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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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在当今现代社会,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广告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如乱贴乱放、影响城市美观、损害居民生活质量等。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许多城市纷纷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进行探讨。

一、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主应向城市管理机构提出广告申请,并提交广告内容、尺寸以及放置位置等相关信息。

2. 城市管理机构将对广告内容、尺寸及放置位置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准或者驳回。

3. 获得批准的广告主必须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广告制作和放置。

二、广告内容限制1.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淫秽、暴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2. 广告内容应遵循真实、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误导公众。

3. 广告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三、广告尺寸限制1. 广告牌的尺寸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

2. 广告牌的尺寸不得过大,以免影响行人和交通的视线和通行。

3. 不同区域的广告牌尺寸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得突兀。

四、广告位置限制1. 广告牌不得阻挡城市道路、建筑物和景观的视线。

2. 广告牌不得放置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场所,以确保安全疏散。

3. 广告牌的放置位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原则,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五、广告时限限制1. 广告牌的放置时限需符合城市管理机构的要求。

2. 广告时限应与广告费用相适应,避免长期闲置导致资源浪费。

六、广告维护与管理1. 广告主应定期维护广告牌,确保其完好无损。

2. 广告主应及时处理广告牌的受损、褪色等问题,保持广告整洁美观。

3. 城市管理机构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责令整改,对严重违规的广告予以撤除。

结语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构建美好和谐的城市环境。

广告主和市民应共同遵守规定,共同努力,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城市中创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生活空间。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新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新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外广告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其独特的宣传方式,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随意设置、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影响了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地方设置的,以宣传、介绍商品、服务、活动等内容为目的的广告。

根据广告形式的不同,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几类:1. 墙体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围墙、围栏等地方设置的广告;2. 桥梁广告:在桥梁两侧设置的广告;3. 交通工具广告: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4. 悬浮广告:在空中悬挂的广告;5. 水面广告:在湖泊、河流等水域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除上述广告形式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四、户外广告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2)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3)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4)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误导消费者等内容;(5)不得含有涉及暴力、恐怖、赌博、色情等不良信息。

2. 广告形式规范《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损害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2)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4)不得妨碍市民生活;(5)不得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户外 招牌管理 法规

户外 招牌管理 法规

户外招牌管理法规
户外招牌管理法规是指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旨在保护城市景观、防止乱搭乱建、保证公共安全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户外招牌管理的法规:
1. 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部门会制定有关城市景观和建筑物外观的规划法规,对户外招牌的位置、尺寸和外观进行规定,以保证城市整体形象和美观。

2. 交通管理法规:交通管理部门会制定有关交通流畅和安全的法规,对于招牌的放置位置、高度、距离道路的要求等进行规定,以避免对司机视线和交通安全造成影响。

3. 防火安全法规:消防部门会制定有关防火安全的法规,对于户外招牌使用的材质、设计、安装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4. 环境保护法规:环保部门会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对于户外招牌使用的材质、排放有害物质的限制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5. 商业规划法规:商业主管部门会制定有关商业活动的法规,对于招牌的数量、布局、种类等进行规定,以保证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明确的户外招牌管理法规有助于提高城市形象,维护公共利益,减少不良影响,促进城市发展。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申请登记条件
•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 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 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 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 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 条件。
二、设置管理
之一 设置要求
•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 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 质量标准;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 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 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 1.5米。 •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 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 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四、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及处罚措施
•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 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 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 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 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 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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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介绍
来源:本站原创1419字节2012年4月11日16:15 阅读:6524
户外广告法律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独立新兴事业的制约规定。

户外广告在推销商品的同时也为社会消费者、生产者服务,因此兼具贸易性和服务性。

下面就是对户外广告法律法规的解读介绍:
路名牌灯箱广告对户外广告法律做了简单的介绍。

一、性质
市容局管理户外广告,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户外广告主体有自行维护权,一旦受政府行为侵害,受害方可要求司法救济,要求政府赔偿,因此,美国46州都有广告侵权赔偿规定。

规定联邦政府承担75%,州政府承担25%,所以政府对户外广告任意整顿不赔偿损害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是一种非法的、不良的行政行为。

广告协会作为一种在政府与人民间起桥梁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有权诉请司法救济。

二、法律地位——户外广告确立的法律依据
1.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0次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第34号令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2005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第六部分的第2、4点内容。

它们表明,今后政府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公民要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在政府职能上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在法理观念上变人治为法治,使法律真正成为全国人民和政府的行为准则。

>>>更多广告法律专题综上所述,各地成立广告公司,构建广告协会,依广告法规定,向广告审核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审查批准,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正是当前和今后国家改革所要实现的目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央最高行政领导提出、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政治纲领的法律文件所规范的。

因此全国各地广告业所从事的广告经营活动应得到各有关行政领导部门的积极支持,而不应加以歧视、任意干预,甚至废弃。

三、作用
1.户外广告具有宣传党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作用。

2.结合户外广告,提高全民生态意识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

3.作为一种广告形式,户外广告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具有促进商品经济向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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