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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DOC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DOC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单选: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2、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上述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题干中提到的“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

3、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

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市中级法院B.B市中级法院C.C市中级法院D.乙省高级法院「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案件的执行法院。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三章法人基本要求: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C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行为人的处罚,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或是社会危害性等抽象的角度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

B项,甲的行为属于对社会管理秩序法益的侵害,其行为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对公共安全的侵害,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其法定刑上限为5年;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刑期不超过有期徒刑。

D项,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绝对不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办案。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观点①,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民主主义要求刑法的制定是民主的产物;尊重人权主义强调对任何人追究刑事责任都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

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2013年刑事诉讼法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2012 年2011 年2010 年2009 年2008 年章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主体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 (1)证据制度;(2)刑事诉讼法概述;(3)特别程序;(4)侦查程序 (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死刑复核程序;(4)二审程序 (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审判概述 (1)一审程序;(2)二审与再审程序;(3)证据制度;(4)执行程序 (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 2012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 共计分值 13 2 1 0 0 1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 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2 分);自白任意规则(1 分);补强证据规则(1 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2 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2 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主体、完善过程、诉讼价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19分)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 分);拘留和报请批捕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1 分);拘传的程序(2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2 分)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1 分) 考查细目 “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1 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 刑事诉讼理念(1 分);刑事诉讼价值(2 分);刑事诉讼 法与刑法的关系(9 分)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分)(2;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1 分) 证据 27 强制措施 附带民诉期间、送达立案 6 1 0 0侦查程序 10 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1 分);补充侦查 (1 分);技术侦查(2 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2分);询问被害人的程序(2 分);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2 分)审查起诉程序审判概述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06111死刑复核程序(1 分)再审程序(1 分)暂予监外执行(1 分)附条件不起诉(1 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 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分)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分)(1;(2;犯罪记录封存(2 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4 分)中止审理的情形(1 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 分);法庭辩论(2 分);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2 分)特别程序1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0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其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一、总则(表-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商经讲义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商经讲义

目录经济法 (2)第一章竞争法 (2)第二章消费者法 (6)第三章银行业法 (12)第四章财税法 (16)第五章劳动法 (21)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1)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37)商法 (41)第一章公司法 (41)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54)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60)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61)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64)第六章票据法 (70)第七章证券法 (74)第八章保险法 (82)第九章海商法 (86)知识产权法 (89)第一章著作权法 (89)第二章专利法 (96)第三章商标法 (101)经济法授课:汪华亮老师第一章竞争法本章导学1.地位2.内容3.法条一、垄断协议(一)基本内容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主体: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

2.内容:排除、限制竞争。

3.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协同行为。

4.类型横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5.豁免不属于垄断协议的:(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1)至第(5)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6.后果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完美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完美解析

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 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正确答案】:A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B. 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C. 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正确答案】:B3、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

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

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

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正确答案】:B4、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正确答案】:C5、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

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

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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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录音资料的使用方法前言:需要司考录音资料的朋友不要着急,如果您仔细看完本经验文章,您会得到一个非常好的司法考试录音资料的获取和使用方法。

说实话昨天查成绩的时候,颤抖的输完考号后,真是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成绩算是还成吧,因为是在加班所以也就没酝酿出眼泪,不过还是挺激动,后来听家里人说我妈比我还激动。

所谓司考的含金量不言而喻,堂堂国考的地位不容小觑,但是这绝不代表这是一座不可逾越的山,就像我这智商的都能考过,所以大家只要努力肯定没问题。

坊间都在传,司考,天下第一考耶,至今我也不清楚是因为考的人多还是在说司考难,但司考再难也只不过是一门考试,是考试就有应对考试的办法,废话不多说了,把我这将近半年的备考心得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备战明年司考的童鞋们有所帮助。

司考绝不是法本的期末考试,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思想重视问题,不否认有神童可以短期速成,但是我确实没那能力,再说现在放水这么严重,已经不能只要求通过了,得争取考个高分(呵呵,我的分也不高),所以就请好好重视这个资格考试吧。

1、环境准备对一个法本生,特别是像我一样在一个垃圾学校(我爱我的母校,但依然不能改变学校垃圾这个现实)四年的大学生活每天都是混日子,混了四年以后让你重新安心学习确实不怎么容易,首先比较困难的一点就是你能否在椅子上坐住了,既然选择了司考这条路那就要面对这个现实,法律需要背,但绝不只是背诵这么简单,所以第一要点就是安心坐住,因此第一条建议就是别在家学习(家里条件再好也不适合学习,累了躺床上就睡着了,开开电脑就不想关机,看电视就算是只有无聊的广告也比去翻法条强,所以建议选择去图书馆,而且最好是有管理员的那种,还有最好不要有中学生的那种,这帮小屁孩边说话边学习照样行,咱老头老太的就不行,我这大半年基本是在青图呆着,乃至和管理员大叔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当然要感谢同样在图书馆陪我唠嗑解惑的卢大姐,勋勋。

等好多童鞋在此不赘述了,还有同样让我见识到了花痴的怪兵叔叔,图书馆各层怪人也给我枯燥的复习生活增添些许快乐,感谢大家(他们该谢我还是骂我呢)2、工具准备废话好像说太多了,长话短说,建议备考前准备下列物品,法藤钛圈(长时间学习,肯定脖子酸,就算这玩意是小日本骗人的,就当是买个心理安慰吧)头疼片(作用同钛圈),好用的文具诸如彩笔好涂涂画画,一台能上网的电脑,一台打印机(如果是在职考生,本人实在佩服,不过对于在职生也有在职生的优惠,例如,公家提供的免费打印服务,起码就是项福利,当然打印机也不贵,俺到了后期买了一台佳能p1100,相当廉价,不到300大洋,而且a4纸相信也是很好搞到的。

相信我手边有一台打印机绝对是有帮助的。

当然还要有一个待机时间长久一点的mp3,有了这些就安心好好学习吧。

3、复习资下面该说说复习资料了,第二年复习了,所以可以说见识过了很多版本的参考书,市面上的各色材料也相当多,初次参加考试的可能不知如何选择,比较有名的是万国系列,中法网名师笔记,三校笔记,当然还有指定教材三大本。

其实每套教材都有利有弊,我认为比较好的是万国系列的民法--李建伟,刑法--袁登明,虽然袁老师不是最好选择,和出题人的观点也不完全一致,但是看过两版的该书始终觉得还是不错的,三国也还成,其他的基本真是不敢恭维,三校讲义要根据各科的辅导老师来看,后面会结合录音谈一下我的看法,中法网笔记我觉得有点吹嘘的嫌疑,技术含量一般,特别是吹嘘的最猛的阮齐林,我不是有偏见更不是拖,还有红宝书。

如此的根本就不用看。

所以说吧,参考书其实买不买都无所谓,有台打印机,自己打讲义,我负责任的告诉你,2013年必胜,详情如下下面是我心得的精华了,就是各科录音究竟该如何选择的问题,麒哥负责任的告诉你,听我的绝对没有错,听了这些人的课简直就是一种享受刑法:之所以先谈这个,首先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四大金刚首先就是刑法,所谓得民刑者得天下,虽然民法比重也很高,但是因为民法又下分物权,民通,债权等编,所以说实则刑法才是司考第一大户,大家好像向来都是重民轻刑,就像我第一年考试一样,那是另话了,其实只要选对了师傅,刑法真的不难,那么这个师傅究竟是谁呢,毫无悬念,张明楷弟子--刘凤科老师,我如此推崇并不只因为我今年卷二107,或许比我高分的有很多人,但是我只想告诉你,刘老师真的是司考辅导界刑法第一人,我再次强调我不是刘老师的拖,相反,我刚开始听刘老师课的时候,可以用崩溃来形容,听上个几分钟就得到回头来重听,而且当时因为刚开始讲义和录音没有配套就挺吃亏,所以说有台打印机很重要,哈哈,或许刚开始你确实无法接受刘老师的一些先进思想,或许和你四年本科教育的刑法观念背道而驰,但是要提醒,司法考试永远都是出题人大于法条大于教材的,这是游戏规则你就要学会适应,我当时也觉得刘老师表达能力不太好,但是后来因为新换了出题人周光权,我同样听了他的弟子-柏浪涛的课,可以负责任的说,和刘老师根本不是一个层次上的,不相信大家可以听一下做一下比较,但是还要奉劝一下各位,不论是哪一科,一旦认准了一个老师,就坚定的听下去,路子乱了也不是好事。

像之前听过很多人的课,后来选择了刘老师,确实因此走了很多弯路,每个老师难免有好的地方自然也有坏的地方,既然有本事出来作辅导肯定是有他的金刚钻,坚信这一点吧。

民法:说实话,这科比较惭愧,因为把重心转移到了刑法上,民法放松了,后期以至于觉得自己的民法奇差,况且今后主要打交道的还是民法比较多,所以选择一个好老师也很关键,话说李仁玉老师很不错,刚开始因为mp3不能加速(李仁玉大师的缺点就是语速太慢,如果你是报班听的话我是很佩服你的耐性的。

)后来有次在电脑上听李老师的课,提速以后发现李老师讲得很好的,值得听一下,另外推荐的是钟秀勇老师,一开始选择听的是钟老师的知产,就觉得很不错,其他的也讲得很好。

另外还听过张翔,隋鹏生等老师的,也都行,民法大师太多,百家争鸣啊,找准一个听下去没错的。

民诉:这是继刑法刘凤科之外我要极力推荐的第二个老师,民诉也是四大金刚,郑其斌,确实有其魅力所在,而且因此保证了授课质量,郑老师的民诉录音与讲义绝对会帮你把乱糟糟的民事诉讼搞透彻,话说杨秀清老师讲的也行,不过有位考友抱怨杨老师的声音嗲。

嘿嘿,这个还是力荐郑老师。

刑诉:都说汪海燕汪阿姨好,其实我觉得讲的一般,因为我是拿他和郑其斌比较的,所以感觉一般,不过刑诉也没听过别人的课,也就随大流,推荐汪阿姨好了三国:没啥好说的,大家说今年三国都在杨帆(女)讲的范围内,我也没啥感觉,不过确实讲的挺好的,可以听一下,至于出题人张丽英,以及万国超详细笔记刘万啸(我们的合同法老师呢,我们学校虽然垃圾,不过老师水平都很高,也都出来搞创收了)我都没听过就不推荐了。

理论法学:话说我最头疼背这些乱七八糟,没大用处的东西,没想到卷一得分大大超过预想,法理我听了杨帆(男)和看了周旺生的讲义,我实在觉得这科是个老大难,怎么学都不会,很多人都推荐三校陈景辉的课,我没听也不好说,据说挺不错,反正扬帆的一般,周旺生就直接看讲义好了,根本就是读材料,所以法理推荐陈景辉,觉得不好别骂我,宪法也是老大难,好像只听了杨帆的,法制史这种没水平的课只看看讲义和教材就好了商经,张海峡不错,黄段子超级多,听课有笑话听,所以不会太累,但是仅推荐他的公司法,总结的确实不错,“那个呆子竟有蜜”我到现在也没往,其他的口诀就。

有时间记那玩意知识点早就背过了,第一年听了一个叫鄢梦轩的女老师,声音很好听,讲的也还行吧,对照张海霞的可以查缺补漏,据说山政还有个叫啥楚道文的也出来挣外快了,没听过,不做评论,因为是母校的老师,所以特别提一下。

至于经济法自己看法条,看书吧,没有捷径,对照大纲自己看吧行政法:这个得特别说说,这们耽误了我好多时间,有那时间我还真不如好好玩玩,我听了四个人的课,吹得最响的是林红潮,之所以说吹,大家可以自己比较我这么说的原因,完全不推荐,吴鹏讲的还行,笑话也挺多,但是可能是穷疯了缺钱花,全国学校串场,所以授课质量大打折扣,王旭还没出场就听他的暖暖身子吧,还有万国的季红,可能说他讲的好的,也只有万国自己的学生吧,我听了,一般,还不如听吴鹏的,最后代表出场--王旭,小孩80后讲的挺好,相传每年的卷四论述都押中题目,今年好像失策,不过讲课确实没话说,利落干脆,每年他的论述押题都搞得神神秘秘,其实网上都传疯了,反正行政法就听他的吧,很不错,今年他搞了些法条,应该都没出范围,以至于,我最后被行政搞疯了也多亏这些法条救命,谢谢王老师大体上录音就是这些,希望备考2013年的童鞋们早些入手起码选定了要听那个老师的课,不要像我,听了这个又去听那个,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得不偿失,每次听课,录音比对讲义,绝对没问题,还有不推荐用电脑听课,同理,开着电脑就有心事,就不会安心学习,所以好好做桌子前面用mp3听,这又不是听歌,音质无所谓,关键是待机时间,而且最好有提速功能。

另外说说讲义和录音的来源,首先就是状元考吧,资料全,价格便宜,信誉有保障,我之前在大家都知道的那个网站的一个店铺买过被骗后,经人接受才买状元考吧的.我觉得这已经是学法人,司考人人皆知的了,想什么时候听都行,听多少遍也行,投资也小,方便实惠。

状元考吧的网址是,感谢他们,为此给他们免费宣传一下. 状元考吧论坛也有不少他们发布的免费的司考录音资料,但我还是建议大家花几百元,省去为了免费资料到处去下载和寻找的宝贵时间。

另外还有这个辅导班的问题,我投资了,然后听课应该也认真点,而且老师指导着你学习比自己学强多了,至于报什么班就不好说了,各个学校哪一科都有好老师有就会有不好的,所以还是说花钱买一个可以选择好老师,这点才是最重要的,不管怎么样,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还有就是最好选择面授的,质量有保证,视频和听录音根本没区别,何必去看那些老头老太呢,又没有黑板根本没必要,花钱还多,所以我认为买一个是很不错的。

还有选择最好是周末的班,如果是那种最后时间集中上课的,我觉得得不偿失,最后是用来冲刺背书的,你还拿来听课,肯定就会占用很多宝贵时间,所以大家自己看着办吧。

4、其他说明说句题外话,想对那些两口子一起备考的童鞋们说一声,两个人在一起别刚想着玩,特别是男童鞋们,以及那些自己备考的男童鞋们,如果在你身边有一个默默无闻的女孩子请好好对她,因为她在用她人生中最好的时光陪伴你,而此时,你一无所有,他是在用自己的幸福押宝,所以请好好对她,相反,因为你没有考过而离开你的男童鞋也不要气馁,我觉得这更加是一种动力,咱们更要感谢她是吧?。

洋洋洒洒,好久都没发文章了,就说了那么多有用没用的,大家看看应该会有帮助,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毕竟我也是个过来人了,哈哈,最后还得说一句,看在我打那么多字的份上,再说咱都是学法的讲究个维权意识,提醒下请勿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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