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工一联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二○○三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_TC36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等54个技术委员会实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标委计划[2005]3号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36)等54个技术委员会实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5]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根据200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经与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对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等54个技术委员会实行委托管理。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实行委托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等工作负责,并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
国家标准委将与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技术委员会委托管理
协议,并以此为依据对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技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工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6•【文号】国标委外[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外[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建立和完善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委员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秘书处设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
(二)工作委员会是指导和协调我国实质性参与ISO标准化活动的机构,负责跟踪、研究和参与ISO核心管理层的各项活动,反映我国在参与ISO标准化活动中的利益。
二、工作任务(一)跟踪和研究ISO的发展战略、新技术领域等重要管理和技术政策。
提出我国参与ISO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ISO管理机构投票文件的投票意见,按时投票。
(三)积极提出需要在ISO高级管理层给予推动和支持的工作建议。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应急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需要,负责提出制修订应急标准的工作要求和综合协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应急标准项目建议由相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按附件1、2的要求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收到应急标准项目建议后,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即时立项,即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或根据需要直接组织起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007年以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东北制药集团公司等单位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现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将《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一、试点的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1、建立并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研究,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2、注重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重点抓好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标准的贯彻应用;3、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不同层次(企业、领域、产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总结标准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4、加强循环经济标准信息等平台建设,构建循环经济标准化信息网络。
(三)目标通过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的典型企业、产业园区和城市,以点带面,推动技术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推动企业产业园区建立循环经济标准体系,促进企业、产业园区、城市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50号2002年7月2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79年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257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422个, 27800多名专家被聘为委员。
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生产车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对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技术委员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技术委员会工作运行不规范,不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有些技术委员会多年未开展工作或工作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有些技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不合理,工作领域交叉重复,造成技术力量分散;部分挂靠单位支持不力,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和工作条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难以维持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延长、质量下降,国际标准投票率低。
这种状况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现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整顿。
一、整顿目标和对象(一)整顿目标通过整顿,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管理先进、工作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委员会体系,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在整顿过程中建立技术委员会管理数据库和标准化专家数据库。
(二)整顿对象所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存在下列情况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列入整顿范围:1.自1998年以来,平均每年制修订国家标准不足2项的;2.自1998年以来,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平均每项拖延2年(以批准发布日期为准)以上的;3.自1998年以来,已立项并应完成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实际完成率在50%以下的;4.自1998年以来,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不足2次的;5.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和项目与其他技术委员会交叉重复的;6.秘书处挂靠单位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没有资金投入,在人、财、物条件和政策上缺少必要支持,包括对秘书处办公条件、经费没有保障的;7.秘书处挂靠单位无力承担秘书处工作或不符合秘书处设置条件(见附件1)的;8.不积极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布置的临时任务的;9.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对口工作但长期未进行工作,不按时投票的;10.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划分不一致的;11.秘书处挂靠单位和相应的ISO/IEC国内对口单位不一致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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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工一联[2011]12号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
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期取得整体实效。
附件:1.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考核评估计分表2.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
(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二)考核评估工作应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总体要求为依据。
考核评估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
2.循环经济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3.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及贯彻应用;
4.循环经济标准信息平台建设。
具体考核评估指标见“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计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计分表”)。
三、考核评估工作的程序
(一)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试点资格。
在试点期内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延期试点时间或者撤销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期满后,试点承担单位应按照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在二个月之内向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考核评估申请表(考核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也可单独形成文件提交):
1.工作实施方案;
2.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描述;
3.标准体系构建及标准明细表;
4.标准化宣传工作及培训相关情况介绍;
5.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6.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推广计划;
7.标准信息平台建设相关内容;
8.试点年度工作总结;
9.试点工作期内,承担或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活动和进展情况,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10.试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考核评估申请表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等)。
(四)国家标准委在收到申请后,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核评估时间,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
(五)考核评估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人组成。
考核评估工作组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六)考核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考核评估一般采取现场调研形式,考核评估程序包括:
1.宣布考核评估工作组成员、考核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2.听取试点工作汇报;
3.查验反映试点工作情况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4.试点单位现场考察,并随机进行试点单位员工标准化意识调查;
5.依据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6.向试点单位通报考核评估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评估的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考核评估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最终得分为考核评估组所有成员的算术平均分。
考核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不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
(二)试点通过考核评估后,由试点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三套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考核评估结论和上报材料,向通过考核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合格”证书。
(四)对考核评估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并重新组织考核评估,仍未通过考核评估的,撤销试点资格。
(五)考核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可视情节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