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及抵(质) 押资产评估
法律案例中的财产保全(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与裁定1. 财产保全的申请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乙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在申请书中,甲公司详细列明了乙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2. 法院裁定法院在收到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作出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查封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1. 保全财产的查封法院将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该房产。
2. 保全财产的冻结法院冻结了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通知银行不得允许乙公司支取该款项。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1. 对被保全人的限制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被保全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对申请人的保护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依据裁定,要求法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保全的财产,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3. 对第三人的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第三人不得协助被保全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1. 申请人撤回申请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担保法律制度作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担保法律制度案例,通过分析此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担保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情况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支持。
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1000万元的贷款。
为确保贷款安全,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与乙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保证人,与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在甲方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由丙方承担偿还责任。
(二)纠纷产生贷款到期后,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追讨,但丙方以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遂将甲乙丙三方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设立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甲方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甲乙双方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丙方作为保证人,与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丙方以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因此,丙方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及抵(质) 押资产评估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为防止抵押权利无法实现,在设置个人财产抵押时,应认真审查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如确属共有财产,应要求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书面认可,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
A、保证人已婚的,其配偶须一并签署保证合同; B、财产清单中的财产有共有人,须提供共有人的资料及共有该项财产的证明; C、保证人不能亲自签署合同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由代理人签署。 2企业保证 〔1〕保证企业类型:借款企业或股东、主要经营者的关联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符合保证条件的企业。 〔2〕查验重点:保证企业与借款企业的关联性〔包括企业之间和股东之间〕,保证企业的根本条件。
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实际操作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对于抵押财产是否属于社会公益设施难以认定,界定标准模糊,因此建议对此类资产应持谨慎态度,除非抵押财产明确属于非社会公益设施,否那么不得设置抵押担保。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及抵(质) 押资产评估
主要内容
第一局部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 一、资产保全的概念、目的、方法 二、资产保全的相关法律适用 三、反担保方案设计的根本原那么 四、反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公司如何制定反担保措施 六、担保业务实践中反担保设置法律问题
第二局部 抵(质) 押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那么 二、抵〔质〕押资产评估方法 三、机器设备评估 四、房地产评估 五、土地使用权评估 六、在建工程评估 七、无形资产评估 八、股权质押与企业价值评估 九、存货评估 十、应收帐款评估 十一、常用反担保抵〔质〕押物的折现率 十二、反担保方案举例
担保业务资产保全案例

担保业务资产保全案例担保业务资产保全案例担保业务资产保全案例一、担保情况简介借款人XX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期限一年,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资产向担保公司抵押。
二、保后监管担保贷款发放后,担保业务部门项目经理按照该项目风险分类结果,根据公司保后监管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去向是否各个领域贷款用途、生产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的销售情况、原材料及成品的库存状况、货款的回笼等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反担保资产的安全状况,还对该公司现金流进行了跟踪统计,通过合作银行的配合打印企业基本户和主要结算银行的银行对账单、企业贷款卡记录,了解银行贷款付息情况、原有借款的偿还情况以及资金运转情况是否出现异常。
同时,对企业是否发生诉讼等影响经营的重大事件、是否进行新的举债或对外担保、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企业领导者目前的经营思路和发展举措等也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按月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在担保贷款发放后近十个月的保后监管中,该公司运作经营一直正常,各项财务指标均正常。
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项目经理即与企业积极联系资金备款情况,监督企业按备款进度落实还款资金。
但贷款到期前,该公司在其他银行的一笔贷款到期,按原计划该企业归还完毕后可实现续贷,但因该银行压缩信贷规模,这笔贷款收回后未能立即发放新贷款。
因资金链突然被切断,该公司流动资金非常紧张。
恰逢春节将至,是产品的畅销期,该公司为保生产,将全部回笼货款均用于支付材料款,不愿用来偿还到期贷款。
在此情况下,担保公司为维护自身信誉,在与银行约定的代偿期限内为该客户代偿了绝大部分贷款。
三、保后追偿代偿发生后,担保公司即成立了由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法律室、资产保全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催收小组,先后采取了追偿手段:1.发出催收通知,要求该公司尽快筹款还债,保证债权不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由于业务扩张需要资金支持,遂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
甲方为了获得贷款,同意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丙方是一家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企业,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乙银行与甲方、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丙方行使了担保权。
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甲方偿还其已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甲方同意偿还,但以丙方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3. 丙方是否存在过错。
三、法律分析(一)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明确了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本案中,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应当偿还保证人代为支付的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因此,甲方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三)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甲方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反担保抵押物怎样进行财产保险

反担保抵押物怎样进⾏财产保险反担保是指为债务⼈担保的第三⼈,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未履⾏债务时,由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即成为债务⼈的债权⼈,第三⼈对其代债务⼈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偿还⽽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在为债务⼈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反过来⼜为担保⼈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可以在我公司对项⽬审批通过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协助客户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办理结束后,将保险单交我公司代为保管,担保期限结束后,将保险单偿还客户。
在抵押物发⽣不可测风险,抵押权悬空时,由于担保法第五⼗⼀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抵押⼈对抵押物价值减少⽆过错的,抵押权⼈只能在抵押⼈因损害⽽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见,当抵押物发⽣不可测损失时,我公司可凭借保险单,与客户共同办理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事宜,同时,合法要求将赔偿⾦作为客户存放于我公司的保证⾦,作为替换抵押担保的担保⽅式,或与客户协商要求提供其他⾜额担保⽅式。
这样可将主动性掌握在我公司⼿中,尽可能地缩⼩我公司承担的风险。
本着为客户着想和⽅便办理的⽬的,我公司可在苏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寻找⼀家,与其签订优惠协议,在我公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在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时,享受⼀定的费率折扣。
这样,⼀⽅⾯,客户可享受优惠的财产保险。
另⼀⽅⾯,由于固定⼀家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相互之间了解熟悉,办理时间可⼤⼤缩短。
对反担保抵押物进⾏保险是双⽅均受益的事情。
对于客户来说,可以保障财产安全,并在发⽣损失时取得保险⾦,可以防范因抵押物灭失⽽带来的抵押权悬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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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股权等。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管理层的失误,甲公司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乙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为了确保其债权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
二、诉讼过程1. 起诉与答辩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承认债务的存在,但辩称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债务。
2. 资产保全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资产等行为,为了确保其债权得到实现,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
3. 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资产保全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甲公司银行账户、查封甲公司名下房产、扣押甲公司股权等。
4. 执行与异议法院依法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执行,但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的保全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甲公司提出,其部分资产已经用于公司运营,冻结或查封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 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依法审理了甲公司的执行异议,认为甲公司的异议成立部分理由。
法院裁定解除对甲公司部分资产的保全措施,但对其他资产继续执行。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且无力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资产保全法律诉讼,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资产保全的意义资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资产,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而采取的措施。
资产保全对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 资产保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资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资产;(3)保全措施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乙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需要分析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同意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甲公司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合同。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丙公司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丙公司担保合同有效,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丙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结论如下:(1)甲公司贷款合同有效,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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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保全的概念、目的、方法 ㈠资产保全的概念
资产保全是保护资产免受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侵害。 资产保全是促进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计划。 资产保全是资产的维护和经营。 资产保全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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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保全的目的 推动解决方案的早日达成—和解。 胜诉的不确定性。 收到判决款项的不确定性。 诉讼成本。 诉讼时间。 主动。 控制。 灵活。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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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保全的方法 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法 集成的方法 保全计划 企业经营计划 其他计划 分别处理与分离的方法 已经抵押的资产:房产、机器设备、存货。 会产生负债的资产:生产与销售、雇员。尽量收回资金。 转移的方法 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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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保全的相关法律适用 ㈠物权法 ㈡担保法 ㈢公司法 ㈣合同法
(一)、反担保抵押 1、反担保抵押概念内涵
抵押目的在于担保债权 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抵押权人通过抵押物变现优先受偿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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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合同的禁止——流质契约禁止 法律禁止抵押权人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该抵押物的所有权 人
3、抵押权实现 前提: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程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通过法院拍卖变现—— 折价、
4、抵押登记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作用:强化抵押的担保功能 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不同权力主体的各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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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准备:主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抵押物权 属证明、抵押物情况证明、登记申请书
5、最高额抵押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 明确最高债权限度 期间届至:决算期—存续期—清偿期 (二)、反担保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为标的
(五)价值充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同时 必须考虑资产价值量变化的趋势和速度,合理确定反担保 资产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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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担保的方式 对于没有出现风险的项目,反担保资产通常起到制约债务 人、降低风险的作用;而项目一旦出现风险,反担保往往 成为化解和分散风险,保护担保机构利益的最有效甚至最 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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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方案设计的原则 (一)反担保主体和资产的合法有效性 1、反担保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公民,但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 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分 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D、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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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人、质押人一般应是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除外),以共有财产抵押、出质的,应取 得共有权人的书面承诺;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只能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二)抵(质)押资产的可控性——首先指资产本身的可控 性,如异地资产,特别是境外资产,涉及到司法协助和监 管、处置成本的问题,一般不宜接受为反担保资产;另一 方面,将与债务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核心资产纳入 反担保方案中(如已具备一定规模、经营和市场状况良好 的企业的股权;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企业经营能 够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企业生产赖 以生存的固定资产等),通过对这些资产的掌控触动债务 人的切身利益,反担保资产才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 施设置及抵(质) 押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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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与反担保措施设置
一、资产保全的概念、目的、方法 二、资产保全的相关法律适用 三、反担保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 四、反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公司如何制定反担保措施 六、担保业务实践中反担保设置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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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抵(质) 押资产评估
(三)抵(质)押财产易变现——这里不仅仅指资产依法可 以流通,主要是指在担保机构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渠道 内可以较快变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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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长期追索性——目前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类型的公司,两类公司均以出 资人的有限责任为特点。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制度为法人 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商事活动的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它同时也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尤其 在信用缺失严重的环境下,个人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 情况普遍存在。政策性担保机构多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 在反担保方案中加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经营者的 个人连带责任,以及法人主要股东的连带责任,一方面能 够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自然 人资产较之法人资产具有更强的“可再生性”,即使在债 务人可供追偿的资产已经穷尽甚至债务人破产之后,仍可 通过长期追究上述个人或法人的连带责任来减少损失。事 实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对债务人有较强约束力的反 担保资产。
核对保证人婚姻状况,复印婚姻证明;查验保证人财产清 单,核对及复印财产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范围:房地产(包括按揭的房地产、未办理 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分期付款的土地;本市和市外、境内 和境外的房地产;自建房、集资房)、汽车、股票和债券、 银行存款、企业股权、其他资产。 (4)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二、抵(质)押资产评估方法 三、机器设备评估 四、房地产评估 五、土地使用权评估 六、在建工程评估 七、无形资产评估 八、股权质押与企业价值评估 九、存货评估 十、应收帐款评估 十一、常用反担保抵(质)押物的折现率 十二、反担保方案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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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资产保全案例分析 与反担保措施设置
动产质权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物 2、权力质押 票据权力: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
单 股权:股票、股份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力:专利权、商标专用、著作权中的财 产权力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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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 1、个人保证 (1)个人保证范围:企业股东、企业主要经营者、企业产
品技术拥有者。 (2)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