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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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农村地区所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道路安全设施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行人过街设施、道路标线等。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确保可见、可懂、可用。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及时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交通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意识,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交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农民群众的交通行为规范,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交通事故数据和预警信息,为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道路机动车辆应具备合法上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等。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机动车辆驾驶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要求,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机动车辆应按时进行年检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机动车辆应合理选择驾驶速度,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农村交通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全国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不稳定因素。

因此,为了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安全,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必不可少。

二、交通设施建设为了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首先需要加强农村交通设施的建设。

在农村地区增设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等,提高交通设施的密度和覆盖面,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

三、农村交通宣传教育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制作宣传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四、交通管理执法农村地区的交通管理执法工作也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制定相关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交通规则得到严格执行,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五、道路维护与巡查道路的良好维护和定期巡查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维护工作,及时修复路面的裂缝和坑洞,确保道路的平整和安全。

同时,定期巡查道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通畅。

六、交通事故处理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处理的及时、有效和公正,对于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事故处置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工作,严肃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农民交通行为规范性。

七、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是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加强各级责任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合力,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最新】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最新】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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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10 / 10。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凉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凉府办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落实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一、总则
1.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二、道路建设与维护
1. 农村道路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标准,确保道路设计、施工
质量。

2. 定期对农村道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路面和交通设施。

三、交通标志与信号
1. 在农村道路上设置清晰的交通标志和信号,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
正确理解交通信息。

2. 交通标志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清晰可见,无损坏或遮挡。

四、交通安全教育
1.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2.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五、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1.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2.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交通安全
管理。

六、应急管理
1. 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交通事故的能力。

2. 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七、监督管理
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本原则1. 生命第一,安全至上。

保护参与交通的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于危险道路进行改善。

2. 法律法规为准则。

所有参与交通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依法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 综合治理,分级负责。

政府、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和居民等各方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共同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4. 持续监管,加强宣传。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1. 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村道路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农民代表等参与组成。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划和工作方案。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包括对驾驶员的考核、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3. 农村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道路改善工作,包括疏导拥堵路段、修复路面损坏等。

4.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5.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规划,提高道路标识和标线的鲜明度和可见度,确保交通安全。

2. 对常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改善,如加设隔离栏、设置减速带等。

3.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处理违法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4. 加强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和救助工作,及时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5. 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对农村道路交通行为进行管理的法规。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定了农村道路交通的优先顺序、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警示设施等,要求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秩序井然。

2. 车辆管理:对农村道路上运行的车辆进行管理,包括车辆的登记、检验、维修、停放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驾驶员管理:要求驾驶农村道路上的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禁止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4. 行人行为管理:对行人在农村道路上的行为进行管理,包括遵守交通信号、不横穿马路、不走机动车道等规定,保障行人的安全。

5.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确保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和责任追究。

6. 交通宣传教育:要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知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依法管理、守法管理,以人为本,科技支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格局。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确指示交通规则和信息。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设置、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适当进行科学规划和研究。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设置、维护应当得到专业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农村居民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得到政府和学校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应当通过有效方式了解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有效,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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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监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交通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农业部门工作职责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由一名乡镇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是:(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

由一名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参与所在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

第十一条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

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

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法客运车辆,提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

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需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处理的,应及时交由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理的,由交管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由违法行为人、证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属于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转递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交管办转递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应当确实充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交管办转递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交管办。

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并通报督察情况。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乡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

年度考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对乡镇交管办、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惩办法参照前款执行。

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安监、公安、农业、交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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