如下:(单位:元)目标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2011年度)净资产额审计报告五九集团1,197,751,954.82 767,882,489.87650,982,566.39《3-0014审计报告》能源科技395,342,146.85 5,423,285.15139,489,270.94《3-0015审计报告》(2)评估根据《1043-01评估报告》、《1043-02评估报告》、《1043-03评估报告》确认,五九集团、能源科技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价值如下:(单位:万元)目标公司评估对象评估值评估目的评估报告五九集团五九集团股东全部权益186,459.71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蓝道投资、枣庄矿业之间股权转让1043-01评估报告五九集团五九集团股东全部权益186,459.71枣庄矿业对五九集团增资1043-02评估报告能源科技能源科技股东全部权益18,471.62枣庄矿业对能源科技增资1043-03评估报告2、标的股权的作价、增资价格的确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以中企华评估出具的经山东省国资委备案的《1043-01评估报告》所确认的五九集团净资产评估值186,459.71万元为作价依据,确定新大洲控股将持有3.34%的五九集团股权、新大洲投资将持有26.66%的五九集团股权、蓝道投资将持有14.12%的的五九集团股权分别以6,215.32万元、49,722.59万元、26,328.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枣庄矿业,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为82,266.02万元。

根据《五九集团增资协议》,以中企华评估出具的经山东省国资委备案的《1043-02评估报告》所确认的五九集团净资产评估值186,459.71万元为依据,确定枣庄矿业对取得五九集团股权转让完成后4.88%(49%-44.12%=4.88%)股权需支付的增资价款为17,841.63万元。

根据《能源科技增资协议》,以中企华评估出具的经山东省国资委备案的《1043-03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能源科技净资产评估值18,471.62万元为依据,确定枣庄矿业取得能源科技50%股权的增资价款为18,471.62万元。

(三)交易价款支付方式1、五九集团(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枣庄矿业应按照以下阶段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a、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各方(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蓝道投资、枣庄矿业)以枣庄矿业名义,在上海市的银行开立共管账户;b、《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枣庄矿业于新大洲控股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付款至共管账户;c、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蓝道投资、五九集团在枣庄矿业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付款至共管账户,且目标公司(五九集团)股东会批准修订其公司章程后五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提交股权变更登记申请;d、目标公司股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枣庄矿业分别配合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蓝道投资将共管账户中的股权转让款转入至各自指定的账户,共管账户产生的利息归枣庄矿业所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