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实用版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我公司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矿井、车间、仓库等。
三、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通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生产操作人员负责按照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通风安全工作。
四、通风安全监控管理要求1. 通风系统管理(1)各生产场所必须建立完整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设施齐全、完好,通风效果达到要求。
(2)通风系统变更或改造,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上级单位批准。
(3)通风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2. 风量、风质、风速监测(1)各生产场所应设置风量、风质、风速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2)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定期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瓦斯检测(1)矿井、地下工程等场所应设置瓦斯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瓦斯浓度符合要求。
(2)瓦斯检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定期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防尘、防毒(1)生产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防尘、防毒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 通风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通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通风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通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六、奖惩1. 对认真执行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分。
七、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井通风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风监控系统设置与管理1. 矿井必须配备完善的通风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风量、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监测设备。
2. 通风监控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通风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通风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安全。
三、通风监控数据管理1. 通风监控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矿井调度室,由专人负责监控和分析。
2. 通风监控数据应按日、月、年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报表。
3. 通风监控数据应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矿井通风管理。
四、通风监控操作与维护1. 通风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 通风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通风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4. 通风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运行时间、故障处理等内容。
五、通风监控数据分析与预警1. 矿井调度室应定期对通风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 通风监控数据分析应重点关注瓦斯、一氧化碳浓度、风量、风速等关键指标。
3. 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矿井调度室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通知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
4. 通风监控预警信息应及时传达至井下作业人员,确保安全。
六、应急处理1. 矿井发生通风事故时,通风监控系统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2. 矿井调度室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3. 通风监控系统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传输畅通,为救援提供依据。
七、奖惩与责任1. 对在通风监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通风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减少通风系统故障和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
二、机构和人员职责1.煤矿技术部门负责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并负责对通风系统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2.煤矿安全部门负责对通风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系统中的安全隐患。
3.通风管理员负责日常的通风系统运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通风系统的异常情况,并向煤矿安全部门汇报。
4.所有使用通风系统的矿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要求,正确使用通风系统,并及时向通风管理员报告异常情况。
三、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要求1.通风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确保采空区、生产工作面、巷道和相关设备的通风状态良好。
2.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通风系统的布置、设计原则、管路规格、通风机选型等。
3.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技术的要求,包括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参数设置、报警机制等。
四、通风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1.通风系统每天必须进行定时开启和关闭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2.通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包括检查通风机、排风管、阀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和损坏。
3.通风系统的运行参数必须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通风系统的运行参数。
4.通风系统的日常运行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地记录,包括开启和关闭测试结果、设备巡检和维护记录、通风系统运行参数的监测记录等。
五、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1.通风系统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保持运行良好,如发现故障或异常,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
2.通风系统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氧气传感器、瓦斯传感器等,用于监测通风系统运行状态和瓦斯等安全因素。
3.通风系统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矿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确保煤矿通风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矿山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和风险防控,确保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和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通风系统建设及设备管理第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通风系统,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五条煤矿通风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熟悉通风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通风设备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保证其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通风设备的启停控制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八条通风设备的故障应当及时报修,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三章通风系统运行监控第九条煤矿通风系统应当配备专用监控设备,并建立运行监控中心。
第十条运行监控中心应当24小时全天候进行运行状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运行监控中心应当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准确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运行监控中心应当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并保存相关数据,以备查验。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煤矿通风系统应当设置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通风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全体矿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技能和效率。
第十五条煤矿通风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演练记录和结果评估,改进应急处理措施和机制。
第五章运行记录及报告第十六条煤矿通风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通风运行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情况、通风系统参数、操作人员、故障处理等内容,并进行保存。
第十七条通风运行记录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交通风系统的运行报告。
第十八条通风系统的运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加强对煤矿通风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通风安全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加强培训、宣传、检查等手段,提高矿工的通风系统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通风安全问题。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汇报通风系统安全问题,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的组织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通风系统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通风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第八条通风系统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二)组织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的培训和演练;(三)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设备的运行和安全状况;(四)指导矿工参与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通风安全检查和评估;(六)定期向上级煤矿主管部门报送通风系统安全监控情况。
第九条通风系统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通风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负责通风系统的设备运行监控和事故预警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安全监控工作机构,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员、安全管理员、通风工程师等职务,明确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通风系统设备的安全监控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通风系统设备的安全监控制度,确保通风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通风系统设备的安全监控要包括通风机、风门、风机运行状态、风道压力等监测与检测。
第十三条通风系统设备的安全监控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确保监控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通风系统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治理制度一、总则1、矿井必需装备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系统”必需 24 小时连续运行。
3、监控系统设备必需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
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23 标准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d。
4、必需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或与该监控系统联检通过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把握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展置换。
5、煤矿“系统”必需实现三级联网,确保实现监测数据的多级监管。
二、安全〔瓦斯〕监控系统功能及地面机房配置1、“系统”必需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把握等功能。
用来监测甲烷〔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把握等。
2、“系统”必需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把握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需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把握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3、“系统”必需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且必需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瓦斯〕浓度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复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4、“系统”必需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权限治理和操作记录功能。
5、“系统”必需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
6、“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监控分站把握执行时间不大于2s,系统异地断电把握执行时间不大于 60s。
7、“系统”的主机必需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h 不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优先考虑实现热备〕。
当一台或多台主机进展修理、升级等工作影响到热备功能时,必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8、中心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h 在线式不连续电源。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预防和控制通风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通风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工作,所有从事煤矿通风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合理: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二)安全优先:通风系统的运行必须以保障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防止通风事故的发生。
(三)预防为主: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巡视和检修,提前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综合治理:通风系统的管理需要与其他系统的配合和协调,形成一个协同作用的整体。
三、通风设备管理(一)设备选择:通风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鉴定,确保设备质量可靠。
(二)设备安装与维护:通风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擅自改变通风系统的布置和设计。
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三)设备巡视和检修:对通风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
四、通风系统管理(一)系统运行监测:对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系统调整和优化:根据矿井工作面或井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应急预案:制定通风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五、通风员培训和管理(一)培训要求:对从事通风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通风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通风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二)考核和评价:定期对通风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培训。
(三)安全意识培养:加强对通风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和检查(一)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通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煤矿通风安全监管工作。
(二)检查和巡视:对煤矿通风系统的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及相关企业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三、管理机构1. 矿长(或企业负责人):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实施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短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各个部门的执行情况。
3. 监测监控系统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对系统进行日常监测和巡检。
四、制度内容1. 系统建设(1)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风速、氧气浓度、有毒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监测设备,以实现对矿井通风情况的及时监测。
(2)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系统运行(1)矿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测试,保证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系统运行期间,应当注意监测系统的实时数据,及时发现并排除问题。
3. 系统管理(1)矿山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系统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4. 突发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通风安全事故,系统应当及时报警并自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2)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具体措施。
五、制度执行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2. 矿山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矿山应当加强对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投入,确保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效率。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矿长(或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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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722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实用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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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
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
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2、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
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
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
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
烷传感器。
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
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
±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1、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签字,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备案。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
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1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汇报矿井领导及集团公司总调度,并提出分析报告,报集团
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14、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15、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6、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17、在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18、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
19、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风速和甲烷传感器,对主要通风机进行在线监测。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21、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和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应
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2、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23、地面煤炭运输系统的煤仓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
24、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管理机构汇报。
25、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
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26、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