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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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摘要: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重新构建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和改进。

本文在阐述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及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略作论述,以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监督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内涵1、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实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线索难暴露。

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关系网比较复杂,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其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再次,这类犯罪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

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

一是犯罪主体自身高文化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2](4)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

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

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

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

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

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

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职务犯罪案件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基本“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看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其证据的效力与程度如何、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刍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中的路径探索

刍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中的路径探索

胁 的方式取证 不能 以追 究近 亲属的法律 责任 为 名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威 胁 取 证 ; 三 是 禁 止 采 用 非 法 欺 骗 的 方 式 取 证 , 如 不 能 以 无 法 兑 现 结 果 的承 诺 形 式 骗 取 供 述 ; 四 是 禁 止 非 法 指供 ,如严禁 出现将行贿 人的交代材料 或相 关证人 的证言 等直接交犯 罪嫌疑人 阅读 ;五 是禁止非法 诱惑取证 ,不 能 出于定 案的需要 对没有犯 罪故意的某些情 节诱惑其 作出犯意 表 示而 后 以其 证 言认 定 行 为 。 ( 三 )提 高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的应 对能
上接第 l 9 2页 ( 三 )加 强文化 与科 技融合 的人才 队伍 建 设
是侦查职 务犯罪 案件 中应该 将取证 工 作理念 由过 去的 由供到 证转 向证供 结合 ,由 证到供转变 ,突 出强调 证据的客观 性要求 , 改变依赖 口供的证据模 式 ,证据证 明理念要 从被动说 明合法 ,向主 动证 明合法 转变 ;二 是根据 “ 两个 证据 规定” ,通 过严格贯 彻讯 问 过程 中的全程 录音录像 等技术手段 ,从被动 说 明证据合 法到主动证 明证据合法 的转变 , 牢固建立证 明侦查合法 的证据链 :三是加 强 现代技术手 段 ,适 时使 用技术侦查 措施 ,提 高侦查 的现代 化和科 学化水平 ,从 根本上 改 变依靠笔 嘴腿 的方法 ,从而不 断提高检察机 关 的侦查 能力和执法 公信力 ,实现 由供到证 向供证结合证供互动的侦查模式转变。 ( 二 )严 格 执 行 证 据 收 集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是禁 止采用暴 力或者变 相使用暴力 手 段取证不 能出现 放意主动与犯 罪嫌 疑人有肢 体上任何程 度 的冲 突;二是禁 止采 用非法威

浅谈侦查谋略在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侦查谋略在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侦查谋略在实践中的运用作者:王小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6期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经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狡猾,我们的侦查工作也要顺应形势的发展,利用一些高科技的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

不段完善侦查手段,重视案件的初查,经验告诉我们,初查工作落到实处,往往能够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初查工作做得细,是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策略意识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30-02与职务犯罪分子的斗争,是在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毅力与智力的较量。

这一特点决定了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必须强化策略意识,讲究斗争艺术。

谋略运用得当,掌握了主动,侦查工作就能少走弯路,事半功倍,达到预期的效果。

反之,由于谋略运用失当或缺少谋略,就有可能丧失主动权,进而导致前功尽弃。

侦查谋略是指侦查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揭露、证实犯罪和揭发犯罪分子,通过思维活动制定出的,针对侦查对象和侦查目的而采用的以巧制胜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侦查谋略的重点和核心思想就在于以巧制胜,用通俗的话讲就是用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胜利,这也是侦查谋略的精髓。

侦查谋略的基本特征:1.周密性:它体现在谋略的质量和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对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充分了解。

2.前瞻性:即一是技高一筹,二是先行一步。

3.技巧性:制造假象和错觉,迷惑对方,最终目的使其上当,从而达到目的。

从侦查谋略的作用范围来分类,可分为。

1.战略性谋略:体现侦查活动的总体布署和长远部署。

2.战役性谋略:侦查阶段或一案件总的部署。

3.战术性谋略:指导一次或几次侦查活动的部署。

运用侦查谋略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侦查谋略运用的依据是所办案件的客观情况。

即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2.针对性原则:具体于案情,对象特点,侦查主体的能力等。

3.隐密性原则:隐藏意图,信息保密。

4.合法性原则:这是运用侦查谋略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一切的侦查谋略都必须合法。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鱼塾垒三!!!!!三望堕耋鋈l■圈豳雹圈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梁智摘要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也具有一定的技巧,本文主要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巧展开叙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法律事务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

具体来讲,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

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

比如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

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另外,关于勘验、、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取证的八种方法

取证的八种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取证是指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是司法和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取证方法包括:
1. 现场勘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2. 询问和讯问:对涉案人员或证人进行口头询问,获取口供或证词。

3. 检查和勘验:对物品、文件、尸体、伤害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勘验,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系。

4. 搜查:依法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人身、车辆等进行搜查,查找和提取证据。

5. 扣押和查封:对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对可能包含证据的场所进行查封。

6. 技术侦查:使用技术手段,如监控、通讯监控、网络监控等,收集证据。

7. 鉴定:将收集到的物证送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和与案件的关系。

8. 证据保全:通过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取证工作,但取证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负责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说明

负责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说明

负责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说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负责职务犯罪呈现出了新的形势。

负责职务犯罪指的是公职人员或其他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非法活动,其危害性极大。

有效打击负责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需求。

首先,负责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方面,负责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领域等重要部门,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另一方面,负责职务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涉及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也较为多见。

此外,由于负责职务人员的地位和权力使得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因而对他们开展追踪和取证工作相对困难,需要更加专业的力量和手段。

其次,针对负责职务犯罪,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打击。

首先,在组织机构上,建立了专门的反贪腐机构,如公安、纪检监察机构等,以负责职务犯罪打击为主要职责,确保有针对性和专业化的工作能够展开。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法规,如《刑法修正案》等,对负责职务犯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刑罚规定。

此外,还加大了对负责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涉及巨额贪污和腐败行为的,加大了追究和处罚力度,给予了社会公正的回应。

再次,负责职务犯罪打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许多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的犯罪分子被成功抓获,并被依法追究刑责。

另一方面,社会对于负责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不断加强,对贪腐现象的举报和监督力度增加,其中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也形成了较大的震慑力。

然而,在负责职务犯罪打击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负责职务犯罪具有其反侦查性、策反性和腐蚀性,需要更加专业化的技术和手段,以应对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化、手段不断升级的趋势。

其次,打击负责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果仍然不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筛选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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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 反腐 工作 也越 来越 具有 决定 性 的作用 。 另 一方面 , 我们 也应认 识到 , 对于 突 出打击 、 点灵 活地组 织 重
社 会现 象 , 一股 的犯罪 更 具有 隐蔽 性 , 较 犯罪 分子利 用 市场经 济 和 筛选 案件 线索 这 一 问题 ,不 能只 限于 有案 可 办和 成案 率 的高 条 件下 形成 的制 度上 的漏洞 , 方 设法规 避法 律 , 往 往 由于 证 低 , 想 而 还应 当站 在服 务党 和 国家工 作 的大局 , 树立 检 察机关 形象 的 0 在 认真 地组 织和 筛选 案 据 不足 , 然怀 疑其 财产来 自非 法途 径 , 无从下 手 , 纵 了犯罪 高度 来 认识 。 总而 言之 , 反腐 败斗 争中 , 虽 但 放
分子。 与此 同时 , 务犯 罪 自侦部 门 住往 能够通 过 各利 途径 和来 件 线索 , 十分 重要 的 。 职 , 是
源 , 得 各种 各样 的线索 , 其中 的一 部 分便 是破 获H 务犯罪 案 取 而 j { 二 、 选线 索的 方法 筛 “ 务犯 罪线 索 是指蕴 涵 、 映职 务违 法犯罪 事 实 的未经 检 职 反
基 础 。如果 在对 案 件线 索进 行 分析 筛选 的过 程 中遇 到难 以克服 是 由多方 面 的 因素构 成 的。 因此 , 不对 所有 的线 索材 料进 行认 真 的阻碍 ,就 不可 避 免地 会严 重 阻碍接 下 来工 作 的顺 利开 展 。 因 的 筛选 和甄 别 , 不可 能得 到真 正有 价值 的线 索 , 如何 对 已有 就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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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摘要]证据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①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

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二)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

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

比如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又比如贪污罪,要查实犯罪嫌疑人占用的公款用处和去向,以此核实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证明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明的重点内容,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过程、造成的危害结果等,都是职务犯罪需重点证明的要点。

尤其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必须供证一致,因为这两者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三、我国的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不足(一)过分依靠口供,证据种类不全面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一般都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这样就往往会造成证据单薄,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或者由于无法在口供上突破,使得案件陷入僵局。

尤其在新诉讼法实施后,单纯依靠口供的取证方法必定将受到更大冲击。

(二)言词证据不到位,固定口供手段单一查办职务犯罪,固然不能单靠口供,但是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定罪任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口供的收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记录不全面、记录繁琐没抓住关键点、表述不清晰、内容存在逻辑矛盾、语句有歧义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犯罪事实,侦查部门为了固定证据往往会采集犯罪嫌疑人的多份口供,但是采集的这些口供,很多只是形式上的重复,没有在不同的笔录中尽可能再现犯罪事实的细节,所以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就会使整个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

(三)忽视无罪证据的收集忽视无罪证据的收集是当前侦查部门较为突出的问题,不注重无罪证据的收集往往会使证据链留有漏洞,给定罪带来隐患。

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名称核准处副处长刘永昌受贿案,②侦查部门调查后认定的事实是:刘永昌应北京光大恒远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军经的要求,为其在国家工商局办一个“无字头”公司,因手续繁琐,陈提出让刘找一家代理公司帮着办营业执照,刘答应帮助办理,但条件是由陈军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作为代理费。

刘永昌后委托北京国华侨美公司代理注册业务。

事实上北京国华侨美公司是以刘永昌岳母名义注册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人员为刘永昌之妻贾京梅,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询问了公司有关成员均对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业务一无所知,整个代理注册的业务其实是刘永昌一手操纵的。

从接手代理业务至公司注册完成,刘永昌先后以“咨询费”名义从陈军处收取人民币123000元。

但该案的证据后来产生了变化:首先出现了北京国华侨美公司其他人员曾为此项业务工作过的证言和书证,其后又出现刘永昌收受的一笔34000元与此项代理业务无关的证言。

至此,这些证据的出现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

(四)不够重视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订立攻守同盟、威胁证人作伪证,隐藏、转移、销毁赃款赃物及其它有关罪证,各方打听、刺探侦查秘密与情报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

③再生证据能增强原生证据证明力,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但是在侦查实际中侦查人员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往往不够重视。

四、丰富侦查手段,直面取证困境,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侦查取证方法(一)转变侦查模式,不过分依赖口供以往我们侦查人员过分迷信口供,习惯用口供来突破案件、证实犯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于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提出了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更加注重侦查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外围各种类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扩大取证来源,比如新刑诉法中新增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还比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④等等。

(二)前移办案重心,强化初查手段,应对律师提前介入实际中很多侦查人员对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案件能否突破往往单纯建立在口供能否突破上。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并且律师会员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凭借空间信息隔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

所以在今后的案件查办中,不要急于立案或者接触犯罪嫌疑人,应周密计划,进行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物化为犯罪证据,力争在犯罪嫌疑人知晓办案意图之前就把关键性证据固定,待其他外围证据基本到位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证实先前取得的证据,并及时收集口供产生的衍生证据。

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就意味着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全部展开,这时侦查工作一定要及时、迅速,防止其他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三)注重口供的采集工作,强化口供的证明效果不过分依赖口供,不是说轻视口供,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忽视它无异于浪费了证实犯罪事实的重要资源,而且在侦查过程中,很多其他的书证、物证都是需要以口供为基础,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性与犯罪动机更是主要依靠口供来证明,所以不能放松对口供的重视,应强化口供的证明效果。

口供作为一种言辞证据,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紧扣犯罪构成,表述要准确全面,尤其是对重要的事实,必须当场讯问清楚,记录的时候不能模棱两可,自相矛盾。

笔录中还需要适当保留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尽可能使用其供述的原话,不能千人一面。

另外,在对口供的收集一定要尽可能再现每个犯罪行为特有的细节,以张某受贿案为例,行贿人沈某证实,一天下午,他到张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张某3万元现金,所送的3万元现金有一个特征,就是这些钱被分成三捆,每捆一万,分别装在3个档案袋内。

在侦查阶段,张某和沈某都证实了这一细节,审查起诉时,沈某翻供,不承认送过钱,但3万元钱分成三捆分别装在3个档案袋里这个特有的细节对反驳沈某的翻供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每个犯罪行为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通过对这些特有细节的收集,就能把犯罪事实与行为人紧密“捆绑”在一起,有效制约翻供行为。

(四)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工作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一是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或销毁凭证;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或威胁证人等。

再生证据只有经过转化,即被以法定证据形式表现出来之后,才可以用于诉讼程序中,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⑤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后,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这些证据,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牢固的证据连结点,能从另一方面增强了原生证据的证明力,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

(五)注重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配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进而打击犯罪。

办案过程中,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就证据问题与侦监、公诉部门多沟通多请教,必要时可以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建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直接对话机制,疏通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通道。

从而提高侦查部门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时间。

(六)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要改变过去只重视有罪证据收集而忽视无罪证据收集的做法,真正做到客观全面。

在审讯过程中要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的机会,并对其辩解一一核实后予以否认,堵住其退路,这样既有利于法庭对有罪证据的采信,还可以有效防止取证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纰漏。

五、结语职务犯罪行为触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加之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一般跨度较大,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这些因素无疑都增加了职务犯罪取证的难度。

我们必须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为契机,针对当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在规范侦查行为、提升侦查能力、完善侦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注释]①车承军:《论职务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11月,第9卷第4期。

②该案例来源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贾瑞生殷铁伟徐玲玲:《浅析反贪部门收集证据不全面的原因及对策建议》一文,载于顾军主编的《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第二部分,法律出版社2009-10-01出版。

③许艳华:《谈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⑤金石:《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载于《检察日报》,2011 年2月1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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