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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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4、张守忠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系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

5、律师事务所发票1张、车费条据1张、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1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证明张爱祥因被告侵权支出的损失费5500元。

6、杨进山的证言1份,证明2010年7月12日杨进山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署名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国画,之后才知道是仿冒的。

被告张礼提供了以下证据:

1、定西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礼是从事古玩行业的人员,不懂字画,是古玩商会理事。

2、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丁珍瑞证明其爱人孙娟玉下岗后经营古玩字画,且在通渭县一名叫路守忠的人跟前收过七、八幅张守忠的字画,价格二、三百元不等。大概在2010年6月份,其拿了四条张守忠的画找到开古玩店的张礼,让他看着有人要就卖了,后张说卖了,给了其600元。大约到7、8月份,其和张礼协商用同样的张守忠四幅画换回了张礼的一个香炉,并让其挂在铺子里,且称张礼不识字、更不懂字画,也不经营字画。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4、5、6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且真实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被告提供的定西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证1份,原告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张礼不懂字画及古玩不包括字画,不符合事实。对被告提交的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原告认为证人未出庭,内容不真实;张礼不识字、不经营字画与事实不符;张守忠字画应卖到1万元左右。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1、对原告张爱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申请本院扣押的署名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画,其看后认为是模仿的。

2、对被告张礼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我院依法扣押的署名张守忠的四条屏禽鸟画大概在2010年6月是其用自己的香炉从一姓丁的通渭人手中换来的。换时老丁说能卖就卖,不能卖就自己挂。并称换画时姓丁的人告诉他四条屏画是模仿的,并说不值钱。

3、对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其在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完全属实。且称其不知道画的真假,前后给被告张礼的两幅画基本一样,第一幅画是让张礼代卖的,第二幅画是用张礼自己的香炉交换的。

4、(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证实我院依法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扣押了署名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画。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被告在笔录中称仅卖1幅画不是事实。对证据3认为证言不真实,前后矛盾。被告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1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2认为是无效证据。对证据3认为证言的基本事实真实,但被告不知道前后2幅画是同一人画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张爱祥的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1937年9月30日生,生前系通渭县中学高级教师、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原中国美术家协会甘肃分会会员)、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张守忠在世时擅长禽鸟画的创作。被告张礼在定西市安定区经营一家名为“弘古斋”的古玩店,大约在2010年6月,一名叫丁珍瑞的人将其妻孙娟玉在通渭县收购的署名张守忠的四条屏禽鸟画给了张礼,并告知画是仿冒的,不值钱,让其挂在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出售。2010年7月12日,杨进山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四条屏禽鸟国画,回到通渭后才知道是仿冒的。画出售后被告付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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