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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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评级标准工伤鉴定评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被鉴定人伤残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来评定的。

工伤鉴定评级标准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到十级。

以下是对各级别评级标准的说明:一级: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生存和生活能力,须长期护理照料。

二级:伤残程度非常重。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劳动能力损失较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需要大量外部照料。

三级:伤残程度重。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虽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较轻,但生活上需要他人帮助,基本不能自理。

四级:伤残程度较重。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虽然仍能利用残疾部位进行轻微劳动,但工作能力受到明显限制。

五级:伤残程度中等。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能够从事轻体力劳动,但对某些职业或工种有明显的限制。

六级:伤残程度较轻。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能够从事轻体力劳动,但对某些重体力劳动具有一定的限制。

七级:伤残程度较轻。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能够从事轻体力劳动,对体力劳动并无明显限制。

八级:伤残程度轻。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能够从事体力劳动,劳动能力未受明显影响。

九级:伤残程度轻微。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对劳动能力无明显限制。

十级:意外伤害。

指被鉴定人因工致残,受到意外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或对劳动能力无明显影响。

这是针对工伤鉴定评级的十个级别的标准说明,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伤残情况进行评级,评级越高,说明伤残程度越重,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越大。

这些评级标准对于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和待遇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不同级别的评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和福利待遇。

工伤级别及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及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及鉴定标准工伤级别及鉴定标准是指对工伤事故发生后给予受伤工人的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标准。

在我国,工伤分为十级,分别为轻伤、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1. 轻伤:即工伤事故后受伤后的第三天起治疗期不超过三天的伤残。

治疗期是指工伤事故后开始从医院门诊治疗到出院的时间。

常见的轻伤包括皮外伤、扭伤、擦伤等。

2. 二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但治疗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伤残。

常见的二级伤残包括骨折、重度酸碱灼伤、严重烧伤等。

3. 三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的伤残。

常见的三级伤残包括严重软组织损伤、严重挤压伤等。

4. 四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的伤残。

常见的四级伤残包括脊椎压缩骨折、严重烧伤留下的疤痕等。

5. 五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的伤残。

常见的五级伤残包括重度脊柱损伤、肢体残疾等。

6. 六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两年但不超过三年的伤残。

常见的六级伤残包括脑损伤、精神障碍、视觉损伤等。

7. 七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四年的伤残。

常见的七级伤残包括严重听力损失、运动功能受限等。

8. 八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四年但不超过五年的伤残。

常见的八级伤残包括肢体截肢、重度言语障碍等。

9. 九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五年但不超过七年的伤残。

常见的九级伤残包括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

10. 十级伤残:工伤后需要进入医院治疗的,治疗期超过七年的伤残。

常见的十级伤残包括全身多个器官功能丧失等。

以上是我国的工伤级别及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受伤工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伤残鉴定需要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根据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程度进行评定,确保赔偿和福利待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介绍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供参考。

一、一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轻,但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影响的情况。

例如,轻度听力、视力损伤,轻微骨折等。

二、二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但仍能自理生活,能够从事一定的工作。

例如,中度听力、视力损伤,中度骨折等。

三、三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严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适应性工作。

例如,重度听力、视力损伤,重度骨折等。

四、四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适应性工作,但能够自理生活。

例如,严重听力、视力损伤,严重骨折等。

五、五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不能自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

例如,双下肢截肢、双眼失明等。

六、六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全身功能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照料。

例如,全身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七、七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例如,严重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八、八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长期护理。

例如,多重器官损伤、植物人等。

九、九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全天候护理。

例如,全身多重器官功能衰竭、极重度脑损伤等。

十、十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已经丧失生命,但尚未宣告死亡。

例如,严重电击、严重中毒等。

以上是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工伤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级别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级别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因工作引起的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工伤伤残级别的鉴定标准对于劳动者的赔偿、就业、医疗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与等级标准》,工伤伤残级别分为十级,下面对每个级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指职业病病程较短、轻度、症状较轻,对体力和精神状态要求不高的工种,完全丧失或丧失其所从事的工作能力。

二级: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或丧失其所从事的工作能力,对心理和躯体功能状况有较严重的要求的工种,以及一些普通的劳动工种。

三级:指因伤致残,能自己照料自己的基本生活,但从事原有职业工作能力完全丧失,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能力受到严重限制。

四级:指因伤致残,能自己照料自己的基本生活,从事原有职业工作能力较丧失,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五级:指肢体或器官有基本功能障碍,自己能够行动照料自己的生活,但从事原有职业工作完全丧失,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六级:指肢体或器官有一定功能障碍,自己能够行动照料自己的生活,从事原有职业工作能力较丧失,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能力受到较大限制。

七级:指肢体或器官有一定功能障碍,自己不能完全自理,需要半卧床或依赖他人照料,从事原有职业工作能力完全丧失,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能力受到严重限制。

八级:指肢体或器官有较重功能障碍,自己不能完全自理,需要卧床或完全依赖他人照料,从事原有职业工作能力丧失,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能力受到重大限制。

九级:指肢体或器官丧失功能,生命受到威胁,需要完全卧床或完全依赖他人照料。

十级:指丧失自主呼吸和心脏停止跳动的情况。

工伤伤残级别鉴定标准的制定,旨在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生活安全。

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自己的工伤伤残级别,以便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劳动部门对发生在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认定的过程。

伤残评级是指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对其进行评估分类的标准。

以下是工伤鉴定伤残评级的主要标准:
一、轻伤残(一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或残疾程度评定为60%以下者;
二、中度伤残(二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致残程度评定在60%以上80%以下者;
三、重度伤残(三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致残程度评定在80%以上;
四、特殊伤残(四级评定标准):经考核符合特殊伤残标准的残疾人。

特殊伤残指因职业病致残者,或本人致残前就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从事法定保险范围内的工作,按照现行特殊伤残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1级或2级的人员;
五、无法工作(五级评定标准):经鉴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通常会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伤残评级。

评定伤残程度时,除了参考残疾程度表的标准,还会考虑到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因素。

此外,工伤鉴定过程中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综合评估,对
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例如,对于残疾人出现病情反复或加重情况、多处功能障碍、多种伤残妨碍某项劳动能力,或某项伤残对劳动能力影响明显等情况,可以适当提高伤残评级。

因此,工伤鉴定伤残评级的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职业病伤残程度表制定的,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特殊处理,以保证伤残评级的公正和准确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伤残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以下的。

2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至7%的。

3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至13%的。

4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4%至19%的。

5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0%至24%的。

6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5%至29%的。

7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0%至34%的。

8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5%至39%的。

9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0%至44%的。

10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5%及以上的。

以上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另外,受伤职工在接受伤残鉴定时也应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病史和诊疗资料,以便更好地进行评定。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伤残鉴定标准的学习和了解,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工作关系导致的劳动者伤害或患病后遗留下的身体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该等级划分主要以劳动者损伤的身体功能、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依据,以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旨在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特级伤残伤残程度达到法定最高限度,即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二、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双眼丧失或者视力极度受损,双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极度受损,四肢丧失或者功能丧失,重度智力受损,瘫痪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

三、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单眼丧失或者视力受损,单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受损,一项肢体丧失或者功能丧失,某些重要器官功能受损或者较为严重的多个部位功能受损。

四、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一般,但丧失劳动能力,如单眼视力受损,单耳听力受损,各关节功能丧失,某些器官功能受损或者多个部位功能受损等。

五、四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损伤的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影响较小。

伤残等级的鉴定过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通常经历以下步骤:一、劳动者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伤残状况的描述等。

二、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检查、病史了解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全面评估其伤残程度。

评估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和要求。

三、医疗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伤残鉴定书,将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详细描绘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包括受伤部位、功能损害程度、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信息。

四、劳动者携带鉴定书向劳动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机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保险金或福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等级的鉴定必须以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鉴定过程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相关信息仅供鉴定和保险机构使用,不得泄露或滥用。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①一般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六十五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工伤。

②特殊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③给予特殊级别的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二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三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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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职工受到工伤后,首先要做出工伤等级鉴定,工伤等级鉴定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

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2级;(20)单肌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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