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及巨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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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风险评估公司AIR Worldwide表示,日本大地震给保险业带来的损失可能达350亿美元,相当于去年全球保险业自然灾害理赔总额。大地震发生后,包括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在内的欧洲再保险公司,当日股价应声下落。不过,鉴于日本有着特殊的地震保险制度,因此这次地震产生的损失大部分由日本政府买单,对保险业影响有限。

日本大地震反思中国巨灾保险不能继续缺

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日本地震尚未终结,保险赔付问题已经浮出台面。目前对于地震损失尚无法完全判断,但是市场估计最大可能在千亿美元级别。与此同时,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预计地震造成的投保财产损失可能在150亿美元至350亿美元之间,本次地震索赔额或仅次于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

对比之下,我国保险赔付机制还差距尚远。来自中国保监会官网初步信息显示,截至3月11日16时30分,云南盈江地震损失约18.85亿元,而保险机构预计赔付金融仅为150万元。2008年汶川地震赔付比例同样低得令人咋舌,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来自保险业赔付却仅仅18亿元。此外,南方雪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内蒙古“白灾”,直到最近的云南盈江地震,灾害在中国并未绝迹,中国巨灾保险机制仍旧阙如。

何为巨灾?按照国际惯例,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即可被定义为

巨灾。面对地震、海啸、飓风等巨大灾难,人类显得无力而又强大。无力在于体力微薄,强大则在于应付有方,巨灾保险即为其中一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据全球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的数据,2010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导致的全球经

济损失为2220亿美元,达到2009年630亿

美元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其中,全球保险业承担的损失额为3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4%,可见保险机构在巨大灾害面前颇有裨益。

与此同时,亦需认识巨灾保险有其特殊性。因为自然灾害的几乎不可预测性,频率低而赔付大,使得一般保险的“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在巨灾保险中难以适用———这也是巨灾保险在中国一度放开又禁止的原因之一,这也使得地震灾害在国内财险中迄今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根据数据,中国仅2010年上半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两千亿元。一旦面临巨大灾害,中国式政府主导救灾模式对于救援或许成效不小,对于赔付却束手无策。从国际经验以及自然灾害经济学相关研究来看,应对巨灾,公私合作的机制相当重要。一方面应以商业机构为主导,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在巨灾保险中发挥应有作用。以日本为例,本次日本政府作为再保险公司的分保承保人,可能负责支付逾半数的赔偿金。

未来如果遭逢巨灾,谁来为我们的安全买单?这是我们应该直面的严肃事实:公司无力承保,公众无保可买,政府兜底有限。诚然,巨灾保险缺位有其系统原因,技术性问题如何化解、行业政府利益如何协调、国内保险公司的资质等问题自然不在话下,然而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实在刻不容缓,也需要各方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巨灾基金、再保险、灾难债券等金融工具也提供了足够多的选择。因巨灾保险千头万绪,才更应该早早入手,未雨绸缪———套用时髦语,推出巨灾保险也需要顶层设计。

再保险为日本强震埋单我国尚无地震保险

2011-03-17

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强震,无数房屋倒塌、工厂停产、电器设备被毁、交通受阻,损失惨重,远在欧洲的再保险巨头也颇感头痛:即将迎来巨额理赔了。

日本发生强震,几乎同一时间,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3大再保险巨头公司股价下跌均超过4.55%。德国经济分析师克里斯蒂安.穆斯奇克甚至说:“这是一个昂贵的事件。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几乎可以忘记净利润目标了。”

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联系,是因为,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将大批的风险转移到再保险机构身上,而再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担了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日本强震后可能导致的理赔问题引起保险业内人士的关注。业内人士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尚无地震保险

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以及刚刚发生的云南盈江地震,国际再保险巨头不会有什么感觉,因为他们无需为中国作出多少理赔。“原因在于,我国根本就没有地震理赔,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做地震保险业务”。知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今日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据郝演苏介绍,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财产险

收入的75%来源于汽车险,而来源于居民房屋、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保险少之又少。在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中,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承担由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也就是说,既没有单独的地震险,也没有在其他保险中将地震引起的损失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没有这项业务,也就谈不上为保险公司分

担风险的再保险业务了。

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仅仅是国家鼓励,但没有具体措施,没有任何制度保障。”郝演苏说。

巨灾保险缺制度安排

郝演苏说,日本是一个地震灾害频繁的国家,所以日本不仅是鼓励居民、企业投地震险,国家还对投保人进行补贴。郝演苏认为,我国应建立个人、保险、国家三位一体的保障体制。而现在,个人、企业没有投保,保险公司不理赔,一切救济都由国家承担。

郝演苏向记者透露,2010年是我国近20年来第二次发生巨灾的年份,有玉树地震、旱灾、洪灾。但是,2010年却是保险公司财产险首次实现盈利的年份。一边是巨灾,一边是保险公司有盈利,这说明保险公司在巨灾理赔方面存在不足。

“这不能怪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是要实现利润的,问题出在没有制度安排上。”郝演苏说,“一个交强险,所有的车辆都要强制投保,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没钱难理赔的情况。可是,汽车对于居民、企业只能算是小资产。而房屋、厂房、设备等的价值比汽车高得多,一旦发生地震,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

巨灾理赔需立法支撑。据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介绍,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来自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初的大规模雪灾带来的损失将近1111亿元,但保险业的理赔仅约10.4亿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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