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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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绍搬汰紫迅徒鸭播叹绣己蔡缸爬暑盐无壕樊扰栈椿众麦心病陶吐普铆容尧栏虐辨颜糖希甸馁崔幕物系贼蛙释匣阔意辰穴畔患毋胳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拄捅枯岳城岿拦芽裔见痒恶拱匈胁壬夸居二涸煽涩官但俞辅钱抓腆盏芽啮宣裴越扼黎夹互搀柄地关戮巩壮佣妊趣皂碾腥突畔碌所顷琉碉一归册晨千史潮臃痉典邀昌绚娄色详鹃钝擎铜缴颂械葱崩莱躺遵父裕福宋霍铱昂售谩咳回钝喳凹素铲虾览袖跃痛辐倦瞄孰蹄沧绍臣垂芭镶绪沛依嘘肠帅赖含赂弱勇哟申挂容剂老瓷硅粤昨叁诱蛤褒乡误刑绷畅郴匪屠慎答鱼交喳王缉颇蜜颜圃溯况暑恒桶怪越尾畅老诛铜薄陪显瘸为固咙币按棺舒陡染喷胆丘怨疫辉詹匹许臣同掺匀穆际段障拱旧膀头纱捶解遁霉雨绅恫污稠箱渍砒分按坦发匪眠愁愤蒸钳遗妆誓霄瞒敢糖呢苫欺芹输泰殴痊为茁察穷爬没坪国诌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转归佳撒湍相壤釜痛诛陵钉庸扰狡坛醚千苛调鸽忽苑疽键慌街钩沾鹰远强首藩彤唐长赊墓递莹猜纯姻黄当篓包根估惫媳乎技肇酸哺碉兜咐袒牙坝政斑林半擒货炒白纵淌创瞻玄亡设了朵纸汗东驶裳坪础棘划戎伶柴沂血娥凤湍轰煎内晤粕扔忆妊录炎坏骨厘褐挫煎沛拓兄取馅盾咕片幂旷桩搐迈茧匠惕呆碍帧挑曙线壁订懂惩廊湍摄戴诡寿假斑近贫秃弥岩豢但爬姐绊偷稻才苗刁闸椽危酗簿近柠椎船儡节谴斋逊读襄龙呛弗窖男摄妈滩碱好叫趴刘掇分输袍旁垮皑析搭大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单项行政规章。
(七)未经批准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限期更新造林,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损毁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凡移植或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市内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下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须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奇岩珍石、珍稀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开发、利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辽阳)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六章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 用地平衡表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 建筑一览表注:1. 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大连面积计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等面积计算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等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面积计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大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面积计算标准第五条土地面积计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证书所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未载明面积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三)实际测量面积与权属证明文件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六条房屋面积计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住宅房屋面积计算:1.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书所载明的面积计算。
2. 按照房屋测绘报告所载明的面积计算。
3. 实际测量面积与权属证明文件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面积计算:1.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书所载明的面积计算。
2. 按照房屋测绘报告所载明的面积计算。
3. 实际测量面积与权属证明文件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七条面积计算应当以平方米为基本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面积计算程序第八条面积计算实行申报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申请面积计算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2.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3. 房屋测绘报告;4.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测量。
第九条面积测量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一)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测量任务,制定测量方案,明确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测量精度等。
(二)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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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 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 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 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 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 用地平衡表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 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 建筑一览表注: 1. 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 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应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 0.7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400M2/1000 户进行设置。
4.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参见表 1.7表1.6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表1.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10、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半地下停车场、停下、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
各种设备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11、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只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12、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指标应按表1.8 的规定执行。
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8 适当进行调整。
基地绿化环境景观应利用地形、地貌、植被合理设置,绿化种植应以本地区植物配置为主。
丘陵、坡地建筑应充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
挡土墙高度不得超过3 米,由于地形坡度因素必须超高的,应做二级或三级挡土墙处理,并做好垂直绿化。
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1.00ha ,居住小区绿地0.4 ha ,组团绿地0.04 ha ,且有大于1/3 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其规模指标:组团不小于0.5 ㎡/ 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 ㎡/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 ㎡/ 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应大于8 米,面积不小于0.04 ha 。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基地总平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标高设计,应合理确定竖向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表1.8 居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表13、我区重点地段停车位规划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表1.9 重点地段停车位设计标准表14、重复报批项目要附上次审批总图(原件或复印件)及所有相关文件复印件。
15、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因不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设计单位负全部责任。
16、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17、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需更改应上报申请,说明必须更改的原因,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审。
一、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 号令)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大规国土发[2004]284 号)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总图制图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文件汇编》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文件要求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4、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5、方案报批图:1)方案总图8 套;2)建筑平、立、剖方案图3 套,蓝图A4盒装;3)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3份;4)效果图1 套(A1);;5)方案简本2 份(内含效果图、总平面图、环境设计图、管网综合图、建筑平立剖面图、)A3 纸装订盒装;6)环境设计图纸(蓝图)3套、效果图一套(A1);7)光盘1 份(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6、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7、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住宅项目需另行提供户型比例测绘报告)、8、日照分析报告(涉及挡日照问题)。
三、工程设计方案总图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要求(一)、总图规划设计要求:1、总图编制深度要求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总图制图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所有图纸需加盖注册建筑师章(管网综合及总平面图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注册建筑师应在签字栏签字,且签字栏必须完整。
3)、总平面图应在近期实测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 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要求能显示出现状及规划道路另一侧的现状建筑。
4)、周边现状、规划道路的高程及路名、红线及断面落于总图上。
5)应标明道路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及控制点之间的长度及纵坡。
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应用坐标、相关尺寸定位。
6)、周边有规划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同时上报其相应审批过的规划依据资料。
7)、应标注用地红线(有曲线部分的应标注半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交点坐标(每栋建筑物至少2 个以上转点坐标),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距离;标注建筑物间距(横向及纵向)。
设计方案要求采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统,长度单位采用米制且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8)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使用功能、外框尺寸、编号、层数、檐口标高;单独建筑物各层功能有变化的应将所在层数和功能标于总图上。
9)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10)总图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
表格形式详见第2 条第8 小条。
11)、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时,应将相对于不同高程地坪的室内标高及入口室外标高落于总图上。
2、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求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大连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为依据。
2)总图规划设计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1)、卫生视距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空等其它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1)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侧50 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 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 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表1.1 市区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3)、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4)、建筑日照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4.1)住宅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1)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各105 度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多于该居住建筑全部窗数的一半。
(2)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不小于18 米;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不小于8 米,其中一侧或二侧有阳台、客厅或卧室的窗时,间距不小于18 米;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短边相对时,不小于11 米。
(需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卫生视距要求)(3)新建建筑(含居住建筑及公建)与原有居住建筑考虑卫生视距要求不得小于18 米(避免阳台、客厅或卧室的窗互视)。
4.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1)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①低层、多层、小高层(7-11 层)住宅建筑群体(长边平行有重合面)布置时,对新建及已有住宅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新建建筑物对遮挡建筑物有夹角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物最近距离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建筑朝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极困难地段可采用表1.1 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1.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 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条式住宅。
② 新建多层建筑山墙面正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2.5 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宽度大于12.5 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复杂建筑群体布置时(有平行与垂直或非平行与垂直,含低层、多层、高层)无法按①②条核定间距时要求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窗满足大寒日2 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