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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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表1.2 市区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 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 米内;(3)出

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 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 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平

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

1.4、1.5、1.6

表1.3 用地平衡表

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 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

表1.5 建筑一览表

注: 1. 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 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应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 0.7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400M2/1000 户进行设置。

4.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参见表 1.7

表1.6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表1.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

10、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半地下停车场、停

下、

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各种设备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11、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只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12、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指标应按表1.8 的规定

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8 适

当进行调整。基地绿化环境景观应利用地形、地貌、植被合理设置,绿化种植应以本地区植物配置为主。丘陵、坡地建筑应充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挡土墙高度不得超过3 米,由于地形坡度因素必须超高的,应做二级或三级挡土墙处理,并做好垂直绿化。

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

1.00ha ,居住小区绿地0.4 ha ,组团绿地0.04 ha ,且有大于

1/3 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之外。其规模指标:组团不小于0.5 ㎡/ 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 ㎡/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 ㎡/ 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应大于8 米,面积不小于0.04 ha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基地总平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标高设计,应合理确定竖向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表1.8 居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表

13、我区重点地段停车位规划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9 重点地段停车位设计标准表

14、重复报批项目要附上次审批总图(原件或复印件)及所有相关文件复印件。

15、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

计,因不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设计单位负全部责任。

16、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17、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需更改应上报申请,说明必须更改的原因,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审。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 号令)

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大规国土发[2004]284 号)

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总图制图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文件汇编》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文件要求

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

件)

4、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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