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理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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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现状及改进措施的思考

纳税服务现状及改进措施的思考

纳税服务现状及改进措施的思考关于纳税服务现状及改进措施的思考近年来,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省、市、县(区)局都围绕纳税服务工作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思考,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绩。

但是,纵观当前纳税服务工作现状,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和思考,提出以下不成熟的观点,以抛砖引玉,互相借鉴,促进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一、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表现(一)一些税务干部服务理念落后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真正把纳税服务真正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能和核心工作来对待,而是停留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的范畴。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履行和必须作为的法定义务。

而恰恰是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导致我们所提倡的税收征管工作由传统的主导型向税收服务型转变成为口号。

二是部分税务干部受长期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认为纳税人仍然是管理对象,是偷税与反偷税、抗税与用抗税的对立关系,还没有从管理的强势角色转向服务的平等角色。

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应当充分满足,努力通过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等思想还没有被广大税务干部真正接受,没有将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体现的行动中。

三是将公正执法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看待,没有确立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导致在日常工作中片面强调加强管理,而忽视纳税服务工作。

四是纳税服务过多注重于形式,真正高质量、高层次,能有效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不多,服务层次不深。

五是纳税服务还没有完全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来制定服务方式和措施,而多以税务机关的管理需要为出发点。

(二)纳税服务的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既然是税务机关的两大核心业务之一,社会和广大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内都寄予很高的期望,可以说,纳税服务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但是目前专门的和纳税服务管理机构尚未完全建立到位,从组织机制上没有保障,不利于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几点思考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几点思考

收稿日 2006一 一 期二 06 05 作者简介:粟志松(1962 一 , 湖南长沙人, ) 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地 税务局局长, 经济师。
第3期
粟志松: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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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要求税务机关提供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 但在 纳税服务的具体事项、 标准及违章处理等方面规 定太笼统。各地税务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制定了文 明办税制度、 办税公开制度、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等系列规范, 只规定了怎么办、 干什么, 没有规定 不干会怎样、 不作为及乱作为会怎样以及相应的 过错追究等, 没有纳税服务量化考核指标, 没有形 成完整的体系。 ( 四)纳税服务没有融人整体税收工作。一是 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仍存在“ 两张皮” 现象, 有时 为应付检查或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搞点“ 雷声大、 雨点小” 的动作, 缺乏必要的工作措施来支撑;二 是满足于搞一下窗口、 添点设施及礼节性服务等 浅层的服务, 而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政策咨询医 乏、 办事效率低下、 纳税成本过高及税负高等问 题 调查研究不够, 缺乏大胆创新;三是同样体现了纳 税服务的税收征管中还存在执法不严、 程序不到 位、 手续过多等问题, 从而直接造成了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难以 得到切实保障。 (五)纳税服务存在简单化倾向。 税务机关同 纳税人的接触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同整个社会的 接触, 接触的渠道之多、 范围之广是可想而知的, 从办理纳税登记、 领购发票、 涉税咨询、 实施管理 和检查等, 到内部各环节的传递、 协调等, 几乎时 时、 处处都在同纳税人打交道, 都存在一个纳税服 务间题, 眼前的纳税人和潜在的纳税人正是通过 种种途径从正面、 侧面、 反面来了解税务机关和税 务人员。但不少税务部门往往只将注意力放在前 台、 办税窗口 及一些看得见的硬件设施建设上, 忽 视了目 前税务分工日 趋专业化、 纳税人办理涉税 事项往往涉及多个部门、 多个环节因而片面地认 为纳税服务工作只是征管环节的事, 满足于一些 表面的、 形式上的“ 花架子”服务的质和量都没有 , 得到较好落实。 (六)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税收工作涉及 面相当广, 税法知识繁杂且不易理解, 加上纳税人 的 素质也是参差不齐, 这对每个税务工作者的素 质都提出了 很高的要求, 甚至可以 没有高素质 说, 的税务人员就没有良 好的纳税服务。

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和具 体体现 。 三是牢固树立公正执 法是对 纳税人 最好服 务的理 念。 始
( 完善岗责服务体系。 二) 要按照定责、 定岗、 权责明确 的原则, 理顺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税收的管理和服务是有
机统一的, 每个岗位都有服务职能, 只是岗位不 同, 纳税服
务工作 的 内容和 方式 有所不 同, 的是面 对面 的直 接服务, 有 有 的 是 间接 服 务, 的侧 重 宏 观 , 的 侧 重 具体 而 已。 有 有 所
2O O9年 第 4期
《 展研 究 》 发
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 兰延 灼
[ 内容提要] 我 国 新的税 收征管法 进一步强化了 为纳税人服 务的观 念。 在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 “ 依法治
税” 这个前提下, 如何为纳税人服好 务成 为当前税务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 结合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 出建立符 提
的纳税服务职能, 表明了总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高度 重视, 体现出税收管理从管制向服务的转型, 标志着纳税服 务工作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 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也应 自 上而 下逐级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 将各种服务渠道集成在一 个平台上, 使之成为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发展的枢纽, 为纳税
服 务 的科 学发展 提 供 组织保 障。
终坚 持 有法 可依 、 法 必 依、 法 必严 、 有 执 违法 必 究, 到公 做 正、 一 、 统 规范 地 执行 税法 , 极 维护 市 场经 济秩 序, 纳 积 为
以, 要将税收服务的职责和要求细化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 节, 明确和完善岗责服务体系, 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 促 使纳税服务向科学化、 专业化、 精细化转变, 为纳税人提供
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投入; 要充分利用报纸、 广播、 电视、

纳税服务优秀演讲稿范文

纳税服务优秀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纳税服务这一重要议题。

在此,我将以“用心服务,共建和谐税企关系”为题,与大家分享我的几点思考。

首先,我们要明确纳税服务的重要性。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我国,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环境,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纳税服务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始终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关注纳税人的需求,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税收政策是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

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我们要不断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

通过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等方式,让纳税人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安全税收征管是纳税服务工作的核心。

我们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确保税收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引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治意识。

五、加强沟通协作,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纳税服务工作需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企业之间的密切沟通和协作。

我们要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纳税人的困难。

同时,要积极与企业沟通,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六、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

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总之,纳税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用心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税企关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财务体系】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财务体系】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财务体系】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税服务的理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

那么,作为我们基层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落实《税收征收征管法》,依法建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呢?本文结合地税工作实际,从理论上提出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键词:构建纳税服务体系思考一、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一)纳税服务的含义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

从实践与发展看,纳税服务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

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服务,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

而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二)纳税服务的内容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二是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及地点的设置,要最大限度地依法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尽量缩短他们的纳税路程,努力减少他们为纳税所做的付出。

三是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不得强求他们按税务机关要求的方式申报纳税或硬性推行某种纳税申报方式。

四是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核实、审批他们的延期申请,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五是及时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缴纳的税款及其孳息。

六是对违法纳税申报和违法缴纳税款者要依法或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或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出 台《 税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 形成 具 纳 ,
有 中 国特 色 的纳 税 服 务 法 制 体 系 ,
使 我 国 的纳 税 服 务 工 作 有 法 可 依 , 有 章 可循 。 ( ) 化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三 强 我 国 的 税 收 信 息 化 建 设 尽 管 取 得 了 一 些 阶 段 性 成 果 ,但 目 前 仍 暴 露 出 发 展 中 的 一 些 问 题 , 观 念 不 如 适 应 ,信 息 化 基 础 设 施 、 应 用 、 人 才 、 息 资 源 、 软 件 、 用 系 统 等 信 硬 应 各要素之间还不够协调 ,为此 , 我 们 要 按 照 税 收 业 务 流 程 为 主 线 来 设 计 搭 建 电子税 务 的 网 络 平 台 , 为 纳 税 人 提供 无 缝 隙 、全 天候 的 “ 一 站 服 务 ” 使 纳 税 人 只 需 跑 一 个 地 , 方 就 能 把 涉 及 众 多 部 门 的 复 杂 事 务 快 速 办 理 完 毕 。 甚 至 足 不 出 户 就 能 获 得 纳 税 服 务 。 另 外 , 还 要 加 强 税务机关与各级政府部 门之间、 重 点 税 源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和 交流 . 使 那 些 跨 地 区 和 跨 部 门 的 涉 税 业 务 处 理 能 够 一 体 化 、 系 统 化 ,从 而 在
引 导 下 , 动 的 、 放 的 、 调 的 成 互 开 协
首 要 的 任 务 是 税 务 机 关 要 树 立 全 新 的 纳 税 服 务 理 念 , 证 纳 税 遵 从 保 度 的 实 现 。 新 的 税 收 立 法 更 强 调 对
纳 税 人权 益 的保 护 ,一 切税 收 法 律
的 设 计 都 必 须 从 保 护 纳 税 人 权 益

做好新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思考

做好新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思考
几 点看 法 。

能 正 确 处 理 急 与 缓 、先 与后 、简 与 繁 等 规 范服务用 语 、首 问责任制 、A B岗工

加 强 学 习 ,提 高 纳 税 服务 能 力
T作程序 的 “ 有序服 务” ;四是 提 高T 作 制 、失 职 追 究 制 ;做 到 服 务 文 明 礼
主要 是开 展纳税服务能力 的教育 培 作效 率 、加快 办税速度 、迅 速解 决纳税 貌 、态度热情耐心 、丁作认真负责 ;改
纳 税 服 务 是 税 务 机 关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优 势 幅 射 、文 明共 建 的创 建 文 化 。 差 现 象 ;工 作 人 员 仪 容 仪 表 端 庄 ,税 务 服 装 穿 着 整 齐 ;办 税 窗 口科 学 明 了 ,办
础性工作 ,当前如何 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
导 ,进 一 步 更 新 纳 税 服 务理 念 ,推 新 纳
务 人 员 的服 务 能 力 和水 平 。 二 、完 善 制 度 ,提 供 纳 税 服 务 保 障 经 营等 方 面 服 务 ) 。
服 务 质 量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态 度 、办 事
四 、完 善 岗 责体 系 ,加 快 办 税 服 务 效 率 等 方 面 进 行 打 分 评 议 ,评 选 “ 税 纳

是依法办事 、按 率计 征 、应收尽
是 落实基层税务机关 的 《 办税 服
收 、为 国聚 财 的法 治 文 化 ;二 是 团 结 协 务 厅 值 班 长 r 制 度》 和 、 服 务 厅 : 作 税
作 、互帮互学 、以诚相 见 、以礼相待 的 值 日人员 _ 作制度》,认 真记好 值班记 r
服务用语 、文明礼仪等为主 的基本 素质 时 服 务 );

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持续提升纳税服务的发展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纳税服务在我国20年来的发展成果为起点,深入有关问题的理论研讨,积极克服影响纳税服务发展的不利因素,筹划和落实好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税收遵从。

以下是笔者结合多年来的税收工作体会,对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一、树立与坚持现代服务理念,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一)强化新型纳税服务意识,促进纳税服务的科学发展。

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应。

牢固树立良好的纳税服务意识,可以让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每一次税收工作筹划和税收业务处理,成为向纳税人提供满意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反应。

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还需要通过教育与学习,强化新型纳税服务意识。

1.提供良好纳税服务的责任意识。

各级政府服务社会与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其费用是由纳税人缴纳税款来买单的,他们理应享受政府良好的服务。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决定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享受的服务,必须由税务部门来提供。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税收征管法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责任,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责任与义务意识,彻底革除旧的习惯势力,强化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观念,消除传统的管理者的官本位与权力本位残余影响,实现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转变,进而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服务为核心的新型征纳关系。

2.改进纳税服务与“以纳税人为本”意识。

纳税人是纳税服务的对象,以纳税人为本是改进纳税服务的根本意义。

它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下,一是把纳税人当成“客户”,在办税过程中接待纳税人,要学习商户对顾客的真诚,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筹划新的纳税服务产品,都要以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办税、节约纳税成本和各种负担、有效防范纳税风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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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理念的思考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重要媒介。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税收征管的不断深入发展,近年来,纳税服务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纳税服务在社会的共同关注之下发展迅速。

在艰难中快速推进的纳税服务,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提出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推出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近年来,我国的纳税服务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在服务形式规范化、申报方式多样化、缴税方式简便化和咨询方式市场化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其主要体现是:纳税服务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纳税人已经初步认识到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其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纳税服务的方式不断丰富,代表现代化发展方向的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得到了较快发展,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传统的纳税服务方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走向成熟,税法宣传方式方法得到了创新和发展;纳税服务的措施更加透明,实行了政策公告制度,充分利用网络、短信等现代电子传媒对税收知识和纳税服务事项进行告知,税务机关执法情况得到了纳税人的有力监督;纳税服务的效果更加明显,全国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开通以来,在受理纳税人咨询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距离进一步拉近。

我国纳税服务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税收管理先进的发达国家经验相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与税收管理日益科学化、精细化的形势相比,在观念、制度、环境以及技术层面上尚存在较大差距。

(一)观念层面的问题。

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包括提供教育信息,帮助依法纳税等)为纳税人服务。

我国真正意义上“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是1993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确立于1996年7月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会议。

1997年11月在菲律宾召开的第27届SGATAR会议,来自亚太11个成员国国家和地区的税务专家达成一致,把“为纳税人服务”列为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

从纳税服务理念形成和发展来看,我国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理念尚处于初创阶段,整体上还局限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创新,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

具体来讲,一是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认识仍然不到位。

传统税法理论关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观念仍占据着主流位置,税务机关处于较纳税人“优越”的地位,纳税人在义务本位的社会氛围下,忽视对自身权利的维护,纳税服务在主客体行为观念以及社会观念的共同影响下,发
展的空间受到了挤压,造成纳税服务的缺失。

二是对服务和管理关系的认识不够清晰。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即服务。

这一认识的基点在于强调管理就是服务,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较长封建历史的国家,官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我国纳税服务更强调的是管理。

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的“本位化”,服务举措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

以此观念建立的纳税服务,其实质是一种税收管理的内在要求,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制度,不符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潮流。

三是对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的关系认识错位。

“税收是政府的奶娘”,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工作的法定职责,而为纳税人服务的基点就在于对其在涉税事项中基本权益的维护,但从税收工作的实践来看,我们在观念上人为地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一种额外“恩赐”,从实质上来看,偏离了纳税服务的方向,放松了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维护这一纳税服务的重心。

(二)制度层面的问题。

纳税服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纳税服务体系,并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办法。

以此标准来衡量,我国纳税服务制度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律缺位。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的形式赋予纳税人与义务相
对等的权利。

美国于1966年6月签署通过的新《纳税人权利法案》和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实施的《纳税人宪章》等都是针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目前,我国关于纳税服务的最高层次的法律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该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

但是,这一规定仅是粗略的原则性规定,缺乏专门法律的详细而系统的规定。

二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制度不规范。

我国虽然对建立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也提出了一系列的举措,要求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强化纳税咨询辅导、推行办税公开、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税务代理、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这些规定虽然使我国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粗具雏形,但是缺乏制度应具备的系统性、规范性,还没有真正形成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三是纳税服务的保障制度不到位。

首先是机构不完善。

西方各国大多成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或者针对纳税人需求调整了纳税服务机构。

譬如,美国《联邦税务局再造和改革法案》规定,设立上诉办公室和纳税人服务局;法国国家财政部设有部调解员和共和国调解员,各省设有税务委员会,接受纳税人的申诉,并对案件进行独立评议;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设立相对独立的投诉服务部;西班牙税务局设有政府特别派驻人员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新加坡税务局设有纳税人服务办公室;韩国的每一个区税务局均设有纳税人律师服务
中心;等等。

我国目前拟在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但由于国、地税管理体制的不同,地税部门机构的设置全国不够统一,纳税服务机构的设立仍然面临很大的困难。

其次是经费无保障。

在美国,纳税服务的经费有专门的规定,国税系统每年用于为纳税人服务的经费占税务经费的10%到15%,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开支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数额也很小。

再次是考评无制度。

纳税服务仍然停留在抽象的概念表述阶段,内容不明确,标准不确定,因此,还没有能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

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监督,更谈不上相应的责任追究,纳税服务形式的意义远远大于其应具备的实际内涵。

复次,纳税服务的救济渠道没有建立,纳税人权益的维护缺乏救济制度的保障。

(三)环境层面的问题。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而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纳税服务根植于社会之中,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国纳税服务在环境层面存在的问题非常广泛,主要有:一是纳税服务水平受制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

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和税收法制本身的不完善,部分纳税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逃避纳税义务,而对法定义务的逃避行为与当前社会诚信的深度缺失和法治观念的淡漠互为因果,不但使纳税服务的水平很难得到提高,而且直接导致了税务机关管理力度的加强,强
化了税务部门的权力本位意识,形成了“权利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弱化了纳税服务。

二是纳税服务水平受制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

在干部教育工作得到社会普遍重视以及税务部门多年持续不断地加强干部培训的情况下,税务干部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得到了普遍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税务人员对于纳税服务的认知度和掌握度还很难恭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内在需求还较低。

三是纳税服务水平受制于社会资源的利用程度。

西方国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纳税人服务,银行在纳税人缴纳税款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财税库银系统才刚刚开始推广;同时,西方的税务代理非常发达,税务代理率很高,日本为85%,美国为50%,而我国仅为9%,且代理行为不规范,收费标准不统一,服务质量不到位,社会资源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四)技术层面的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信息技术的运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高度发达。

而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方案》提出了“根据一体化原则,用十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
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

目前全国各地,特别是地税系统的信息化运用水平参差不齐,技术手段的落后直接影响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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