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具体程序,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诉称:“法官大人啊,我跟他(她)这日子真是没法过了。
我俩就像火星撞地球,天天吵得不可开交。
他(她)那些臭毛病我是再也忍不了了,比如说啊,袜子到处乱扔,跟在他(她)后面就像个捡破烂的;还有啊,一点也不关心我,我生病的时候就跟个木头似的,就知道抱着手机玩。
我觉得我们俩之间的感情就像那断了线的风筝,飘得没影了,所以我坚决要离婚,请法官大人给我做主。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法官,您可不能听他(她)一面之词啊。
我是有一些小毛病,可谁没个小缺点呢?我也努力工作赚钱养家啊,她(他)就因为这些小事就要离婚,也太小题大做了。
我觉得我们还有感情,还能继续过下去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家庭责任分担以及沟通交流等方面逐渐产生分歧,矛盾不断升级。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生活习惯不佳、缺乏对自己的关心等问题,被告虽表示愿意改正但双方未能有效改善关系。
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房产具体地址],双方对该房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认为自己对家庭的付出较多,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份额;被告则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努力购置,应平均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有子女),双方育有[子女性别]子(女)一名,[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
原告表示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希望孩子归自己抚养;被告则表示自己也非常爱孩子,自己的父母也能够帮忙照顾孩子,同样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王振富与钟玉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振富与钟玉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宫平高心曾范军【审理法官】宫平高心曾范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钟某【当事人】王某钟某【当事人-个人】王某钟某【代理律师/律所】彭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徐志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刘财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徐志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刘财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雁徐志宇刘财【代理律所】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许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许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本案中,1988年王某与钟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经历过离婚又复婚,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基础。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钟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角度综合考虑,原审判决未予支持王某的一审诉请适当。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03:53王振富与钟玉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终56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文

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适用程序,如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公开(或不公开,根据实际情况)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如果有关于财产分割的请求,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一套、存款[X]元等];3. [如果有关于子女抚养的请求,如婚生子/女[孩子姓名]归原告/被告抚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等];4.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开始阐述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例如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沉迷于[不良嗜好,如打麻将等],对家庭不管不顾,或者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例如为了谁做家务、钱怎么花等问题,每次都吵得不可开交,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再比如双方在教育孩子方面也存在巨大分歧,原告主张[一种教育方式],被告却坚持[另一种教育方式],这让家庭氛围变得非常紧张]。
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承认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说明被告承认的问题,如有时候确实在家庭事务上参与度不够等],但是被告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改正的,并且被告还爱着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再给彼此一个机会。
关于财产方面,被告认为[阐述被告对财产分割的意见,如果有的话]。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被告认为[阐述被告对孩子抚养的意见,如果有的话]。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个人】某某崔永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崔永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与崔某自2017年6月相识自由恋爱,到2019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相处时间较长,彼此之间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在一、二审期间均表示不愿离婚,愿改善夫妻关系,崔某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关系,双方应相互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对某某上诉不同意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缺乏沟通难以共同生活为由,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处理不妥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二、不准崔某与某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由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0:5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8日依乡风习俗举行了婚礼。
离婚判决书范本

离婚判决书范本离婚判决书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案件编号)法院名称:(法院全称)法院判决:一、原告(原告姓名)向本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二、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婚姻期限)。
三、原告(原告姓名)主张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
被告(被告姓名)未提出异议。
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姻确已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基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
五、原、被告共同财产情况如下:1. 房产:- 房产1:位于(地址),登记在原告名下,归原告独自所有。
- 房产2:位于(地址),登记在被告名下,归被告独自所有。
2. 车辆:- 车辆1:品牌(xx),车牌号(xx),登记在原告名下,归原告独自所有。
- 车辆2:品牌(xx),车牌号(xx),登记在被告名下,归被告独自所有。
六、根据财产分割原则,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房产分割:- 原告归还被告房产1,被告应立即迁出该房产,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 被告归还原告房产2,原告应立即迁出该房产,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车辆分割:- 原告归还被告车辆1,被告应立即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 被告归还原告车辆2,原告应立即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七、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如下:1. 子女抚养权:- 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并支付抚养费。
- 原告居住地址为(地址),被告居住地址为(地址),双方应协商并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2. 抚养费:- 被告应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人民币(具体金额),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按期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八、双方离婚后,自愿保留原姓或者恢复原姓的自由,不影响双方的个人权益。
九、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特别是婚生子于小鸥,被上诉人于2016年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关系,一审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不配合,造成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原审法院依法推定被上诉人与婚生子于小鸥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节,因诉讼中被上诉人曾某某鉴定与于小鸥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之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1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松张淮滨朱发亮【审理法官】张建松张淮滨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张某【当事人】李某1张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会臣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会臣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会臣刘二旺【代理律所】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李某1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谁主张、谁举证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李某1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上诉人李某1一审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子一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彼此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仍有和好可能。
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6:52:2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2。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谢某【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立龙【代理律所】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1:43:53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112号上诉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虎,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将返还彩礼数额予以调整,改判为向其返还彩礼1396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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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离婚判决书标准格式
原告XX,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xx学校教师,住北京市XX区XX园
二里X号楼X单元X室。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
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委托代理人聂xx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职员,住址同原告。
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本勇与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
分配方式:各
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
方/男方。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无感情基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
事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
我在精神上存在严重的生活压力。
我认为,我们之间的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在继续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按法定分割。
被告何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
但因我无住房,我要求居住权,要求多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系经人介绍于1999年秋季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0年
3月12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化解,致双上方的夫妻感情逐步失和。
另查,2001年8月,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此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家具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
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男方父母银行存折、银行交易信息明细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自愿离婚,并在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属及财产价格补偿问题上,
均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XX区XX元X号楼X单元X室楼房一套和现在该楼房中的家具、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等均归原告XX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财产款五十六万七千元(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履行)。
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
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上述二项如果原告不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衣物和专用物品,现有的归各自所有(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诉讼费用一千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八百七十五元(已缴纳),被告负担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内缴纳)。
甲
方:
乙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
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
动产: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俱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件,总计约____________元;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