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受损或者因此导致的职业病。
如果工伤程度严重,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工伤等级以及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已经被明确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的鉴定标准。
第一步:身体部位划分伤残鉴定主要是针对被损伤的身体部位进行评估。
我国将身体分为四个部位,即上肢、下肢、躯干和五官,根据损伤情况对各部位进行等级划分。
第二步:单一部位损伤等级划分在针对单一部位进行伤残鉴定时,会按照该部位的损伤情况,将其划分等级。
具体的伤残等级范围如下:一级:十二级以内的肌肉、骨骼软组织受损,视力双眼低于0.1但达到0.06以上;二级:十二级以上的轻度肌肉、骨骼软组织受损,视力双眼低于0.06但达到0.03以上;三级:慢性中度伤残,或严重瘢痕畸形等;四级:重度伤残或者肢体缺损;五级:失明或者失聪或者甚至失去思维能力。
第三步:全身损伤等级划分在全身损伤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各部位的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得出全身的伤残等级。
具体的综合等级划分如下:一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20~30%;二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40%以上;三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50%以上;四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60%以上。
第四步:伤残补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补偿标准也会相应确定。
我国工伤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补偿金=(职工月工资基数×伤残等级÷10)×工龄系数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伤残情况,如不幸通过工伤事故致残、立功减轻刑罚等,还会给予一定的伤残补贴。
总的来说,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的人来说,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以保证自身权益受到保障。
2023工伤评残标准

2023工伤评残标准
2023年工伤评残标准可以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具体标准如下:|等级|伤残鉴定| |--|--| |一级伤残|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 小肠切除≥1/4;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 全胰切除;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 (40mmHg.);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 肝硬化伴。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山东高法 2022-04-2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4.1判断依据4.2晋级原则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4门类划分4.5条目划分4.6等级划分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A.5职业病内科门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伤残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以下的。
2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至7%的。
3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至13%的。
4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4%至19%的。
5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0%至24%的。
6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5%至29%的。
7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0%至34%的。
8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5%至39%的。
9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0%至44%的。
10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5%及以上的。
以上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另外,受伤职工在接受伤残鉴定时也应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病史和诊疗资料,以便更好地进行评定。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伤残鉴定标准的学习和了解,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3天以上,但不超过7天的。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天以上,但不超过14天的。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14天以上,但不超过21天的。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1天以上,但不超过28天的。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8天以上,但不超过42天的。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42天以上,但不超过56天的。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56天以上,但不超过70天的。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0天以上,但不超过84天的。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84天以上,但不超过98天的。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98天以上的。
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工伤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以便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从而给予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鉴定需要有专业的医生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
医生需要对劳动者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诊断,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法律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鉴定标准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应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雇主来说,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1-10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骨折工伤评残标准一览表

骨折工伤评残标准一览表
骨折是一种常见的工伤,对于工伤评残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在中国,工伤评残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评定暂行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的。
以下是中国《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评定暂行规定》中关于骨折工伤评残标准的一般规定:
1. 骨折的部位和严重程度,评定骨折残疾程度时,需要考虑骨折的部位和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骨折的部位越重要(如颈椎、脊椎等),严重程度越高(如开放性骨折、多发性骨折等),评定的残疾程度也会越高。
2. 劳动能力的影响,评定骨折残疾程度时,还需要考虑骨折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如果骨折导致了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评定的残疾程度会相应增加。
3. 医学证明和鉴定程序,评定骨折残疾程度需要有医学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骨折的诊断证明和鉴定意见,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总的来说,骨折工伤评残标准是根据骨折的部位和严重程度、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医学证明和鉴定程序等因素来综合评定的。
具体的评残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具体的评定。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重伤标准

工伤重伤标准工伤重伤标准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受到重大伤害,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或工作能力的一种评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将工伤重伤标准分为五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丧失生命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经评残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的。
其中,丧失生命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职业病等原因造成的身体死亡;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全身或者累及全身的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的严重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法定标准,经评残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的。
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是根据身体各项功能丧失程度来确定的,例如丧失双臂、双腿、双眼等。
三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的重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法定标准,经评残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的。
重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是根据身体各项功能部分丧失程度来确定的,例如丧失一只手、一只脚、一只眼等。
四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的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法定标准,经评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的。
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是根据身体各项功能的轻度部分丧失程度来确定的,例如丧失指关节的运动能力、丧失听觉等。
五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的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法定标准,经评残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的。
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是根据身体各项功能的轻微部分丧失程度来确定的,例如丧失一只手指、一只脚趾等。
总之,工伤重伤标准是根据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程度来评定的,标准分为五级,从丧失生命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到轻微部分丧失功能不等。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员工可以享受不同水平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标准的确立,为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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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
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1—4级;
B.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5—6级;
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
有联系的临床科
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
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
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1.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
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
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
不可缺少的依据。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
为依据。
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
确定。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
疗者。
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
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
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
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
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三~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二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
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
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上述五个方面问题是国家“标准”确定致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并按此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框架。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要特
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
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
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
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
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者。
残情的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
残
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
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
工伤致残人员若
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