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新版)
新危化品名录解读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
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
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铀酰[固体的]、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38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一、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二〇一五年二月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
一、前言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监管日益严格。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分类管理这些物质,特制定此“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
本目录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
二、甲类危险化学品
甲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那些具有极高的毒性、易燃、易爆或强腐蚀性的物质。
这些物质一旦失控,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甲类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氢、氨、氯、硫化氢等。
三、乙类危险化学品
乙类危险化学品指那些毒性、易燃性、易爆性或腐蚀性相对较低,但仍然具有一定风险的物质。
乙类危险化学品如:甲醇、乙醇、丙酮、苯等。
四、丙类危险化学品
丙类危险化学品主要指的是那些对人体和环境有一定影响,但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蚀性均较低的物质。
丙类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甲酸、乙酸、乙二酸等。
五、丁类危险化学品
丁类危险化学品指的是那些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蚀性较低,但仍需进行监管的物质。
这类物质可能对特定人群或环境有一定的潜在风险。
丁类危险化学品如:某些颜料、染料、油漆等。
六、监管要求
对于上述四类危险化学品,各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确保这些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安全可控,减少其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的潜在威胁。
七、结语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危险化学品,确保其不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一、前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危险化学品的应用日益广泛,同时,其潜在的危害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减少和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编写了这份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
二、危险化学品分类爆炸物: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包括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剂等。
易燃气体:指在标准温度和压力下,与空气混合后能够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
如氢气、乙炔、甲烷等。
易燃液体:指在常温下易于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液体。
如汽油、柴油、酒精等。
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如硫磺、镁粉、铝粉等。
自反应物质:指即使在无外界能量的作用下,也能发生放热反应,导致温度升高或引发其他化学反应的物质。
如过氧化氢、硝酸铵等。
自燃液体:指即使在常温下,也能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热量的液体,当温度达到其自燃点时,便能自行燃烧。
自燃固体:指即使在常温下,也能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热量的固体,当温度达到其自燃点时,便能自行燃烧。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指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易燃气体并可能引起燃烧的物质。
如金属钠、碳化钙等。
氧化性液体:指具有强氧化性,能与可燃物质反应引发燃烧或爆炸的液体。
如过氧化氢溶液、高锰酸钾溶液等。
氧化性固体:指具有强氧化性,能与可燃物质反应引发燃烧或爆炸的固体。
如过氧化钠、氯酸钾等。
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爆炸分解,或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
如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二苯甲酰等。
金属腐蚀物:指在一定条件下,能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导致金属被腐蚀的物质。
如酸、碱、盐等。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相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增加了英文名和危险性类别两个项别。
示例如下:表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危险性类别是分类信息表的核心内容,它的发布为企业提供了化学品分类的指南同时也约束企业在对化学品分类时必须充分考虑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化学品分类。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备注中提到:危险性分类说明(1)根据《分类和标签规范》和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难以包括该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2)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限定在《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内,化学品还可能具有确定原则之外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3)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4)对于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充装方式选择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归纳起来讲,分类信息表遵循两个原则:不完全分类原则和最低分类原则。
这两个原则在欧盟危险化学品清单中同样使用。
具体如下:不完全分类原则:按照GHS的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包括物理化学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在内的所有分类,分类结果特别复杂,如序号525的1,3-二氯丙烯的分类结果就有十种危险性。
由于GHS分类需要数据支持,分类又特别复杂,而在分类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缺乏数据、数据信息更新或对某种化学品危险性认识逐渐提高的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将化学品进行完全分类。
所以,企业在进行化学品分类时,可以在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分类基础上,按照企业自身持有的数据和检索公开数据库的数据,增加企业认为合适的其他GHS分类。
最全版:2023年高危险化学品目录

最全版:2023年高危险化学品目录高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特性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物质。
其管理和使用需严格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2023年高危险化学品的最新目录。
是指具有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特性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物质。
其管理和使用需严格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2023年高危险化学品的最新目录。
1. 易燃化学品易燃化学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燃烧的化学品。
包括以下物质:- 烷烃:如甲烷、乙烷、丙烷等- 烯烃:如乙烯、丙烯、丁烯等- 炔烃:如乙炔、丙炔、丁炔等- 醇类:如甲醇、乙醇、丙醇等- 醚类:如甲醚、乙醚、丙醚等- 酮类:如丙酮、甲酮等2. 易爆化学品易爆化学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爆炸的化学品。
包括以下物质:- 硝酸酯:如硝酸甘油酯(炸药)、硝酸甲酯等- 过氧化物:如过氧化氢、过氧化苯等- 高能燃料:如火箭燃料、燃气轮机燃料等3. 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极强毒性,对人体有重大危害的化学品。
包括以下物质:- 神经毒素:如沙林、梭曼、VX等- 血液毒素:如氰化物、砒霜等- 细胞毒素:如砷、铅、汞等4. 强腐蚀性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是指能够对其他材料,如金属、塑料、人体组织等,造成严重损害的化学品。
包括以下物质:- 酸:如硫酸、盐酸、硝酸等- 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其他腐蚀性化学品:如氢氟酸、氯气等以上是2023年的高危险化学品目录,对于这些物质,需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和使用,以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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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627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
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危险和危害种类类别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1.51.6易燃气体12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气溶胶123氧化性气体1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易燃液体1234易燃固体12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BCDEF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12自燃液体1自燃固体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123金属腐蚀物1氧化性液体123氧化性固体123有机过氧化物ABCDEFG健康危害急性毒性12345皮肤腐蚀/刺激1A1B1C2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12A2B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 呼吸道致敏物1B 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生殖细胞致突变性1A1B2致癌性1A1B2生殖毒性1A1B2附加类别(哺乳效应)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12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12吸入危害12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1急性2急性3长期1长期2长期3长期4危害臭氧层1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
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
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铀酰[固体的]、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38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一、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二、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判定界限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见表2)。
表2剧烈毒性判定界限变化对比表项目《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经口LD50≤5mg/kgLD50≤50mg/kg经皮LD50≤50mg/kgLD50≤20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4h)LC50≤500ppm(气体)或2mg/L(蒸气)或0.5mg/L(尘、雾)对应的危险类别急性毒性,类别1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三、变化情况《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减少了187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了5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三正丁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3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
其他有关事项说明1.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的提高,按照《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
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
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为了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由10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公告。
同时将《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
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