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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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一)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甲为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

经查,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香港K 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

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攻略2017年是司法考试最后一年,各种可预见不可预见的因素增多,所以考生复习更要注意。

下面是详细攻略:备考准备1、买一套辅导机构的教材(下次推文会给大家详细推荐)。

如果是非法本,考虑到零法律基础,可以购《买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因为一共是三本,分别为卷一、卷二、卷三,而且每本都很厚,所以俗称“三大本”)。

三大本是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打个比方,就像我们从小上学时用的课本一样,是一种官方的指定教材,我们的考试范围不会超出这个教材。

其实,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老师的授课都是源于三大本和历年真题。

特别有些年司考命题选材上,命题人除了考察历来的重点知识外,还会在三大本中抽选少部分偏冷知识。

如果是法本或者有一定法律基础,可以跳过三大本,直接购买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出版的教材。

这类教材现在比较热的,分别有厚大讲义、万国专题讲座、众合专题讲座、指南针等等。

这几个都是老牌了。

法条书籍的,推荐指南针;刑法的,推荐柏浪涛老师《刑法攻略》;民法的,推荐众合李建伟老师《民法60讲》;理论法学的,推荐杜洪波老师《理论法攻略》。

这类辅导机构的教材,只要购买一套就可以了,因为后面还有课件讲义,资料不在多,在于是否吃透消化好。

2、买两套真题(一套按照科目分类的真题、一套按照年份分类的真题)简单说下,真题科目分类版,是前期用来检验你对各科知识掌握情况。

真题按年份分类版,是用于后期复习,约束自己在考试时间内完成每一卷的题目,看看做题速度、得分情况,并对前面复习进行查漏补缺。

3、除了三大本、培训机构出版系列教材、法条、两套真题外,还需要课件音频。

司考课件,可以说是一直伴我们到考试。

从复习那天起就可以下载不同阶段的课件音频听。

至于司考音频,我们公众号推文、或者思考君微信号朋友圈都会同步分享。

4、复习的先后顺序。

思考君建议,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诉、刑诉、三国法、商经知和理论法的顺序开始啃吧。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司考过关必须养成的十大习惯提要:有人说司法考试是“中国第一考”,但每年都有人能顺利通过,学习前人的经验方法也可以为我们省下一些精力。

做一件事情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复习是一件很艰辛的事情但是当学习也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成功往往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每天一定要坚持复习,哪怕你看书看得想吐,也要完成计划以后再去吐!1、在职考生的双休日和长假:当复习完成一遍之后,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原则上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基础知识。

2、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制定下周学习计划。

3、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

4、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

有考友说:“当时学习的时候有一个误区,就是简单的认为司考无非就是背法条,只要有好的记忆力就行”,司法考试涉及的法条,并不是凭记忆力好就能记住的。

哪怕你过目不忘,考试的时候把法规从脑中翻查一遍也需要一段时间,就算你是天才,怕也来不及考试了。

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

5、用司考题库分科真题做每周配套练习,用司考题库分届真题或司考模拟题做每月评测;通过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6、不动笔墨不读书,推荐“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

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者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

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

这也是学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

这也是做到书越读越薄的一个过程。

7、有记录复习日记的习惯:日记不要多,几句话就成,具体是记录今天看了多少书,有哪些考点不理解。

主要作用是,记录看书的进度,以便总结每天的不足。

每天所定的进度,应当尽力完成,以免拖累后面的安排,当你过了司考,回过头来看看,一定会感慨万千;8、教材法规真题以及各种资料相结合,各个击破。

有考生习惯于先将教材全部看一遍,看完把法规再看一遍,然后再看真题等等,但回头看看什么都没记住。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意思表示

⼀、意思表⽰的概念 意思表⽰是指当事⼈将企图发⽣⼀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于外部的⾏为。

意思藏之于⼼,不能发⽣效⼒。

(1)甲对⼄说:我⼉⼦如果考上重点⼤学,我⼀定请你喝酒,属于赠与的要约邀请(附了条件)。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出题⼈认为此不为意思表⽰,此点要注意。

(2)潘某在寻物启⽰(应为“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500元,属于悬赏⼴告。

对悬赏⼴告有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种观点认为是单独⾏为(单⽅法律⾏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

另外,对于悬赏⼴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3)孙某临终前在⽇记中写道:若离⼈世,愿将个⼈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可以认定为⾃书遗嘱。

遗嘱是⽆相对⼈的意思表⽰,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不以送达为要件。

但此选项设计得不严格、不合理。

因为,⽇记也可能是纯⼼理活动的记载,⼀种感情的宣泄。

在有瑕疵的多选题中,还是要尽量选它(与单选的排除法不同)。

这也是⼀个技术性的⽅法。

(4)何某向⼀台⾃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为,故构成意思表⽰。

正在⼯作的⾃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

⼆、意思表⽰的类型 (⼀)明⽰意思表⽰与默⽰意思表⽰ 明⽰是以⾔辞(⼝头、书⾯)表达意思的⽅式。

默⽰是以特定⾏为表达意思的⽅式。

沉默⼀般不具备意思表⽰的价值。

所谓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

沉默在存在预约、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得作为意思表⽰。

法律专门作出规定时,沉默得作为意思表⽰。

(⼆)有相对⼈的意思表⽰与⽆相对⼈的意思表⽰ 1.有相对⼈的意思表⽰,是指须将意思表⽰传达给对⽅才能⽣效的意思表⽰。

如要约和。

2.⽆相对⼈的意思表⽰,⽆须将意思表⽰传达给他⼈,即可⽣效。

即意思表⽰作出时,即⽣效。

遗嘱的⽣效不以送达相对⼈为要件,属于⽆相对⼈的意思表⽰。

但遗嘱于遗嘱⼈死亡之时始发⽣效⼒。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掌握本条原则需注意两点:(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具体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真题分析(2005/三/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B 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C 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D 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答案:A依《民事诉讼法》第187、第179条第2款规定,本题各选项之中,只有A项属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从事职务活动时与审判人员有平等的权利。

其从事的活动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而证人接受礼金出具虚假证言、法官为仲裁案件提供意见接受咨询费和法官免费做法律顾问的情形,并不是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所以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全国司法考试书籍

全国司法考试书籍

全国司法考试书籍
全国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司法考试书籍推荐: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内容全面、系统,涵盖了考试大纲的所有知识点,是备考司法考试的基础教材。

2.《历年真题解析》: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备考的重要资料,可以帮助考生了解考试题型、难度和命题规律,从而更好地把握考试要点。

3.《法条精讲》: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法条精讲类书籍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

4.《专题讲座》:这类书籍通常按照考试科目或知识点进行分类,对每个专题进行深入讲解,有助于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1。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2024版 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2024版 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24版教学
一、课程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权威考试,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和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程针对准备参加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和从业者,提供全面、系统的辅导,帮助学员掌握考试重点、难点,提高应试能力。

二、教学目标
1.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形式。

2.指导学员掌握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及考试技巧。

3.提高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

4.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应试信心。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
1.教学内容:本课程将根据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系统梳理法理学、宪
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程序法学等各科目的知识点,对重要考点进行深入解析。

同时,结合历年真题,进行实战演练,帮助学员熟悉考试难度和题型。

2.教学方法: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资源,通
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实战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四、课程安排
本课程共分为四个阶段:基础阶段、强化阶段、冲刺阶段和模拟考试阶段。

1.基础阶段:重点讲解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帮助学员建立扎实的知识体系。

2.强化阶段:深入解析各科目重点、难点,结合历年真题进行讲解。

3.冲刺阶段:针对考试重点、难点进行集中复习,提高学员应试能力。

4.模拟考试阶段:组织模拟考试,帮助学员熟悉考试流程,提高答题速度和
准确度。

五、教学团队
本课程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的教师团队授课,他们将根据自身经验和对考试的深入了解,为学员提供最优质的教学服务。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法的作⽤是指法对⼈与⼈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的⼀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的运⾏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可以分为规范作⽤和社会作⽤。

规范作⽤是从法是调整⼈们⾏为的社会规范这⼀⾓度提出来的,⽽社会作⽤是从法在社会⽣活中要实现⼀种⽬的的⾓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是⼿段,社会作⽤是⽬的。

(⼀)法的规范作⽤ 法的规范作⽤分为五个⽅⾯:第⼀,指引作⽤。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为的指引作⽤,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有选择的指引⼀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

第⼆,评价作⽤。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的⾏为的作⽤。

第三,预测作⽤。

这是对当事⼈双⽅之间的⾏为的作⽤。

第四,强制作⽤。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为的作⽤。

第五,教育作⽤。

这是对⼀般⼈的⾏为的作⽤,包括正⾯教育和反⾯教育。

(⼆)法的社会作⽤ 社会作⽤相对来说⽐较简单⼀些,⼤致包括两个⽅⾯: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社会公共事务⽅⾯的作⽤。

这些⽅⾯作⽤⽐较明显的体现出⼀种社会性,⼀般包括以下五个⽅⾯:第⼀,维护⼈类社会的基本⽣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安全,保障⾷品卫⽣、⽣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交通安全等。

第⼆,维护⽣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产。

即通过⼀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业、组织农业⽣产,对这些活动实⾏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技术规范。

包括执⾏⼯艺和使⽤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弹药)和危险作业(⾼空作业、⾼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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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司法考试专题辅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第五,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方面作用比较明显的体现出一种社会性,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第五,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可以这样说,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方面的作用更多的体现法的社会性。

法律调整阶级之间关系,也就是说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更直接的表现为一种法的阶级性,所以法律既具有阶级性,同时还有社会性。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你要注意到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发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发挥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大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大方面,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所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而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第二大方面,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有什么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1.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

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总是先有生活后有法律,法律很少是超前的,不太可能一些现象、一些行为还没出现的时候就有法律了,所以你会发现总有一些行为出现的时候是没有法律调整的。

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以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2.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改来改去法律的权威性就没有了。

所以大家会发现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是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3.法律具有普遍性、概括性。

你会发现中国社会民主也好,地区发展也好,经济状况也好,文化方面也好,差异很大。

但是法律是中国的法律,不是哪一个地方的法律,这样两者就有一种紧张关系,使其表现出局限性。

4.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要对一种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首先要认识这种规范,认识这种所要规范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以前有没有过,这都很难说,以前可能没有过,没有过的话你能不能生造一个词,然后写到法典里去?一般不可能。

所以语言文字的这种特性,也会导致法律的局限性。

5.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程序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比如说有一个人拿着针到处扎,自己患了艾滋病要和大家同归于尽,最好的实现正义的办法是把他逮住以后大家有口水的吐口水,有力气的出力气,打他什么的,每一个受害者共同来把他解决掉,这就是所谓的正义实现,对大家的教育意义也是最明显的,这是古老的实现正义的办法。

但是现在的法治社会不一样,你最多只能把他绑住,随后你还不能用脚踢他,不能吐口水,对不对?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权,你只能打电话叫警察,然后免费坐车让他上一个地方去,随后再预审、批捕、提起公诉、一审、二审,等等,起码需要几个月,到那时大家对这种法律作用已经不是那么强烈了。

所以说程序有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律作用的发挥。

6.法律依靠证据。

我们大家如果记忆犹新的话,1995年、1996年的时候美国有一个案子,涉及到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民众普遍认为辛普森有罪,觉得很明显的,但是辛普森有钱,请好律师,请专家证人,最后法庭当庭审判,辛普森无罪,可以出去了。

尽管后来在民事赔偿上是成立的。

不过很多人说,他要是在中国不知道死了多少回了。

现在大家都知道如何不留证据,连三岁小孩都看到那些电视剧,都看得清楚、明白,三岁小孩都知道你要上人家家里偷东西要戴着手套。

你本来穿三十码的鞋,最好穿三十五码的鞋,然后走进去,都清楚不留指纹,不留这个那个的,所以现在找证据很难,但是在法律上找不到证据一切都免谈,对不对?估计是不行的,猜测是不行的,推论是不行的。

因此说法律自身的特点会影响法律自身作用的发挥。

第三大方面,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的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有影响。

西方有云“法官的一顿早餐决定被告的一生命运”,这表明法官素质与法律作用的紧密联系。

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大方面,法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法的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这是取决于法律自身和法律之外的多种因素的,所以这些大家要注意,因为考试的时候就可能出题,你要会把它理解,能够生活化,不能就事论事。

第一节我们来看看题,过去曾经有个这样的题,看看大家的理解。

某村居民于小林为了盖房子,要到山上砍几棵国有的林木,于小林的父亲知道以后,就对他的儿子于小林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于滥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听从了父亲的劝导。

问:该实例说明法律具有哪些功能,实际上是问法的规范作用。

有四个选项:A.引导,我们现在称之为指引。

B.评论,我们现在称之为评价。

C.教育。

D.强制。

这是一个多选题,整个例子比较清楚了,事情比较清楚了,我要去砍树,可能要盖房,可能要干什么的,父亲也不给我钱,我只好自力更生,我去山上砍国家的树,但是父亲法律观念还很强,你去砍是违反《森林法》的,我再想想父亲还是父亲,听他的话吧,没去砍,就是这样一件事情,A.指引;B.评价;C.教育;D.强制。

该选哪几种呢?这里面关键一条,做这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我们讲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因此首先要分析这个事例里面有哪些人的行为,之后再一个一个去套。

首先一个行为,于小林表达自己想去砍树的行为,这是一个表达的行为。

第二个行为,父亲给儿子讲的行为,告诉儿子,傻儿子不能去,否则就会在里面呆两年什么的。

同时我们发现是不是还有两个行为,蕴含着的,第一个行为,他父亲了解《森林法》的规定,不管听别人说也好自己看也好,有没有这样一个行为?应该是有的。

还有一个是于小林听了父亲的话以后没有去砍,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

所以我看至少有这样四种状况、四种行为。

随后我们再来逐个行为分析。

首先一个表达想砍树的行为,这就不是法律调整的,很多人这题做错就是在这方面没有理解清楚,他没砍,还没砍,只是说想砍,想砍和砍这是两回事,有本质的不同。

第二个,他父亲告诉他儿子的行为,这是属于什么作用,应该是教育,所以教育作用有了,C项就应该选。

父亲知道了有《森林法》这么一个规定,随后导致他自己没有去砍树,不仅仅自己没去砍树而且还让儿子别去砍树,这种行为是法律什么规范作用,应该是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于小林听父亲这样说了之后心里虽然也不太情愿但也没去砍,于小林的行为仍然是表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他知道父亲这样说了之后他没去砍,自己指引自己在法律的轨道上,所以,A项也应该选。

这里面我们发现一个行为与法律的作用没关系,一个行为是和教育相关系的,还有两个行为是和指引相关系的,对不对?没有强制作用,因为他还没有违法犯罪;还有一个没有评价作用,为什么,因为评价是对他人的行为,于小林还没有砍树的行为,如果已经砍树了,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就有了。

你会发现这一题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往往做错,做这种题时首先要把关系弄清楚,把行为理清楚,然后根据法理学的有关内容,根据知识、原理一个一个来对应。

例题:1—1(2006/一/52)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

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答案:ABCD。

本题实际上并不复杂。

本题中,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而法律原则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7条可以判断、衡量传销活动的合法与否,从而体现了A项的“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立法者确立法律原则就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人们自然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故C项“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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