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试析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精品
技术侦查措施 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规定概述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用于调查犯罪、获取证据和保护信息安全的手段。
本文档旨在规定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应采取的措施和遵守的规定,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效果性和道德性。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犯罪活动也在网络上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技术侦查成为了现代刑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技术侦查人员提供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存储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效果性。
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以下是我们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应遵守的一些规定和措施:1. 侦查授权在进行技术侦查之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侦查授权。
未经合法授权,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技术侦查活动。
2. 数据获取(1)数据获取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数据获取应确保采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不得使用非法的黑客手段进行攻击或入侵。
(3)在数据获取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侦查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分析(1)数据分析应基于合法获取的数据进行,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篡改数据或故意混淆数据。
(2)数据分析应遵循科学、客观和严谨的原则,不得进行盲目猜测和主观判断。
(3)数据分析应结合其他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和推断,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存储(1)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和设备,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2)数据存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有特殊要求或限制,应加以遵守。
(3)数据存储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同时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可使用。
5. 数据保护(1)在进行技术侦查过程中,必须保护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权,不得滥用、泄露或非法使用数据。
推荐-试析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精品

试析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浅析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及监督

法律法规探析FAL VFAGUITANXI408当前,在传统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现了各种新的犯罪方式,并且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方向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
伴随着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得以丰富,类似窃听视听装置与技术、红外线望远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被用于侦查之中,技术侦查措施由此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侦查手段。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对技术侦查措施有了明文规定,使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免受怀疑。
一、我国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进步(一)技术侦查正式写入刑诉法。
长期以来,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赋予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化,但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对技术侦查措施有一定的涉及,如《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而本次刑诉法中直接对刑事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有促进作用。
(二)技术侦查手段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手续。
新刑诉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从案件范围来看,公安机关在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从审批手续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明确规定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的证据效力。
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97— —
组 织 为 目的 ,采 取 暴 力 、破 坏 、恐 吓 或 者 其 他 手
法 官 在 审理 案 件 中机 械 地 遵 守 法 律 规定 ,遏 制 了
段 ,造成 或 者 意 图造 成人 员 伤亡 、重 大财 产 损 失 、 公 共 设 施 损 坏 、社 会 秩 序 混 乱 等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的 行 为 。煽 动 、资 助 或 者 以其 他 方 式 协 助 实 施 上 述 活动 的 ,也 属 于恐 怖 活 动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赋 予 自由裁 量 权 ,权 力 是 否被 滥 用 ,有 法 律 如何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称 霸 一 方 、 为 非 作 恶 ,欺 压 、 残 害百 姓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组 织 犯 罪 。走 私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以及 非 法 持 有 毒 品都 是 毒 品犯 罪 ,但 是 只有 达 到 “ 大 ” 的 标 准 重 才 可 以适 用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 犯 罪 案 件是 兜 底条 款 ,是 指 上述 四类 犯 罪 之 外 的 , 并 与之 具 有 “ 同质 性 ” 的 ,即具 有 同等 程 度 的社
相对 于一般 侦 查措 施 ,技 术 侦查 措施 具 有 以下 特征 : () 技 术性 。仅 从 字 面含 义理 解 可知 ,技 1
术侦 查 措施 是 采用 一定 的技术 手段 进 行 的侦 查 活 动 ,没 有 技术 手 段便 谈不 上 技术 侦查 ; ()特 2 定性 。技 术侦 查 仅 能 由特 定 主体 在 特 定案 件 中用 于特 定 对 象 ,因此 ,技 术 侦查 措施 的特 定 性体 现在 特 定 主体 、特 定案 件 和 特定 对 象 上 ,故 不是 由特 定 主体 实施 的 、或 者不 是 针对 特定 案 件适 用 的 、抑或 对 不特 定对 象 进行 的侦查 措施 都 不 是技 术侦 查 措施 ; () 隐秘 性 。通 常 指 在侦 查对 3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应该不仅包括技术性侦查措施,还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卧底侦查等措施。
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如建立专家顾问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规则等。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
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
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关于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理解

务类别 。 从 严 格意 义上 讲 , 这 三种 侦查 措施 是密 侦措 施 而非完 全 的技术 侦查 措施 。 因为 它们不 是 以 科 学技 术 手段 为 主要 内容 的侦查 行 为 , 是 间接 的技 侦方式 ( 侦查 活 动有 时要 采用 一 些技 侦方 法 ) 而 非 直接 的技 侦手 段 。当然 , 立法 上作 了规 定 , 我 们应 当照此 执行 。 即我 国法 定 的技术 侦查 措施 有 十 种 。立 法 上所 以这样 规定 , 我 以为 是 为 了简 化密 侦措 施 与技术 侦查 措施 的 繁琐分 类 . 方便 于适 用方
V0 1 . 2 5 NO . 2
J o u r n a l o f S i c h u a n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关于
邹 明理
( 西 南 政法 大 学 重 庆 4 0 0 0 3 1)
这 一含 义 反映 了技 术 侦查措 施 的五 个基 本特 点 。一 是实 施 主体是 特 定 的侦查 机关 , 二 是适 用
范 围是 特定 的犯 罪 案件 . 三 是侦 查行 为必 须 是依 法 的 、 秘密的。 四是技 术侦 查措 施 种类 应 当是 特殊 的而非 常规 的技术 措施 。 五是技 术 侦查 措施 的 内容应 当具 有 现代 科技 含量 而不 是 一般 技术 。五个 特 点 缺少其 中任 何一个 。 都 不能 构成 法定 的技 术侦查 措施 。 ( 二) 技术 侦查措 施 的种类 。 新刑 诉 法对 技 术侦 查 措施 的种类 只有名 称 而未 规定 类 别 范 围 。根 据 前述 技 术 侦查 措 施 的 特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一 l 1 一 l 3
作者 简介 : 邹 明理 , ( 1 9 3 5 一 ) , 男, 四川 广 安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教授 , 硕 士研 究 生 导 师 , 研究方向 : 侦 查 学 与 物 证 技术 学 。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分析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分析摘要:技术侦查措施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而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技术侦查措施有着非常明确的描述。
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制度的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正是结合该种背景,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制度;功能;意义;分析一、引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关于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好地考虑到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并对国外优秀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了考虑,并且对近些年来我国在深化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进行成果,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贯彻了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强化了打击犯罪的措施,对有效地惩罚犯罪和更好地保护人权,保障人民和谐幸福生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相关概述1.技术侦查的概念和特征对技术侦查制度进行研究之前,需要首先对技术侦查制度的概念进行明确,当前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有多种,而本文认为技术侦查制度的定义可以归纳为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一些特定的犯罪案件立案后,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批准手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和方法秘密进行的一种侦查手段。
目前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主要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搜查以及通讯检查等手段。
技术侦查主要具有技术性、秘密性、特定性、强制性以及同步性等突出特征。
以技术性和秘密性为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的科学技术手段作为保障,因此,技术性是技术侦查的最直接特征之一。
其还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因此,技术侦查还具有秘密性的特征。
2.技术侦查的主要功能目前,技术侦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及时、准确地将犯罪事实进行查明,这是因为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48条中有着这样的规定,技术侦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和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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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第二,拥有技术侦查权的主体限定过窄,执行机关设置不合理。
新刑诉将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改变了立法上只承认公安机关拥有技侦权的现状,这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但实际上,我国拥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不仅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海关缉私局都有相应的侦查权。
立法与现实的脱节使得新刑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法律适用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新刑诉同时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将执行权仅赋予公安机关,不利于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势必会影响破案效率,也不符合我国目前检察院已经拥有并大量采用技术侦查力量的现状。
第三,技术侦查的审批主体有待完善,审批程序较为笼统。
新刑诉一百五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
公安机关内部的负责人“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作为技术侦查的审批主体,违背了权力制约原则。
新刑诉中规定的某些影响重大的案件(如恐怖主义犯罪等)需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相应地,该类案件应该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然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使得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拥有审批技术侦查的权力,不符合管辖原则。
除此之外,新刑诉也没有对检察机关进行技术侦查设置审批程序,这种自己审批、自我授权的情况,违背了司法监督原则。
第四,新刑诉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违法进行技术侦查的法律后果。
纵观域外法制化国家和地区对相关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定,对于违法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应当进行排除。
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71条1项规定,如果窃听是在法律允许情况以外进行或未遵守法律规定程序,所获得的材料不得加以使用。
豏而我国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规定违法进行技术侦查的后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第五,新刑诉没有赋予被侦查对象任何权利,也没有规定违法侦查的赔偿责任。
虽然技术侦查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其所获得的证据既可能包含着对辩护方不利的证据,也可能包含着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侦控方应在开庭审判前应通知辩方查阅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
除此,当因为违法技术侦查而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时,国家应有相关的赔偿措施加以弥补。
新刑诉的修订需要与《国家赔偿法》进行连接,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对完善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建议(一)规范技术侦查主体和执行机关的范围对于拥有技术侦查权力的主体,由于国家安全机关承担着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的重要职责,在侦破该类犯罪时需要运用大量的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应将技术侦查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拥有技术侦查权。
对于执行技术侦查的机关,笔者认为不应当只限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应当考虑到我国侦查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谁申请谁执行,这样既能减轻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又能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
(二)严格限定技术侦查的案件适用范围对于案件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遵守“重罪原则”,即技术侦查只适用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对于危害不大的案件,不适用技术侦查行为,应明确限定技术侦查针对的犯罪类别,对于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参考国外以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长短来判断是否适用技术侦查,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在重罪或轻罪案件中,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为2年或2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需,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
对于我国来说,可以考虑规定“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
”(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对象适用范围对于技术侦查对象的适用范围,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之外,还应包括他们的近亲属。
但是,律师不应该作为技术侦查的对象。
在此要区分法庭上的拒证权和侦查上的被侦查“豁免权”。
拥有拒绝证言权的近亲属应该而且只能在法庭上具有拒证权,而不应该排除在秘密监听的对象范围之外。
但是律师不能作为技术侦查的对象,尤其是监听的对象。
新刑诉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未会见当事人时律师不受监听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
因为如果对辩护律师进行监听——不论是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还是与第三人之间的对话——都将破坏辩护制度赖以生存的信任关系,从而动摇辩护制度的基础。
(四)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技术侦查种类新刑诉应该将技术侦查的概念加以界定,在明确其“秘密侦查”性质的基础上,对于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
豑鉴于我国目前尚不发达的法制发展水平,如果不把技术侦查的措施予以明确,那么侦查人员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曲解技术侦查的内容,导致技术侦查权的滥用。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技术侦查的种类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技术侦查种类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密拍密录、秘密获得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秘密辨认、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密拘密捕等。
(五)严格审查制度以建立制约机制首先,对于技术侦查的审查主体问题,应当将技术侦查的审批权赋予检察机关。
但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侦查效率,可以给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一定的自主权。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可以交由这两个机关自行实施技术侦查,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时,对于需要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对于不批准的决定,可向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复议。
对于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提出申请,而由法院负责审查批准。
其次,对于技术侦查的审查内容问题,应严格遵循“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所谓技术侦查的必要性原则,指使用此类侦查手段是获得重要证据或破案的必要途径乃至唯一途径。
只有当其他常规性侦查手段在具体案件中难以获得证据和破案线索时,才能使用。
豒所谓比例性原则,笔者认为是在重罪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不同的案件所适用的技术侦查的程度有所不同。
在方式和手段上应该进行区别,不能无限制的扩大侦查范围,延长侦查时间,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材料。
侦查的程度应与措施相对人所犯罪行相一致,以此来达到最佳的保障人权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审查主体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措施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年龄、居住地及户口所在地等。
二是案由及涉嫌触犯的罪名和初步证据。
三是技术侦查的相关情况,包括实施的场所、内容、方法。
四是规定可以实施技术侦查行为的期间。
(六)明确司法救济对相对人人权的保障作用首先,应该规定任何有权申请、批准、执行技术侦查的机关都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对于违法侦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警告或行政处罚,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应该规定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搜集的资料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并且要做销毁处理。
再次,应该给予当事人申请审查、阅览、复制、运用被侦查内容的权利,并且对于当事人认为与事实不符或违法的内容可以申请复议进行排除。
最后,对于违法进行技术侦查而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应规定相应的民事赔偿或国家赔偿制度。
三、结语从国家安全法到人民警察法再到刑事诉讼法,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尚不尽如人意,但是,无论是中国的司法改革还是司法操作,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而不能求全责备,企求尽善尽美。
只有通过持续性的努力,向较为理想的法制状态迈进,这才是法制化健康发展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