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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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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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4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2个: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1个:巴中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共15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406项,其中:行政许可33项,行政处罚364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确认1项,其它行政行为6项。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巴府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市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规划,审定重大项目规划,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第三条市规委会建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会议实行表决制度。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通过。

决议意见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巴中建设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规委会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规委会主任审定。

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

第六条会议邀请省政府驻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二章规委会全委会第七条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1日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活动。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外(顶)部,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视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升空器具、充气物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等场地设置的广告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四)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

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设置的原则。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牵头验收户外竣工广告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住建、公安、消防、安监、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正文附后)为规范全市新农村建设和扶贫连片开发的新村规划,村庄规划达到“村民看得懂、村委用得着、政府管得住”的目的。

我们通过反复调研,编制了《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严格执行。

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0.1 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学习、借鉴和推广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成功经验,把“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贯穿于新村建设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加快推进建设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所指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中心村和基层村。

1.0.3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巴河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连片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0.4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0.4.1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的原则以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构建覆盖全域的新村建设规划体系,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一致,注重连片推进,促进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良性互动,实现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

1.0.4.2坚持“三打破、三提高”的原则。

规划要注重特色,尊重民意,打破“夹皮沟”,提高村庄布局水平;打破“军营式”,提高村落规划水平;打破“火柴盒”,提高民居设计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

;1.0.4.3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规划要综合考虑不同类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注意区别地域性、阶段性特征,防止强求一律,避免千村一面,防止搞形式主义。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文、堤坝、水利、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统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四川省巴中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

四川省巴中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

附 表 ....................................................................................................................................................................................... 12
因地制宜:根据巴中的自然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利用情况、景观要求,合理确定规 划目标和低影响开发建设方式。
统筹建设:远期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 求,对近远期的建设项目进行长期系统性安排,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时序。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分为两个范围,研究范围和规划范围。其中自然空间格局保护范围为研究范围。 研究范围:巴中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为 940.65 平方千米。 规划范围:巴中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巴州区、恩阳区(含恩阳区主城区及机场仓储区)、经 开区(包括兴文片区和清江片区)三个板块,总面积约为 118.2 平方千米。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系统规划 .................................................................................................................................... 6 第十八条. 水生态修复............................................................ 6
第四章 海绵城市布局规划 .............................................................................................................................................. 4 第十五条. 自然空间格局保护...................................................... 4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海绵空间布局.................................................. 4 第十七条. 涉水基础设施布局...................................................... 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29号)巴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请示》(巴府〔2012〕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巴中市是川陕渝地理中心枢纽联接地,秦巴山区中心城市,以发展资源深加工、现代制造、商贸物流和旅游为主,具有巴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森林公园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巴中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8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按照因地制宜、产业联动、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对于贫困落后地区,要发挥资源优势,创新体制机制,通过连片扶贫开发着力解决贫困落后问题。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约为9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为90平方公里。

根据巴中市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公路路线规划设计,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推行绿色交通出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2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2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已经三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5日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向各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对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督察员对以下事项进行督察:(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编制城市规划的;(二)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各项强制性内容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或城市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四)违反建设项目选址规定或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用地布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六)违反城市规划的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未取得完备的规划许可手续,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的;(八)未取得规划竣工许可有关手续,进行产权登记的;(九)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督察员督察范围:派驻县所辖县城、镇、中心村,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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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巴中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之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 2 万平方米。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 平方米,高层住宅用地小于3000 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5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但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部门可准予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及地块控制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10% ,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 :5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文、堤坝、水利、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统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 2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 2 而小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 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

第十五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采光、通风以及与周围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一)8 层及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 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 倍;(二)9 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不大于45 米(含45 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8 层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8 层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 倍计算,新区按0.5 倍计算。

(三)9 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 米,面宽大于45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四)100 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型、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通讯、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一)8 层及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区不小于 6 米,新建区不得小于9 米;(二)9 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不大于45 米(含45 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不小于9 米,新建区不小于13 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 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3 米,新建区不小于15 米。

第十九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 度时,最窄处按十七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 度时,最窄处按十八条确定。

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 层及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6 米,新建区不少于9 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 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时,旧城区不小于9 米,新建区不小于13 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两栋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4 米,新区不小于6 米。

第二十二条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三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一)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5 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3 米。

(二)高度大于 6 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 5 米。

第二十五条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份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六条建筑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 3 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间距后,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双方承担退让距离,如为非平行布置时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退让距离;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旧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

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三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H=A* (B+b )[H 为建筑高度; A 为系数 1.5 或 2.0 ,新区 1.5 ,旧城 2.0 ;B 为道路宽度; b 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 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以上要求外)临支道后退不小于 4 米;临主、次干道后退不小于 6 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球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 米。

第三十二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退让。

具体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十三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 3 米。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木厨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蓬、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 3 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 3 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 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 ,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坡,城市道路平面交通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4.5 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高不得低于 2.5 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6.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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