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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判决书精选3篇

法院刑事判决书精选3篇

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恳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

假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依据本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接受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合同范文摘要:本合同是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制定的法院刑事判决书,旨在确保判决书的排版符合法律要求,简洁明了。

合同包括判决书的摘要和中文内容,以及标题为“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

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案号]法院:[法院名称]日期:[日期]标题: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一、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经本法院依法审理,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案件作出如下判决:二、事实经过[案件事实经过,包括犯罪行为描述、作案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三、证据及质证1. [列举、描述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2. [继续列举、描述相关证据]四、法律依据[列举、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五、审理意见与判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提出法院的审理意见,并作出具体判决]六、判决结果与执行[判决结果的具体描述,包括罪名、刑期、罚金等。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法院判决书范本

法院判决书范本

法院判决书范本(文首)民事判决书案号:(案号)原告:(原告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被告:(被告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审判员:(审判员姓名)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完整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1.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一);2.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二);3.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三)。

被告(完整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是本案的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辩护意见如下:1.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一;2.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二;3.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三。

二、审理经过本院于(日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完整姓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完整姓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阅卷、质证、辩论等环节,相关证据齐全,庭审过程合法有效。

三、事实与理由(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专家鉴定、证人证言等有关材料,详细陈述案件事实的具体描述,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 norm 或者以往的判例之间的关联与逻辑推理)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和理解,并进行了审理。

现理由如下:1.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2.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3.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

四、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结果一;2. 判决结果二;3. 判决结果三。

五、诉讼费用原告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审判员意见本案经过法庭审理,我作为审判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权衡,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符合法律,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七、判决的生效与执行本判决自宣判时起十日内,原告、被告均可向本院提起上诉。

如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日期:(日期)(文末)以上是本院对原告(完整姓名)与被告(完整姓名)间的案件做出的判决。

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XX011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5日被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六发生争执,于2022年1月8日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被告人张三还应对李六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张三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 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系邻里关系,双方矛盾较小,且被告人张三已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胸部及右臀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李六的陈述;3. 检察机关提取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 法医鉴定意见书;5. 被告人张三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6. 证人证言;7. 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随后,原告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付房屋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交付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 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2. 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3. 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判决书模板

人民法院判决书模板

人民法院判决书模板第一章案件基本情况第一节案号本案原告××,被告××,案件编号为×××。

第二节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原告诉称:×××。

故请求本院判决:×××。

被告答辩称:×××。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节事实和证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如下: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上事实和证据均已清楚、充分地在庭审中予以认定。

第二章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第四节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本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元。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本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元给原告。

第五节被告的反诉被告未提出反诉。

第六节案件的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赔偿金××元给原告。

2.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反诉全部驳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书记员:×××二〇××年××月××日本文仅为人民法院判决书模板,不涉及任何真实案件情况。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

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经典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经典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前员工,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四担任原告公司部门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2023年2月,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被告李四因岗位调整与原告公司产生争议。

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方案,李四不再适合担任部门经理职务,故将其调整为普通员工。

李四则认为,其被调整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担任原岗位部门经理职务;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公司调整其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原告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 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调整了公司组织架构,将被告李四调整为普通员工;3. 原告公司未与被告李四协商一致,即调整其岗位。

关于原告公司调整被告李四岗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认为: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本案中,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符合法律规定;2. 原告公司在调整被告李四岗位前,未与被告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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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

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

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

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

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

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

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

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4、张守忠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系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

5、律师事务所发票1张、车费条据1张、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1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证明张爱祥因被告侵权支出的损失费5500元。

6、杨进山的证言1份,证明2010年7月12日杨进山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署名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国画,之后才知道是仿冒的。

被告张礼提供了以下证据:
1、定西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礼是从事古玩行业的人员,不懂字画,是古玩商会理事。

2、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丁珍瑞证明其爱人孙娟玉下岗后经营古玩字画,且在通渭县一名叫路守忠的人跟前收过七、八幅张守忠的字画,价格二、三百元不等。

大概在2010年6月份,其拿了四条张守忠的画找到开古玩店的张礼,让他看着有人要就卖了,后张说卖了,给了其600元。

大约到7、8月份,其和张礼协商用同样的张守忠四幅画换回了张礼的一个香炉,并让其挂在铺子里,且称张礼不识字、更不懂字画,也不经营字画。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4、5、6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且真实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被告提供的定西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证1份,原告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张礼不懂字画及古玩不包括字画,不符合事实。

对被告提交的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原告认为证人未出庭,内容不真实;张礼不识字、不经营字画与事实不符;张守忠字画应卖到1万元左右。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1、对原告张爱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申请本院扣押的署名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画,其看后认为是模仿的。

2、对被告张礼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我院依法扣押的署名张守忠的四条屏禽鸟画大概在2010年6月是其用自己的香炉从一姓丁的通渭人手中换来的。

换时老丁说能卖就卖,不能卖就自己挂。

并称换画时姓丁的人告诉他四条屏画是模仿的,并说不值钱。

3、对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其在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完全属实。

且称其不知道画的真假,前后给被告张礼的两幅画基本一样,第一幅画是让张礼代卖的,第二幅画是用张礼自己的香炉交换的。

4、(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证实我院依法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扣押了署名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画。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4无异议。

对证据2认为被告在笔录中称仅卖1幅画不是事实。

对证据3认为证言不真实,前后矛盾。

被告对证据4无异议。

对证据1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对证据2认为是无效证据。

对证据3认为证言的基本事实真实,但被告不知道前后2幅画是同一人画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张爱祥的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1937年9月30日生,生前系通渭县中学高级教师、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原中国美术家协会甘肃分会会员)、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

张守忠在世时擅长禽鸟画的创作。

被告张礼在定西市安定区经营一家名为“弘古斋”的古玩店,大约在2010年6月,一名叫丁珍瑞的人将其妻孙娟玉在通渭县收购的署名张守忠的四条屏禽鸟画给了张礼,并告知画是仿冒的,不值钱,让其挂在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出售。

2010年7月12日,杨进山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四条屏禽鸟国画,回到通渭后才知道是仿冒的。

画出售后被告付给丁
珍瑞600元画款,自己获利400元。

大约在同年7、8月,丁珍瑞与被告协商又以同样的四条屏禽鸟画换回了张礼的一个香炉,被告将换回的画挂在自己的店铺里。

2010年8月9日,原告以被告制作、出售仿冒其父亲张守忠的禽鸟画牟利,给其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

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受理案件当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悬挂在被告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署名为张守忠的四条屏禽鸟画进行扣押,我院以(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对以张守忠名字的四屏禽鸟画进行了扣押。

本院认为,美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等多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原告张爱祥的父亲张守忠在世时擅长禽鸟画的创作,且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是在当地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国画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其虽于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但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于去世后第五十年
的12月31日,故原告作为张守忠的继承人有权主张其合法权利。

被告张礼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出售署名张守忠名字的仿冒禽鸟画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实施了出售仿冒作品的行为,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赔偿的数额应以被告的违法所得和合理支出为依据。

张礼出售四条屏禽鸟画获利400元,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诉请了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费500元),但律师费属合理开支无法律依据,租车费500元因原告提供了证据且被告质证后无异议,应予支持,故原告的合理支出应认定为900元。

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一款(八)项、第四十九条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礼立即停止对原告张爱祥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

二、由被告张礼在《定西日报》上向原告张爱祥公开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由本院审核。

三、由被告张礼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爱祥经济损失900元。

四、对依法扣押的署名张守忠名字的仿冒禽鸟画没收并销毁。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30元,共计2330元,由原告张爱祥负担2000元,被告张礼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瑞芳
审判员张亚玲
审判员康生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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