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随州市2008-2020城市总体规划

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修编方案已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予以公示。
一、文本部分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2008-2020年)第1章总则第1条规划依据(1) 上位规划依据《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2) 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5《城市绿化条例》1992.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09(3) 地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第2条规划原则①区域协调发展原则②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③节约及集约用地、环境保护原则④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原则⑤规划连续性原则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①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规划。
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科学的规划。
③坚持城乡一体,体现区域协调发展规划。
④坚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经济的规划。
⑤坚持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体现绿色的规划。
⑥以人们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体现公平公正的规划。
⑦加大公众参与,体现公共政策的规划。
⑧坚持依法行政,体现法制的规划。
⑨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体现文化的规划。
⑩注重近期与远期结合,体现弹性的规划。
第4条规划期限近期:2008-2010年;远期:2010-2020年;远景:2020——本世纪中叶。
第5条规划范围(1) 市域整个市域行政辖区范围,包括曾都区和广水市,总面积9636km2。
(2) 规划区①现状城区四个办事处;②淅河、厉山、何店、万店四镇范围。
合计总面积为1324km2。
(3) 中心城区现状城区四个办事处以及淅河、何店、万店三镇的部分用地,总面积548km2。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随州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随州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随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随州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数字随州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1年11月12日数字随州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鄂政发〔2020〕12号)、《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数字湖北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随州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数字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要求,加快推进数字随州建设步伐,聚焦“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四大重点,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塑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提供多样、均等、便捷的全链条全周期社会服务,构建新型数字社会;加快优化政府数字化服务、运行、治理、决策体系,建成现代化数字政府;加快完善数字化发展生态,着力提升数字化发展能力,全方位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赋能随州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成“汉襄肱骨、神韵随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
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级统建,分级负担。
(二)分步实施。
按照整合现有资源,夯实数据基础,行业深度融合,创新数据应用的步骤实施。
(三)应用驱动。
围绕应用进行顶层设计,围绕需求确定基础设施建设。
(四)急用先行。
应急与谋远相结合,找准切口和抓手,把高频需求列为“优先级”。
三、重点任务(一)大力发展“园区引领”的数字经济1.建设大数据产业园。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正文:----------------------------------------------------------------------------------------------------------------------------------------------------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确保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和基本建设收费事项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现就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表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类:社会事业发展用房。
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用房,城市市政及旅游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房,3000㎡以内的社区办公用房。
二类:工业企业生产、科研、仓储用房,以及“保障性住房”。
三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房。
以上三类未列入的重大项目和一类中的重点项目收费实行“一事一议”。
二、收费标准“一表制”主要是规范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企业投产前的各项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上述三种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鼓励中介性收费在此标准基础上继续下浮。
保障性住房执行标准对照随价文46号文件执行。
三、收费方式(一)凡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所有收费项目实行“一表制”告知,采取“统一范围、统一标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统一划转”的征收管理方式。
(二)基本建设审批项目各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中心投资代办窗口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通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代收,缴入市财政局专户,然后分解至各执收单位。
随州建造农贸市场规划方案

随州建造农贸市场规划方案1. 引言随州市是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城市。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加强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农贸市场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就随州市建造农贸市场的规划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2. 规划目标本规划的目标是建构一个集农产品批发、零售、加工、仓储、物流于一体的现代化农贸市场,通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促进农产品的流通,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
3. 规划内容3.1 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将分为几个功能区域:- 农产品展示区:用于展示并销售各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
- 农产品加工区:提供对农产品的初加工服务,如洗菜、割肉、打鱼等。
- 农产品批发区:为零售商、餐饮企业等提供大宗农产品批发服务。
- 农产品零售区:为个人消费者提供直接购买农产品的服务。
- 农产品仓储区:提供冷冻、冷藏、储存等仓储服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与保鲜。
- 农产品物流区:为农产品的进出货物流提供便捷的服务,包括运输、装卸等。
3.2 建设规模农贸市场的总建筑面积将达到30000平方米,包括各个功能区域的建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市场将分为三层,地上两层为业务区域,地下一层为设施和设备的安装区域。
3.3 设施设备农贸市场将配备先进的设施设备,包括:- 农产品保鲜设备:如冷库、冷链等,确保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新鲜度和质量。
- 仓储设备:如货架、起重机等,提高农产品的储存效率和运输效率。
- 物流设备:如运输车辆、装卸设施等,为农产品的运输和装卸提供便利。
- 信息化设备:如计算机、网络设备等,实现农产品的信息管理和流通的数字化。
4. 实施计划4.1 前期准备在实施农贸市场规划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 市场调研:了解农产品市场需求、竞争态势等,为规划提供依据。
- 选址选地:选择适合建设农贸市场的地点,考虑市场接近农产品产地且交通便利。
- 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建立农产品供应链,确保市场运营有持续稳定的供应。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市长:魏树旺2018年3月2日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城市规划区、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各镇(乡)参照执行。
第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泊位;(八)主要出入口;(九)市政设施配套要求;(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十一)其他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七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控制。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为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整体目标。
3至5年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到2025年,全市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
(二)分区目标。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确定分区目标。
到2025年,全市城镇发展区(随州市、随县和广水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40%;农业发展区(除城镇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以外的镇)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30%;生态发展区(万和、淮河、小林、吴店、郝店、蔡河、长岗、三里岗等镇)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20%。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建立市域“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落实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等政策要求,科学划定三条控制线。
按照“以人定地、以产定地、以地定地、以需定地”的要求科学预测市域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盘活存量、增存并举、节约高效、合理集约为重点,统筹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各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产业发展用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7〕13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7〕135号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提请审批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随州政文〔2017〕4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随州是鄂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包含曾都区全域及先觉庙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1459平方公里。
在规划范围内要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注重与周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统筹协调和共建共享,加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资源保护等方面协调对接。
做好随州市市域城乡空间布局引导,按照“一主两翼、三轴多点”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优化市域空间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3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0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8.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参考资料目录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 (1)二、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 (2)三、参考示例1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7)四、参考示例2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10)五、参考示例3 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7)六、参考示例4 随州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节选) (29)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1.4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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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1)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5、城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12)6、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16)7、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18)8、市政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 (21)9、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29)10、附则 (32)附录一名词解释 (33)附录二计算规则 (36)附录三本规定用词说明 (39)附录四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40)附录五随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43)1、总则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建筑设计等有关活动。
市辖区、市、县,各建制镇(乡)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设计,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
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2.2 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查,并依法查处。
2.3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方案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4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进行编制。
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选址意见书。
3.2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3.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前,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示,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附图,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4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详见附录五)。
3.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土地兼容性参照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实施。
3.6 确需调整用地性质,且不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超过附录四兼容性规定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涉及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3.7 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3.7.1 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的使用要求,确定完整的用地范围。
3.7.2 建设用地范围内包含有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3.8 地块控制。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鼓励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单位院内及零星项目的建设,住宅以居住小区、组团综合开发建设为主,经营性居住建设用地面积老城区未达到6600平方米、新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
对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临城市主次干道,有利于基础设施条件和城市景观改善的其他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
3.9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建筑密度分为老城区和新区。
老城区指由明珠路、老汉丹铁路线、迎宾大道、氵厥水河东大堤所围成的区域。
新区指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2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
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的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3 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4.3.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具体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表4.3.1规定。
表4.3.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①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②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④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工业仓储除外)。
4.3.2 对未列入表4.3.1的教育科研、体育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设施、托幼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4.3.1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3.3 原有基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4.3.4 建筑架空层、底层车库、储藏室等高度超过1.2米均应计入层数,半地下室地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应计入地面层数。
4.3.5 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层高及面积核定应遵循下列规定:﹙1﹚除跃层式住宅、高级低层住宅等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外,层高不得大于3.3米;层高大于3.3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2﹚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得大于4.8米, 层高大于4.8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宜大于5.4米,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米,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建筑面积均按该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4)上述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超出上述规定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4.4 建筑间距4.4.1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4.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4.4.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4.4.2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4.3 住宅建筑与其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4.4.1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4.4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且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4.4.5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⑴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⑵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⑶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4.4.6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4.5 建筑退让4.5.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等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抗震、交通、安全和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5.2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⑴相邻新建建筑双方从各自建设用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各自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4.4条计算规定距离的一半。
⑵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4.4条相关规定。
⑶新建建筑与各类公共绿地相邻时,建筑距绿地边界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高度6米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米;②高度6米至20米的建筑,不得少于6米;③高度20米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米;⑷地下建筑的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最小不得小于5米,且不得突破建筑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