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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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最新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最新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最新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评定,以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必须严格、科学、公正,以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新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伤残等级鉴定的对象范围。

伤残等级鉴定的对象包括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

这些人员可能是工伤职工、交通事故受害人、残疾人等。

针对不同的伤残对象,鉴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和方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

通常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评定指标。

评定过程中需要进行体格检查、功能评定、病史调查等多方面的综合评定。

再次,伤残等级鉴定的程序和流程。

伤残等级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客观。

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定、复核程序等环节。

最后,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和效应。

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受害人的生活和社会保障待遇。

因此,鉴定结果必须准确、客观,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伤残等级鉴定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事务,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客观。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鉴定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权益保障的需求。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疾病、意外、职业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进行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的标准和程序。

伤残鉴定评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关系着伤残人员的权益和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内容。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伤残人员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伤残等级,一般分为一级至十级。

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从轻度到重度逐级递增。

2. 伤残鉴定程序,包括伤残鉴定的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定、鉴定结果的公示等程序。

鉴定程序要求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伤残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3. 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对各种疾病、意外、职业伤害等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具体的评定标准,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类型、程度、持续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二、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重要性。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是保障伤残人员的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对伤残鉴定结果的影响,确保伤残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待遇,因此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合程度。

最后,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才能确保伤残人员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避免因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公正情况的发生。

三、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完善和提高。

为了进一步提高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提高:1. 完善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内容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确保其与时俱进。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伤残级别鉴定是指对因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服务。

伤残级别的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权益和福利。

下面将介绍我国伤残级别鉴定的标准和相关内容。

首先,我国伤残级别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劳动能力和智力能力。

其中,生活自理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习惯养成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包括社会交往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劳动能力包括技能和劳动能力;智力能力包括智力和学习能力。

这些方面的能力是评定伤残级别的重要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定可以客观地确定伤残人员的伤残程度。

其次,伤残级别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确定的。

我国《伤残军人优待条例》、《伤残人民警察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伤残级别鉴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各地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的实施。

因此,在进行伤残级别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再次,伤残级别鉴定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伤残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伤残级别鉴定不仅仅是对伤残人员身体功能的评定,更重要的是要全面了解伤残人员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救助和服务。

因此,在进行伤残级别鉴定时,需要与伤残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确保评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伤残级别鉴定标准的确定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能力。

伤残级别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康复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评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才能进行准确、客观的伤残级别鉴定工作。

总之,伤残级别鉴定标准的确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伤残人员的权益和福利,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充分考虑伤残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能力,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程度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因工伤、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工作。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受伤残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伤残程度的鉴定对象范围;二是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鉴定对象范围涵盖了因工伤、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的受害者,包括劳动者、军人、公务员、学生等各个群体。

评定标准则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采用一定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定,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

其次,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评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医学、康复、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准确。

同时,评定标准应当尊重受害者的人权和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因主观因素或不当影响导致评定结果的偏颇。

再次,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伤残程度鉴定机构和人员队伍,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受害者,可以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定。

最后,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完善和落实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媒体等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的评定服务。

总之,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涉及众多社会利益的重要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推动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落实,为建设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伤残评定标准

伤残评定标准

伤残评定标准伤残评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疾病导致的身体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工作。

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我国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二是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是指根据伤残人员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采用医学、康复学等相关知识和技术进行评定,确定伤残人员的伤残程度。

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则是根据伤残程度的评定结果,将伤残人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进行相应的保障和救助。

其次,我国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障情况进行制定。

具体来说,我国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两个方面。

身体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智力和精神等方面的评定内容。

在评定过程中,医务人员会根据伤残人员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康复治疗情况等综合信息,对其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进行评定。

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则是根据伤残程度的评定结果,将伤残人员划分为一至四级,分别对应着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伤残,以便进行相应的保障和救助。

总的来说,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障伤残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

我国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障情况进行制定,主要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两个方面。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伤残评定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办法》的规定,对因病、因伤致残的军人进行的一项权利认定和保障工作。

根据伤残的程度,将伤残等级分为一到十级,以便对军人进行不同程度的优抚和救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1%至10%。

二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11%至20%。

三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21%至30%。

四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31%至40%。

五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41%至50%。

六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51%至60%。

七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61%至70%。

八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71%至80%。

九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自理,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劳动能力减轻程度为81%至90%。

十级伤残,指因病或因公残致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以上就是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也希望社会能够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是指根据伤残程度对受伤残的人员进行等级评定的一套标准。

伤残鉴定评级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社会保障待遇。

在我国,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其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伤残的种类、程度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对伤残鉴定评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伤残鉴定评级标准包括了多种伤残的种类,如肢体伤残、听力伤残、言语伤残、视力伤残等。

对于不同种类的伤残,评定标准也各有不同。

例如,对于肢体伤残的评定,通常会根据残疾人的肢体功能障碍程度、活动能力、残疾部位等因素进行评定。

而对于听力伤残的评定,则会考虑残疾人的听力损失程度、语言交流能力等因素。

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不同的伤残种类采取相应的评定标准,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其次,伤残鉴定评级标准还包括了对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的评定是通过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标准通常会根据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需要全面了解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项评定因素,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此外,伤残鉴定评级标准还包括了评定程序。

评定程序通常包括残疾人的申请、资料审核、体检评定、评定结果公示等环节。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机构需要严格按照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透明性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评定机构需要严格遵守评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评定标准或结果。

综上所述,伤残鉴定评级标准是为了保障受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评定标准涵盖了伤残的种类、程度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多个方面。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评定人员需要全面了解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伤残级别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因公残疾军人和因公残疾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并依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优抚待遇。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因公残疾军人和因公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伤残级别鉴定的依据。

伤残级别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学鉴定,即通过医学专家对因公残疾军人和因公残疾人员的身体功能进行评估,确定其伤残程度;二是社会功能评定,即通过对因公残疾军人和因公残疾人员的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综合考虑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

二、伤残级别鉴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的相关规定,伤残级别鉴定主要包括一至十级,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失去一个手或一个足,或者两个手或两个足的功能,或者两个手或两个足的功能丧失,或者一个手和一个足的功能丧失。

2. 二级伤残,失去一个手或一个足的功能,或者一个手和一个足的功能丧失。

3. 三级伤残,一个手或一个足的功能丧失程度较轻,或者失去一个手或一个足的功能程度较轻。

4. 四级伤残,一个手或一个足的功能丧失程度较轻。

5. 五级伤残,其他较轻伤残。

6. 六级伤残,失去一个眼睛的视力,或者两眼的视力丧失。

7. 七级伤残,一个眼睛的视力丧失程度较轻。

8. 八级伤残,一个眼睛的视力丧失程度较轻。

9. 九级伤残,其他较轻伤残。

10.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较轻。

三、伤残级别鉴定的程序。

伤残级别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申请,即因公残疾军人和因公残疾人员向有关部门提交伤残鉴定申请;二是医学鉴定,即由医学专家对申请人的身体功能进行评估;三是社会功能评定,即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四是综合评定,即综合考虑医学鉴定和社会功能评定的结果,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级别;五是公告,即将伤残级别鉴定结果公告通知申请人;六是复议,即对伤残级别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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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特级(保额30万元)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成为植物人。

一级(保额20万元)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1)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2)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3)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三者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拄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保额15万元)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5.双侧前臂缺失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7.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保额10万元)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5.截瘫肌力3级;6.偏瘫肌力3级;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保额8万元)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能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4.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无光感,另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单肢瘫肌力二级;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2.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恢复者;13.拳击、胎拳道运动员致击醉病,100天不能恢复者。

五级(保额6万元)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面部轻度毁容;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4.—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7.鼻缺损1/3以上;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突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疼,或有椎管狭窄者;9.四肢瘫肌力四级;10. 单肢瘫肌力三级;11.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12.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先全丧失;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6. 胃切除3/4;1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保额4万元)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一侧完全性面瘫;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6.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7.双耳听力损失≥71dBHL;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鼻缺损1/3以下,1/5以上;10.脊柱骨折后遗≤30°畸形伴根性神经疼(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1.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2.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3.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15.一拇指缺失;16.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缩短≥4厘米者;17.一侧踝以下缺失;18.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2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21.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创伤性脾切除;26.胃切除2/3;27.肾损伤性高血压;28.一例肾切除;29. 两测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3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180天不能恢复者。

七级(保额2万元)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全身瘢痕面积50%~59%;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3.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7.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2/3以上;8.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9.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11.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7.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9.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缺失;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21.一前足缺失;22.脊椎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23.关节外伤或外伤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存留轻度功能障碍;24.下肢伤后短缩大于3厘米;25.胃切除1/2。

八级(保额1万元)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因脑展荡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全身瘢痕面积40%~49%%;4.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6.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7.外伤性青光眼;8.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9.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3;10.脊椎压缩骨忻,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11.脊椎滑脱术后;1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1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1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四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四级;20.单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21.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22.身体各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23.心功能不全二级;24.脾部分切除(创伤性);25.免疫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能恢发者。

九级(保额5千元)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3.双耳听力损失≥6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1dBHL;4.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5;5.牙槽骨损伤长>4CM,牙齿脱落4个以上;6.急性刨伤引起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1/2者;7.三个阶段脊柱内固定术后;8. 身体各大关节之一脱位,伴轻度功能障碍,同一部位只赔付两次;9.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有部分功能障碍;10.因运动创伤致腰间盘突出或腰椎峡部裂,有轻度功能障碍;11.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两指以上(含两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12.一拇指末节1/2缺失;13. 一食指两节缺失;14.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功能丧失;17.除拇趾外其他二此瘢痕畸形,功能不全;18.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19.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者;20.拳击、跆拳道运动员被击昏,有中度功能障碍100天不能恢复者;21.创伤性滑膜炎,影响运动功能者。

十级(保额3千元)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全身瘢痕面积<30%;3.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4.双眼矫正视力≤0.8;5.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6.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7.一耳或双耳缺损>2cm;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9.鼓膜损伤术后;10.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11.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一个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13.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14.身体各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同—部位最多赔付两次;15.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17.除拇指外,其余一指关节离断;18.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9.身体各部位骨折(同一部位只赔付一次);20.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21.外伤致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22.运动员心肌炎,经系统治疗后不愈者;23.运动员周围神经损伤有功能降碍,180天不能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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