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在阅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以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程序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和尊严。
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案件的结果,认为只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就得以实现。
然而,通过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怀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忽视,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程序正义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的审判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运行过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监督。
如果诉讼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审判,才能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公正和合法的考虑。
比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案件。
此外,程序正义还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不能受到政治压力、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一)内容概述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
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
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
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
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
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
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
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一)内容概述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一书,作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律程序的深入剖析,读者能够更加深刻地了解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正、保障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本书不仅对法律程序的内涵、特点和功能进行了全面阐述,还通过丰富的案例和实践经验,生动地展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和作用。
通过阅读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程序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首先,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通过程序规定和程序运作,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公正判决。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法官和律师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不能随意操作,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同时,法律程序还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因此,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申请证据、陈述事实、辩论理由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程序还规定了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的上诉和申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
因此,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再次,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程序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裁判程序,保障了司法机关的公正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法官和律师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规定,不能随意操作,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是一本关于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作用的书籍。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它对维护公正和公平的作用。
在这本书中,作者详细地阐述了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
通过深入的分析和案例研究,作者清晰地展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意义,让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维护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保障,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司法保障,保障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的具体作用。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方式。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保障,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司法保障,保障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以及它在维护公正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doc

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
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
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
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是一本关于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的书籍。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正、保障权利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本书通过对法律程序的深入探讨,让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这本书中,作者首先介绍了法律程序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法律程序是指法律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包括起诉、举证、辩护、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程序正义、法律适用和法官独立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对法律程序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介绍,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书中,作者还详细介绍了法律程序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和意义。
法律程序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的规范执行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程序的适用可以保障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
通过对法律程序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和意义的介绍,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正、保障权利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
法律程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保障和基石。
只有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法律程序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意义。
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介绍了法律程序在国际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
国际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季卫东读后感读了季卫东关于法律程序意义的论述,真的是像被打通了任督二脉一样,对法律程序有了全新的认识。
以前我觉得法律嘛,不就是那些条文规定谁对谁错,该怎么惩罚就好了。
但读完之后才发现,法律程序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动作(步骤)都有着深刻的意义。
从最接地气的角度来说,法律程序就像是一个超级公平的游戏规则。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个规则,大家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那不就乱套了?就像踢球没有裁判和比赛规则,那场面简直不敢想象。
法律程序让大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管你是有权有势还是普通老百姓,在程序面前都得按照规定来。
比如说打官司,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这一套流程下来,就像是给双方都设定了明确的游戏关卡。
谁先出牌(举证),怎么出牌,什么时候出牌,都有个准儿。
这就避免了一方毫无节制地耍赖或者欺负另一方。
而且法律程序还特别像一个保护罩。
它保护着我们的权利不被随意侵犯。
比如说,在刑事诉讼里的那些程序,警察要抓人的时候得有合法的手续,不能随便就把人给拘了。
这就好比是给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上了一把锁,只有按照程序才能打开这把锁。
如果没有这些程序的保护,那我们随时都可能被莫名其妙地抓走,这社会得多恐怖啊。
还有啊,法律程序对于真相的挖掘也有着神奇的功效。
它就像一个侦探手里的放大镜,一点点地把事情的真相给找出来。
在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地举证、质证,就像是一场真相的拼图游戏。
法官呢,就根据这些程序里呈现出来的碎片,把整个事件的全貌拼凑出来。
这个过程虽然有时候很漫长,但是它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我们看到的是最接近真实的情况。
不像那种一拍脑袋就下结论的做法,往往会冤枉好人或者放过坏人。
季卫东的观点还让我觉得法律程序是个特别有智慧的东西。
它就像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把各种矛盾和冲突都放在这个程序的框架里去解决。
就像一个专门处理垃圾(纠纷)的大机器,只要按照程序把垃圾(纠纷)放进去,出来的就是相对公平合理的结果。
这样整个社会就不会因为各种矛盾的积压而爆炸,而是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下去。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共5篇]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25d1e114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6.png)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共5篇]第一篇:《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精选4篇)导语:电影是业余休闲的享受的东西,也是陶冶情操的良药。
接下来小编为你们带来4篇《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希望你们喜欢!《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篇1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
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
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
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
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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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
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
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1。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
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
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
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下面我将针对本文的逻辑结构,就某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问题一:程序、程序法与实体法和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
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
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因此需要一些中间性的过渡事物,防止“法与社会短路结合。
”3而最合适的桥梁莫过于程序。
季老师据此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
”“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
”4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作为支撑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简而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尽管在某些理念方面各类诉讼法有一定的共同点,但决不能因此就把它们混为一谈)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产生什么样的程序法。
同一实质的问题或许能采取不同的程序(例如针对民事纠纷可以采取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而不同实质的问题若是采取同一程序势必会引发混乱。
1具体参见季文第14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2具体参见季文第43页第六节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
3具体参见季文第33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4具体参见季文第6页第二节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中世纪乃至某些近代的欧洲法律允许“决斗”的存在,决斗作为一种法定的程序,进行决斗的理由是各种各样的(即不同实质的问题)。
其执行是非常严格地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甚至有专门查验枪支的程序,然而这种貌似公正的程序在今天受到大多数人的唾弃,究其原因只能是一个,那就是它事实上割裂了程序与实质问题的联系,把所谓“程序正义”捧到了一个病态的高度上,完全无视事实,这显然与现代法律讲究事实还原的理念相背,颇有些“神明裁判”的意味。
由此可见,程序法本身作为一种规制程序的法律,它应为实现实体法的一种手段,虽然它在法律体系中是相对独立的。
虽然说程序法必然要依附于实体法,但它规制的对象即程序在现实生活中则必须是独立的。
这一点如果出现偏差,那么程序作为“桥梁”的效果便会大打折扣。
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主要意义就是向进入程序的各方提供了一个相对外界独立的环境,一方面给予他们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又限制他们的自由,强迫他们服从自己的理性,同时在这种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证事实被还原,从而使实体法能够跨越鸿沟,对事实进行适用。
综上所言,我们不妨以一个比喻来描述一下程序、程序法与实体法和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
实体法位于应然的彼岸,而现实位于实然的彼岸,两者若想跨过鸿沟相会,则必须借助桥梁,这座桥梁就是程序,而程序法则是这座桥梁的设计图纸,它综合了实体法与现实的情况,设计出了程序,以提升实体法对社会现实的调节效力。
问题二:“理想”的程序与我国现实的不相容问题,及解决办法。
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
在论述了以上三个问题之后,季卫东老师结合了在前几个章节对现代程序的描述,给出了改进意见,此处不再赘述。
我认为,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
季老师的这篇文章是先对一种处于理想的“应然”状态的程序做了定义,回答了“程序是什么?”,“什么是程序?”这样的两个问题,而后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作为基点,再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这也是一般的学术论文的逻辑结构。
但是我们写文章的目的在于改进目前中国现实,因此我们有必要把思路逆转过来,不妨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以求越过实然与应然的鸿沟。
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
那么“理想”的程序与我国现实的不相容问题主要表现在哪里呢?在这里主要分成两个方面论述,一个是传统社会不相容,一个是当下社会的不相容。
情形一:“理想”的程序与我国传统社会的不相容。
我国的传统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奉行自然法的社会。
儒家讲究“以德配天5”,道家讲究“道法自然”等都是这种自然法思想的体现。
具体而言,权力机关在通过法令来实现统治的时候,必须讲究正统,讲究“奉天承运”,讲究得民心。
虽然有些封建统治者对“民贵君轻”嗤之以鼻,但基本上都不得不承认“君舟民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和西方中世纪把上帝的旨意作为自然法的做法不同,我国的自然法实质上就是民意,这是一种现实的存在而并非是超验的。
因此,民意5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是我国历届政府都必须强调的,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
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意是什么样子的呢。
一句话概括之乃是“公道自在人心。
”即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
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道”。
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6。
举例而言,辛普森案的判决结果在美国或许能够使用程序来对普通民众进行安抚,而辛普森本人也能凭借法律程序得以去罪化(他甚至在事后还写了一本书叫《假如我真杀了她》),但是若是这个案件出在中国,他肯定必死无疑。
即使程序根本无可挑剔,它仍然无法安抚人民的心情。
在传统中国政府的权威源于“天”,而天意往往体现在民意上,而民意毋庸置疑是非理性的,而且是十分道德化的。
政府的行为只有顺从“天意”(实际上是民意)才能被社会广泛接受,否则便是“失道”会受到民众的唾弃。
而“失道”之至的结果便是政府彻底丧失权威性和正统性,这时候就会有人取而代之,完成历史的轮回。
我们回到辛普森案的问题上来,中国法院如果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采取美国法院的方式,把化解民众不满希望寄予程序,那么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就上面的例子而言,虽然我们不敢肯定民众对事实的判断一定正确,但是至少肯定了一点,那就是在传统社会面前,“理想”程序是无法起到安抚民众的作用的。
民众只愿意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东西,而不是某种“看的见的正义”。
情形二:“理想”的程序与我国当下社会的不相容。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就我国当下社会的现状进行分析。
我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传统的社会就因为外部的影响而逐渐发生改变。
其后我国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革新,最近的一次是在大约30年前的改革开放,它使我国从计划经济国家转型为市场经济国家,并且解放了思想,把我国的国门再次打开。
可以说,我国现在仍处于历史转型期。
我们的社会已经有了西方社会的某些特征,而这些特征便是我国当代法律存续的基础(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消失)。
而且这种特征在不断地扩大,因此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会更加的健全。
但我国当下的社会并非是彻头彻尾的西方社会,传统思想文化仍然深植于每一个国民的思想中,如何调节这种文化上的冲突是我国当下法律面临的最大问题。
另外我国的政治制度也是徒有西方的形式,实际上仍然体现出很强的传统特征。
同样的道理,“理想”的、我国社会中的某些西方社会的特征也必然是具有西方特色的程序法律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
我们的程序法律在调节有这类特征的纠纷时往往得心应手,然而,一旦触及到某些根深蒂固的传统时,往往有些不知所措。
例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和药家鑫案,民众对其程序上的瑕疵根本不重视。
或许正因为如此,季卫东老师才会把固定传统的“交涉”行为作为中国程序再铸的头一步,事实上正是要引导“理想”的程序与中国某些传统相适应。
然而这个过程注定是非常艰难的。
弄清了中国社会的现状,我们就不难理解“理想”的程序在我国当下的窘境了。
例如有关程序稳定性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中这种稳定性一般被表述为“司法终局性”)。
季老师在文章中表达了对信访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对程序稳定性的不良影响的担忧。
但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是情有可原的。
我国社会并非是分权的社会,因此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太大的独立权6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力。
就我国现实来看,法院的很多权力受制于地方政府,或者干脆说法院就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其权威自然也来自于政府。
而上文已经分析过了,中国的政府必然受制于“民意”。
在民意与程序相冲突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限制程序的适用来满足“民意”,以维护自身的权威和正统。
审判监督程序,信访制度的根基就在于此。
因此,导致了法院的判决缺乏既定力。
在法院权威尚未被完全树立的情况下,期望司法程序达到理想的“终局性”状态是不可能的。
大名鼎鼎的“刘涌案”正是这种窘境的体现。
黑社会老大刘涌虽然在二审中被改判为死缓,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并被毫无悬念地判处死刑。
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
在民众不太信任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另外一种办法来满足民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求,以避免出现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窥一斑而现全豹。
为什么“理想”的程序与我国当下社会的不相容呢?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当下社会中仍存在不少的传统社会因素,它和“理想”的程序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逻辑体系,自然难以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