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武大继教字[2013]16号)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于2005年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医德医风、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函授、夜大学学生的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被我校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可延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者取消学籍。
第五条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半,高中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
如有休学或留级,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四年半和七年。
第六条我校所属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可延期注册(延期注册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同自动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应在本学期最后一次或下学期第一次面授或考试时进行新学期的注册,并准确填报注册名单和学籍变动情况,按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连续多个学期修读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每位学生的权益。
3. 信息化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学籍的建立1. 准入条件:学生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要求,年龄在合理范围内,具备相应文化程度。
2. 报名程序: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考试录取: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录取。
4. 学籍登记:录取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登记,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三、学籍的管理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对学籍档案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3. 课程管理: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及时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
4. 学籍评价:学校将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评价,包括成绩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等。
5. 学分管理:学生须按照课程要求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积累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学籍的奖励与处分1. 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奖励,如学业奖、奖学金等。
2. 处分措施: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作弊、学习不力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五、学籍的注销和保密1. 注销学籍: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开除等原因,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2. 学籍保密:学校将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六、附则1. 学生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 学生如需申诉学籍管理问题,可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学校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成人学历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开设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机构。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学生进行公正的管理,不歧视任何学生。
2.管理原则:学校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纪律原则:学生应按照学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不得有虚报、欺骗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1.录取和注册:学校和机构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科要求,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进行录取和注册。
学生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学籍登记:学校和机构应在录取后及时对学生进行学籍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时间、学习方向、导师等内容。
3.学籍信息管理:学校和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学生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用于教育管理和学术研究。
4.学籍变动管理:学校和机构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事项,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毕业等。
学生如有上述变动需求,应提前向学校和机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5.违规处理:学校和机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虚报个人信息、伪造成绩材料、作弊等。
对于严重违规的学生,可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
三、学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学校和机构的责任:学校和机构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事项。
加强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
2.学生的责任:学生应按照学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合理安排学习计划,按时完成学业要求。
不得有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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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你好!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适用的一些学籍管理规定:
1. 入学条件:学生必须具备符合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条件的学历和工作经验。
通常要求申请者年满18岁,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等同于中等学历的经验和能力。
2. 入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可能要求学生通过入学考试,以评估他们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入学考试的科目和标准会根据专业和学校而有所不同。
3. 学籍注册:被录取的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提供个人信息,提交相关文件和缴纳学费等。
4. 学分要求: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
不同专业和学校的学分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学分可以通过修读课程、完成实习或者其他学术活动来获得。
5. 学籍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包括留级、转专业、休学和退学等事务的处理。
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按时履行相应手续。
6. 考勤管理:学生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课程和考试,并如实记录出勤情况。
学生缺席超过规定的次数或者不及格的课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7. 学业指导:学校会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规划学业和解决学习问题。
这些是一般的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是指在专科以上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来自各行各业,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服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学籍查询、证明办理等服务。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监管,加强学籍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防范各种违规行为。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全程管理、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招生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建立招生机制和录取标准。
每学年的招生计划应提前发布,用于招生宣传和报名审核。
第八条基本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采集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
实行“一人一档”制度,归档存放学生档案资料,并且备有防火防盗、防淹防震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学业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生成绩、课程修读情况、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学期评优评奖等情况。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习情况的管理,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条资助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保对学生资助信息、资助标准、资助发放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并确保资助的公正、专业、及时。
第十一条毕业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毕业管理系统,确保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后,可顺利毕业。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毕业审核工作,准确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维护。
学校应建立学籍核查、调整、注销等制度,加强学籍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维护,防止虚假、重号、冒名等问题的发生。
湖北大学成考学生学籍管理条例.doc

湖北大学成考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合格人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成人教育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所属的教学站办理报到、缴费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工作单位证明,事先向教学站或指定地点报告,并转报成人教育学院,经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三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因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如实填写《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卡片》及《湖北省成人高校新生入学登记表》,交近期脱帽半身小二寸黑白照片四张,由学校发给《学员证》、建立学籍档案。
每学年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员须持《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和缴费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持工作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应予退学。
凡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报到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第五条《学员证》是我校学员参加学习和考试等集中活动的凭证,要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补发。
学员办理毕业、转学和退学手续时要将《学员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到达退学规定者不予,未按规定交费者暂缓。
第七条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
第八条学员要按时参加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教育活动,脱产班学员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及其他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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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继教字〔2013〕16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3年7月17日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汉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弘扬"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训精神。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业余等学习形式)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武汉大学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相关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其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向相关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与次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重新入学,录取专业当年不再连续招生的,办理专业异动手续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专业学院(系)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籍直到学生毕业时的档案管理。
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登记表、学籍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八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相关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应在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日后两周之内,将新生报到详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最短学习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专升本两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高起本八年、高起专五年、专升本五年。
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除符合本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者之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一条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函授站(教学站、点)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
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函授站(教学站、点)或专业学院(系)请假。
未经请假和假期超过部分,一律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缺课超过课程学时1/3及以上者,无论何种原因,取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但可参加补考。
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者,可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十三条考勤由函授站(教学站、点)或专业学院(系)负责、具体落实。
学期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并经过专业学院(系)提前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且告知学生。
每门课程考核成绩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作业成绩与面授测验作业、期中考试等20%,集中课堂学习考勤10%)占30%,期末考核占70%,两个部分的成绩构成该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査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必要时,考査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 分及以下。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补考。
补考及格后不论成绩高低,均以“及格”(或60分)记载。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学生确实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提交本人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其缓考申请、证明材料随试卷交专业学院(系)备案。
缓考课程随低年级同卷考试,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如违犯考核纪律,有舞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免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申请相应课程免修:1.通过大学英语4、6级者,凭合格证可免修专科或本科段英语。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课程考试,凭自考合格证和省级自考办成绩证明可免修对应课程。
3.学校认定的其它途径考试合格的课程。
在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完成课程中,每个学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4门(不含学位课程、统考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函授站点和专业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站与转学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2.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3.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1.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2.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如艺术类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3.医学类专业;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5.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退学条件的;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原学习形式、原函授站(教学站、点)学习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转学习形式或转站。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由学生本人向其学习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双方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院(系)或转入函授站(教学站、点)集中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1. 入学满三个月后,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转学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2.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1.非录取专业不开班入学未满三个月或未取得学籍者;2.二年级及以上者;3.达到退学条件或被退学处理的;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1.学生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受理第三方委托申请或代办转学手续。
2.学生申请从本校转出,由学生本人向其学习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执《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核手续。
3.学生申请从它校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直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书面意见及招生录取档案。
4.学生申请转学,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之后,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湖北省内转学者,由转入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确认。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年受理学生学籍异动申请一次。
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受理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的个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九月十日;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学生个人转学申请和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集中报送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九月十五日(以上截止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到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站或转学一次。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因工作需要或应征入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有如下特殊原因的准许延长休学年限: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2.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家三线(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时间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二周(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二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站、点)、专业学院(系)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专业学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站、点)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学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3.休学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二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5.在籍学习期间,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合格,或3门以上(含3门)课程旷考的;6. 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含休学)的;7.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