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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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

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考点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考点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自然灾害的预警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

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考点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2)对于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考点4: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考点5: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巧记:315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考点6:事故信息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考点7: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考点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试运行

(1)高危建设项目竣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点9:许可证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考点10: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考点1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

一、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二、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三、免审延期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考点12: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考点13:煤矿安全基本要求

一、入井(场)要求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戴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二、井工煤矿停工停产期间安全要求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三、煤矿应急救援基本要求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四、煤矿闭坑要求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考点14: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15: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承包和分项承包的职责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职责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考点16:尾矿库建设

一、尾矿库建设的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二、试运行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

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考点17:尾矿库运行

一、现状评价

尾矿库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二、应急预案及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考点18: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一、回采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二、闭库时限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闭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牛人总结

第一章机械安全技术(重点) 第一节机械安全概要 1、齿轮传动机构必须装置全封闭型的防护装置;(钢板、铸造箱体) 2、皮带摩擦后易产生静电放电现象,不适用于容易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场所; 3、皮带传动装置的防护罩可采用金属骨架的防护网,与皮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4、皮带设置防护罩的情况:(不应小于50mm) ①传动机构距离地面2m以下时;②皮带轮中心距之间的距离在3m以上; ③皮带宽度在15cm以上;④皮带回转的速度在9m/min;S? 5、消除联轴器隐患的根本办法:加防护罩; 6、机械伤害的类型:正常工作状态下、非正常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 7、区分伤害类别: ①物体打击: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②车辆伤害: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车辆停止发生的事故; ③机械伤害:不包括: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④起重伤害:起重作业中坠落引起的物体打击; ⑤触电:雷击伤亡; ⑥淹溺:包括高出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 ⑦高处坠落:高处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⑧坍塌:如脚手架、土方倒塌,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车辆其中伤害、爆破引起的坍塌。 8、实现机械本质安全方法:(顺序先消除、再减少-重点) ①消除原因; ②减少或消除接触危险部件的次数; ③使人难以接触危险部位; ④保护装置、个人防护装备。 9、保护操作者和有关人员安全: ①培训,提高辨别危险的能力; ②重新设计+使用警示标志; ③提高避免伤害能力; ④增强避免伤害的自觉性; 10、保护罩一般不准脚踏或站立,必须做平台或阶梯时,应能承受1500N的垂直力。

11、本质安全:(重点) ①采用本质安安全技术:避免锐角、尖角、突出部分,确定物理量限制。 ②限制机械应力; ③材料的安全性; ④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⑤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⑥防止气动和液压系统的危险; ⑦预防电气危害; 12、机器安全防护装置: ①固定安全防护装置:防治操作人员接触机器危险部件的固定防护装置; ②连锁安全装置;③控制安全装置:使机器能迅速的停止; ④自动安全装置:使用于低速⑤隔离安全装置; ⑥跳闸安全装置;⑦双手控制安全装置:仅对操作者提供保护; 13、厂区干道双向: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不小于3m。门口设置限速限高牌、提示牌、警示牌。 14、车间安全通道:通汽车宽度>3m;电瓶车>1.8m;手推车三轮车>1.5m;人行通道宽度>1m。 16、胚料堆放:白班存放=每班加工量的1.15倍;夜班=2.5倍,但不得超过当班定额; 17、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垛高不超过2m;砂箱不超过3.5m; 第二节金属切削机床及砂轮机安全技术 18、机床异常现象:温升异常、转速异常、振动噪声大、出现撞击声、输入参数异常、机床内部缺陷; 19、运动机械中易损件的故障检测: ①零部件检测重点:传动轴、轴承、齿轮、叶轮; ②滚动轴承损伤的现象:杂碎、断裂、压坏、磨损、腐蚀; 20、机床由于振动而产生的故障率占整个故障的60~70%;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

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的地位和制定程序不同,法律可分为_。 A.基本法和一般法 B.一般法和特殊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直接法和间接法 2._内容不属于法律基本特征。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规范 B.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特殊的社会规范,以国家规定的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对其权利加以保障,对其义务进行监督实施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本质的特征 D.具有由人们公认的惯例所形成的一类属性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法可分为_。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C.宪法性法律、普通法规 D.特殊法和一般法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的_的基本要求。 A.合法行政 B.程序正当 C.高效便民 D.诚实守信 5.依法行政应遵循_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A.程序正当 B.合法行政 C.权责统一 D.合理行政 6.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的意志内容的_。 A.统一性 B.一般性 C.主观性 D.客观性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不包括_。 A.正确 B.正当 C.合理 D.合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4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标准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2018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48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 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 等。 中国安全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8/29 2015/1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 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 国务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判断题及答案70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1.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 2?《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3?《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4.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7. 法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是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来划分的。() 8.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9.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劳动法》。() 10.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11. 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停止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12. 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此合同无效。() 1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16.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7.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7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8.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一 大突破。() 19.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料汇编(免费版)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料汇编 一、机械电气安全技术 △ 非机械行业的主要产品包括铁道机械、建筑机械、纺织机械、轻工机械、船舶机械等。 △ 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直接(设计时考虑消除机器本身不安全因素) 间接(安装防护装置,克服使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 指导性(制定规定和安全标志) △ 齿轮传动机:全封闭型防护装置,机器外部绝不允许有裸露的齿合齿轮。 △ 防护罩涂成红色,最好装电气联锁,防护装置在开启的情况下机器停止运转。 △ 皮带摩擦后易静电,皮带传动机械不适用容易发生燃烧和爆炸场所。 △ 皮带传动装置防护罩—金属骨架防护网,与皮带距离不小于50mm,传动机构离地面2m以下设防护罩。 但2m以上也加防护的为:1、皮带轮中心距之间距离3m以上; 2、皮带宽15cm以上; 3、皮带回转速度9m/min以上。 △ 皮带传动机构防护:1、将皮带全部遮盖; 2、防护栏杆。 △ 联轴器等的防护螺钉一般应采用沉头螺钉。 △ 物体打击不包括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 车辆伤害不包括起重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 灼烫不包括电灼烫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 高处坠落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 坍塌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 机械伤害预防对策:1、实现机械本质安全; 2、保护操作者和有关人员安全。 △ 防护罩一般不准脚踏和站立,必须做平台或阶梯时,应能承受1500N的垂直力,防滑。

△ 本质安全技术:机械预定功能的设计和制造。 △ 机械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许用值。 △ 预防电气危害:防止电击、电烧伤、短路、过载、静电。 △ 自动安全装置(仅限低速运动机器) △煤气站安全技术管理:煤气发生炉看火孔盖应严密,看火孔及加煤装置气密完好,空气进口管道设控制阀和逆止阀,管道末端设防爆阀和放散阀。水煤气、半水煤气含氧量达1%时必须停炉。发生炉出口处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排送机与鼓风机应联锁。双路电源供电,放散管至少高出厂房顶4m以上,防雨防倾倒。 △ 制氧站安全技术管理:空分设备吸气口超出制氧屋檐1m以上,离地面垂直高度大于10m,应有隔热、防止阳光直设措施,单层建筑。与纯氧接触的工具严禁黏附油脂。氧气排放管避开热源并防雷。实瓶库存量不超过2400只,空实分开,隔1.5m以上。站区外围设围墙或栏杆不低于1.2m。 △ 空压站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阀、压力表每年检验一次铅封,做记录签名。操作间噪声低于85分贝。储气罐每年一次除锈油漆,测厚记录。 △ 乙炔发生站安全技术:含铜量不高于70%的铜合金,管道系统有回火防止器。严禁空气与电石桶内电石长期接触。人力破碎电石用除尘装置,电石入水法。惰性介质置换,浮筒式气柜应有与极限位置联锁的报警装置,设置喷淋装置。消防通道最好环形布置。严禁水、泡沫灭火器扑火电石,严禁四氯化碳等卤族类物质进入站房。 △ 采光:厂房跨度大于12m时单跨厂房两边有侧窗,窗户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一半。多跨厂房,相连各跨有天窗,互相不得有墙封死,车间照明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 △ 通道:车辆双向行驶宽度≥5m ,单向≥3m。危险地段设置限速限高牌、指示牌和警示牌。通行汽车道宽度>3m,电瓶车>1.8m,手推车>1.5m,人行>1m,道路施工夜间红灯警示。△ 设备分类:大型设备>12m、中型6~12m、小型<6m。 △ 设备间距:大型≥2m、中型≥1m、小型≥0.7m。 △ 设备与墙: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高于2m有防护罩,低于2m有防护栏,拦高不低于1.05m。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定位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目前有据可查的只有国家局的有关办法,具体是安全管理、咨询、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等。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据本人理解、分析,有如下几点想法 一、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目的。 国家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在此多事之秋,如何稳定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就成了知识经济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问题。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给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前景。 非常乐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未来三、五年内,将达到不低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的水平,但是国家局没有明说。为什么国家局不明说?因为如果现在国家局明确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待遇,那么将有很多现在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那样就违背了国家局的初衷——要让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事业作出贡献的老安全员在三年内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另外,只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国家才可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局在等,通过考试的人也要耐心地等。 三、待遇。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将来会提高到非常高的水平。第一种人,是有能力、有作为的人,这些人的待遇将达到安全副总的水平,准确的说法叫“安全总监”。具体说来,这些人具备全面的

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确实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这些人原先的待遇基本上已经达到了副厂级或正科(处)级,只不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办法实施后,要求他们必须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第二种人,是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的待遇将提高到安全科(处)长的水平。这些人的待遇,提高到了原来顶头上司的水平,必然努力工作,想方设法保证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这样就实现了稳定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队伍的目的。第三种人,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知名专家、博士或海归派,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服务。这些人的生活最滋润,实现了名利双收。第四种人,从原来的单位跳槽到中介机构工作。这些人的收入随政策、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可能比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了,但相对来讲不够稳定。社会地位也不如第一、第三种人。 四、执行时间。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可以预期。据本人估计,最大的可能是 2006年,国家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2007-2008年,国务院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不要求参加考试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工作经历,但考试会非常地难,没从事过安全工作的人几乎不可能通过考试; 2010年,全国人大颁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全面走上正轨,实现国际互认,注册安全工程师成为受人尊敬的行业。 五、存在问题和困难。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能否承担与其权力、待遇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国家局在注册时,要求通过考试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原因。因为国家局不可能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只能依据他所在单位对他能力和作为(工作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标准) 安全生产,化工,清单,法规,企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与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开 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防护 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办法关 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化学 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重大危险源辩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安全色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2019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枣庄薛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及更新记录 二○一九年 安全管理部

编制说明 1. 法规/标准编号、文件号;标准规范编号应注明日期,例:GB50011-2010、GB50016-2006。 2. 相关条款:识别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全部列出。 3. 获取渠道、方式:网页、报纸等。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识别及更新记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安全部 生产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 2019/05/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9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2019.5.10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2019.1.13 中国法院网 综合办 供销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9.1.13 环保网站 安全部 生产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9.1.13 人社部网站综合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3/11 2018/3/1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公告第1号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2019.1.13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11/4 2017/11/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 2019.1.14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 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 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和注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参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碳素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 检查评估报告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2011-9-20 碳素厂 碳素厂概述 碳素厂于1992年1月15日设立生产筹备处,1993年6月28日正式成立碳素厂,是下属的二级主体生产厂(矿)之一。它为电解160KA和320KA大型中间下

料预焙槽提供碳阳极产品,产能8万吨/年。主要包括原料煅烧、生阳极制造、阳极焙烧、阳极组装四道主体生产工序,采用的原材料主要有石油焦和改质沥青。2009年机构改革后共设阳极制备车间、阳极组装车间和综合科、生产控制中心、安环科、设备管理科等4个机关科室。目前共有职工310人左右,其中男职工约占90%,女职工约占10%。全厂建立了安全环保管理网络,成立了厂职业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厂长为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生产副厂长为安全环保责任人,厂属各车间相应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及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全厂配备了5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全厂的安全环保管理。 碳素厂设备多采用国际上先进的预焙阳极生产工艺,是中铝广西分公司生产流程较长,工艺较复杂的厂矿之一。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煤气的中毒和爆炸、高空坠落、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灼烫、火灾等。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高温、生产性粉尘、有毒气体。 针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碳素厂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解碳素厂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GB/T28001-200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2、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碳素厂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注册安全工程师

1)GB6441(20事故类别找危险源) 三机车起 三透放冒 四火锅容瓦其 四高中触其 五灼物淹火坍 2)GB13861(直/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人、物 人:生、心理5:心负辨健忌 行为3:指操(失、违)监 物:物13:设防电振噪辐运标信高低照明 化9:氧湿腐压爆燃放毒粉 生:微染动植 间接原因:管、环 管:职安卫(责操组健隐培投) ④环:室内外地下水体位综合 3) 职业病(10类115种):尘放毒物生皮眼耳鼻喉肿其4)培训:重点非重点 负责管理:48 16 32 12 新从业:72 20 24 5)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职责: 主法制奖金排自配承防统整评 6)隐患治理措施:维警停撤防 7)评价程序:准识划定对结报 8)预评价内容:目依概识划方结 9)安全评价:非煤、生产储存危化(含长管危化运输)、国省建设项目 10)政府监察权利(现场检查、当场处理、紧急处置)11)安全检查内容:软:思意制管隐整处,硬:生辅安环12)安全检查程序:准实析整馈 13)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原难方程现 14)重大治理内容:目方案人费时 15)采购旧特种:资登技档定检

16)相关方:明责、审资、作析作监 17)承包商备案:人资设管 18)安全协议内容:提制规责教奖审包人童 19)现场安管要求:底析开入监协 20)承包方:资制核协监教 21)危化品存储:露法专批分禁标 22)生产许可条件:责投机考特培险设职评重案(矿建危烟民) 23)标准化概念:责规隐重防持 24)标准化原则:PDCA长效 25)标准化内容:目机投制应设作重隐教职事绩 26)应急管理过程:预准响恢 27)应急救援:准初扩恢 28)应急框架:组运法保 29)预案编制程序:成收析评编审发 30)预案内容:概预(析)准应恢管 31)预案结构:基功特支操 32) 演练应急措施:救控恢 33)演练流程:计准实评改 34)演练准备:计组目方审编保培练 35)演练实施:检说启执终评 36)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查四科 37)四不放过:防教因处 38)调查组职责:查(因经损)认处整报 39)调查报告内容:概现经损措 40)调查程序:成收析讨报 41)事故预防措施:直间指教 42)事故预防优先原则:消防减隔连警 43)调查取证过程:现人物摄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新版) 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得以落实的基本手段,否则,所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将仅仅是一纸空文。 20世纪后半叶,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随着对工业安全健康立法的重视,国家安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职能得到发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正式推行安全监督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正在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已经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安全生产法规首先调整的是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同安全生产有关的各方面关系和行为。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决定、条例、规定、规则及标准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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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8/31 2014/12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 /31 2011/12/ 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8 2009/05/ 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 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 4 1982/12/ 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 平等。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 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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