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最低总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学分制以选课为主要特征,学校将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
第三条本办法学分制收费方式按照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服兵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各类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按照《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学生提前于基本修业年限毕业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制定。
培养方案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应深入了解。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计1个学分;专题课、体育课、单设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或32学时)计1学分。
第八条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
社会实践环节成绩认定实施细则(仔细查阅)

社会实践环节成绩认定实施细则(仔细查阅)社会实践环节成绩认定实施细则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形势政策课教学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教学采用课堂教学、专题报告及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本科学生社会实践环节成绩认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成绩认定的基本要求(一)学校在本科生一、二、三年级开设《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必修课,每学年0.5个学分,共计1.5个学分。
形势政策考试成绩、社会实践环节认定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成绩。
(二)《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程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管理,由校团委总体协调。
各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认定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总体负责,由学院团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三)学生要及时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填入《山东大学(威海)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
依据此表和相关辅助性证明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一、二、三年级本科学生进行《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程实践环节的成绩测评。
其中参加团队活动的学生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中只能体现自己在团队中的具体分工和实际贡献,并以此作为考核和测评依据。
二、成绩认定的具体组织流程(一)考核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认定工作由班级团支部、学院团总支和学校团委共同完成。
其中,辅导员在班级团支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完成考核等级的初步认定;学院团总支、学校团委分别组织学院层面与学校层面的抽查回访,完成对考核等级的最终认定。
(二)考核等级划分及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25%。
当学年,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优秀计95分、考核良好计85分、考核中计75分、考核合格计65分、考核不合格者计0分。
(三)考核等级的基本条件1.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学生在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达到7天以上(以家庭角色体验为主的实践活动时间达到10天),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经班级团支部评议认可,学院团总支、学校团委抽查回访确认,无弄虚作假现象存在。
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了鼓励在校本科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本科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本科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为了配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积极推行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Ⅰ类学分之外,还应通过参加创新实践活动获取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Ⅱ类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其学分数控制在10学分以下,其中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出台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
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
第四条教务处是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的主管单位,负责创新实践学分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是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证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学分认证及登记工作。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研究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研究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获奖、获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学院、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受到学院、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第六条“研究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2)。
高校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高校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
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
社会实践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六条社会实践由“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以及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实践评优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参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分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

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普遍实行了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度。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全面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认定办法旨在规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确保学分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二、适用对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学分认定标准1. 必修学分(1)本科生:至少完成2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实习实训等。
(2)专科生:至少完成1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实习实训等。
2. 选修学分(1)本科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修1-3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
(2)专科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修1-2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分认定流程1.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活动。
2.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需按照活动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并积极参与活动。
3.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需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实践成果等相关材料。
4. 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评审,并认定学分。
5. 学院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学分认定要求1.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确保实践活动质量。
2.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公德。
3. 学生提交的实践活动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4.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管理,确保实践活动顺利进行。
六、学分认定结果的使用1.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评优评先、奖学金评选等环节。
2.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作为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依据之一。
3.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作为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参考。
七、附则1. 本认定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管理和考核,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下简称“社会实践”)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的一个教学环节,特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走出校门,向社会学习,向实践学习,了解国情、民情,在受教育的同时,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贡献,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一种教育活动。
主要包括: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等。
第三条社会实践是必修的教学环节,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和考核。
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周,设置3个学分。
第四条社会实践的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
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校团委负责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活动的开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第六条社会实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是由学校或学院组团(队)开展的实践活动,每年学校和各学院组织若干社会实践队集中开展专题实践活动;分散是指学生个人(或几个人)自选地点和时间开展的实践活动,分散实践的学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第七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团和团省委的统部署,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社会实践的主题、内容和方式。
机械工程系本科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机械工程系本科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和自治区教育厅、团区委等的要求及我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为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学习实践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积极投身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伟大实践,在广阔的社会舞台中,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经受锻炼、增加才干。
鼓励广大学生利用假期积极投身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自觉把个人成长和祖国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祖国共奋进,与时代同发展。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性质及学分要求第二条《社会实践》是一门公共实践性必修课程,我系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修满2个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累计达到120个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所获社会实践学分将在成绩中予以记载。
二、课程形式及内容第三条社会实践课程分为集体统一组织(学工处、校团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系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个人自行参与两种。
第四条社会实践课程内容包括社会活动(如社会兼职、勤工助学、社区挂职、支教支农、义工服务、帮困助弱等)、职业能力(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创业实践、企业锻炼等)两大类。
第五条社会实践课程只能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以及周末进行,不得占用正常学习时间。
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内容不视为社会实践课程的内容。
三、课程考核与认定第六条系部成立社会实践学分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社会实践的开展和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学生必须按课程的要求参与社会实践。
实践期间需填写实践日志,每次实践结束后(属个人自行参与的社会实践由实践所在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属参加集体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由组织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结束实践返校后,需向系提交实践日志(实践日志由各系根据实践内容确定具体要求)和一份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报告(参加集体统一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同时提交获批复的申报书复印件一份)。
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制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质量体系质量手册编号:IVT-QM版本:A0页次:第1页共41页质量手册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热情,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推动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方向发展,使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实践的体系与内容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和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本办法中社会实践指每学年以各级团学组织为主组织开展的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和寒假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主要有:政策宣讲、法律普及、环境保护、支教扫盲、科技下乡、文艺下乡、企业帮扶等志愿服务类;社会调查、挂职锻炼类;企业实习类(与专业相关,非教学部门集中组织);勤工助学类;科技创新、素质拓展与职业技能培训类等。
二、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为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个人实践与团队实践相结合。
集中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学院具体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统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分散实践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参加科研项目、勤工助学、岗前实习、素质拓展等形式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团队实践是指由学院、班级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集体组织,参与人数在六人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团队可以由本学院、本班级、本年级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不同学院、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组成。
团队活动以支援服务类为主,并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团队实践需在校团委立项,可申请部分活动经费。
三、社会实践学分制管理社会实践参与对象为东北林业大学全日制四(或五)年制本科在校生。
教务处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列入教学计划中,实施学分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把教师指导社会实践的成绩列为考核评优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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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
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
社会实践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社会实践由“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以及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实践评优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参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分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
指导教师由政治与行政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团队社会实践带队教师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担任。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服务、社会考察和调查、就业创业三类项目。
同时鼓励和倡导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参加勤工助学、科技发明、生产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服务类项目是指学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政策宣讲、法律援助、义务支教、医疗卫生服务、生产劳动、科技支农、文艺演出等服务活动。
社会考察和调查类项目是指结合社会的热点问题和自身实际确定一个调研课题,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深入的调研,调研后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就业创业类项目是指学生进行各类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
第十一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体实践与团队实践。
个体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各种节假日进行实践,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由个人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团队实践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具体实施按照团队社会实践有关办法执行。
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寒暑假。
每位学生均需通过个体实践或团队实践的形式,参加一次社会调查,并提交一篇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该课程成绩评定依据。
第十二条政治与行政学院于每年3月完成社会实践指导教师选拔工作,组织指导教师向本科二年级学生发布社会实践选题。
4月至5月,学生根据社会实践选题填写申报材料并报送指导教师审批,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最多指导100名同学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核学生的申报材料,并有针对性地给出指导性意见。
学生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根据学校正常选课时段选定社会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每年寒暑假,校团委或各学院组织开展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发布团队社会实践信息,并负责进行组织、动员、培训、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等工作,要求学生参加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前购买保险,以及实践地相关信息的前期调研等。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安排一定课时讲授社会实践相关事宜。
同时提倡指导教师围绕所指导学生申报的课题和实践内容,开展社会实践方面的经验交流、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
第四章考核管理和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社会实践课程考核形式为考查。
课程成绩实行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
优秀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良好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0%。
其中,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合格者0分-59分。
第十六条学生于大三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社会实践成果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交给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完成成绩登录工作。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及评定成绩由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若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实,指导教师可直接将具体情况报学校教务处或相关学院,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每年全校社会实践教学工作总量按照《毛泽东思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一个学期36学时的实际教学班级对应的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当年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实际选课人数由政治与行政学院核算并分配。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优和表彰工作,表彰对象为组织、指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社会实践不可用专业实习、研究项目、参赛经历等形式替代,其选课计划、成果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等学分认定工作统一安排在第三学年。
第二十一条社会实践活动可多次参加,其考核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主,不可用简单的实践总结、心得体会等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