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3)国际商业贷款(了解)
(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
出租人A
2租赁合同
1选、订货物 4送货 3购货合同
承租人B
供货方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了解)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制度
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资金外逃和逃避税
国内监管
国际协作、 国际风险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形成:
产生原因:二战以后,为稳定国际汇兑市场、保持 各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 稳定 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两 个协定为基础的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B、世行集团贷款:
(a)世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5 年)、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国际开发 协会(1960年)、ICSID(1966年)、 MIGA(1988年) 从事贷款业务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 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b)各成员贷款的特点(了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 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项 目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无政府担保的发展中成员 国私人生产性企业发放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较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 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 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 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专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英国作为世界知名教育强国,拥有众多优秀高校。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的区别,以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二、国际金融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金融法硕士课程主要涵盖金融市场法规、金融监管、金融纠纷解决等领域。
课程设置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操作,帮助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
2.实践机会国际金融法专业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的专业能力。
此外,学校还会邀请业界精英进行讲座,拓宽学生的视野。
3.就业方向国际金融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金融机构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
三、国际经济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经济法硕士课程涵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收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经济法专业同样重视实践教学,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机会。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就业方向国际经济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外贸企业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
四、国际商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商法硕士课程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同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商法专业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如模拟商事仲裁、实习等。
此外,学校还会举办各类竞赛,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
3.就业方向国际商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外贸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机构等。
五、英国硕士特点与优势1.高质量教育: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严谨,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
2.优秀师资:英国高校吸引了一批国际知名学者和业界精英,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实践经验。
3.国际化氛围:英国硕士课程国际化程度高,学生有机会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同学交流,拓宽视野。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
(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
)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国际金融法的范围1.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3.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4.各国的金融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金融法的形成:17世纪至19世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阶段(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表现在:(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2)多边金融条约纷纷出台(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4.国际金融创新的出现,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摘要:1.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定义与区别2.英国硕士课程设置及专业方向3.英国硕士课程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侧重4.我国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认识和应用5.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启示正文: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有各自的侧重点。
国际金融法主要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跨境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关注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则涵盖了贸易、投资、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通常会针对这些领域的不同特点进行专业细分。
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为例,其法学院提供了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
其中,国际金融法专业课程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则侧重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商法专业课程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贸易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三个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更注重其共性,较少进行专业细分。
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强这三个领域的人才培养,特别是在专业细分和实际操作能力方面。
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我国应加强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其次,我国应借鉴英国的课程设置和专业细分经验,为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提供更精准的培养方案。
最后,我国还应加强对这三个领域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教育质量。
总之,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的侧重点和专业细分,这为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相继废除了奴隶制,实行民主、平等和人道主义。
现代国际金融法就是由各国参加签订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公约》,简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一些专门性国际金融公约和条约所组成的。
我国于1971年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成为其成员国,成为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该组织建立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维持国际汇兑安全及稳定,并增进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了解与信任。
”其成员是:美利坚合众国、欧洲共同体、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瑞士联邦、英国、爱尔兰、挪威、葡萄牙、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希腊共和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大公国、土耳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参加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该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则和准则。
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
在这些规则和准则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贷款协定通则》和《国际资本转移公约》。
我国在这些领域里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成功的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所仿效。
我国还通过一些金融公约和条约来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特别是直接投资领域内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金融组织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
关系。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保险准则》和《国际再保险公约》。
为了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影响力,我国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和黄金交易中心,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唐应茂国际金融法笔记

唐应茂国际金融法笔记好啦,今天咱们来聊聊国际金融法。
哎呀,别一听到“法律”就想跑了,这东西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
你看,国际金融法说到底就是管那些跨国银行、金融机构、货币流通这些事儿的法律。
要说它跟咱们平时生活也没啥太大区别,反正就是钱从一个地方流到另一个地方,大家得知道怎么管得妥妥的,才不会乱套对吧?想象一下,咱们都知道,世界各国的钱就像是无处不在的空气,时不时就得换个地方呆呆,或者调调位置。
但问题来了,这么多钱在国际市场上飞来飞去,各国的法律难道能随便放任吗?当然不行啦!想象一下,一个人拿着一大堆钱,想随便往任何地方投资,可他根本不关心别国的法律和规矩,那会乱套的,谁都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国家被卷入这些资金的风暴里。
所以,国际金融法就是用来规范这些钱的流动,确保它们按规矩来,大家都能和谐共处。
讲到这儿,你可能会问:国际金融法到底管啥呢?哈哈,这个问题问得好!其实它管得东西可多了,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它得确保跨国交易是公平的。
你看啊,全球的市场可不是一个小池塘,里面鱼多水深,要是没法公平交易,那可就不好玩了,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
再说了,像这些大银行、大金融公司,如果随便做些违规操作,直接引发经济崩盘那就太可怕了。
所以,这些法律就像是金融市场的“保镖”,随时保护着大家的钱袋子不受侵害。
再聊聊这法律具体怎么发挥作用的。
你要知道,国际金融法可不仅仅是纸上谈兵,光靠嘴巴说得再漂亮也没用,关键是执行得怎么样。
比如,有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益,可能会搞些小动作,什么洗钱、避税、操纵市场等等,都是不小的隐患。
这时候,国际金融法就得出马了,像个严厉的老师,随时监督这些金融机构的行为,发现问题就立马纠正。
但说实话,要让这法真真做到,光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可不行。
你想啊,一个国家能管得了自家金融机构,但如果钱从自家流到别的国家,这可就不是一国之事了。
国际间得有个合作机制,大家都得站在同一条船上,才能让这些规矩真正有意义。
所以,国际金融法不仅仅是各国的单打独斗,而是大家共同协作的结果。
国际金融法

金融特点
基本特点
主要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 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 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 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 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 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 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 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国际金融法

6. 2 量规R口公差带
• 制造公差和通规公差带位置要素Z是综合考虑了量规的制造工艺水平 和一定的使用寿命,按工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给出的。具体数值 见表6.1。
• 2.验收号规 • 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所用的量规。在量规国家标准中,没有单
独规定验收量规的公差带,但规定了量规的使用顺序。
• 必须指出,只有在保证被检验工件的形状误差不致影响配合性质的前 提下,才允许使用偏离极限尺寸判断原则的量规。
• 选用量规结构型式时,必须考虑工件结构、大小、产量和检验效率等, 图6. 3给出了量规的型式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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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2.量规极限偏差的计算 • 例6. 1计算φ20H7/f6孔、轴用工作量规的极限偏差 • 解:首先确定被测孔、轴的极限偏差。查第2章极限与配合标准,φ20
• (三) 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 国际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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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1) 国际性特征。国际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 也 就是说,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 国因素。
• (2) 基础性特征。国际金融法仅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 际金融交易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 它是直接 针对国际货币兑换、国际货币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则, 而不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 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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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际金融法概述
• 现代国际金融法的诞生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为标志的。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时候, 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货币金融秩 序, 加强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 1944 年7月, 在美国新罕布什 尔州的布雷顿森林(Breton Woods) 召开了有44 个国 家代表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 通过了“布雷顿森林协定”。这 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 tary Fund, IMF) 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规定了 各国必须遵守的汇率制度以及解决各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措施, 从 而确定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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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Terms 1.首部 Head 2.定义Definition 3.贷款货币条款 Loan Money 4.贷款期限条款 loan terms 5.贷款金额条款 loan amount 6.贷款提取条款Loan extraction 7.贷款利率条款 Rates
8.贷款偿还条款 Repayment 9.权利、义务转让条款 Transfer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10.税收条款Taxes
第十二章 国际融资 International loan
第一节 概述
概述
概念
分类
共同条款
一.概念International loan
(一)又称为国际信贷,是指发生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的跨国资金信贷。
2
(二)特征 1.国际性 2.本质:债权债务关系 3.基础:国际借贷协议 4.主体 银行 国际金融机构 政府 个人 5.借贷资金: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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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年初,我国某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公司)与 某一外国银行作为牵头银行的国际银团订立国际 银团贷款协议.3月,牵头银行将某一外国律师事物 所起草的贷款协议草本传真给A公司. A公司发现, 协议草本除了包含事先拟订的各项贷款条件外,还 包括许多以前并不了解的合同条款,其中一项是” 陈述与保证”条款,其主要内容是:
……not only the time agreement but in the entire loan period of validity ……
(二)先决条件 prerequisite; Conditions Precedent 1.含义: 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 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只有借款人满 足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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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目前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有 或者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程序,而上述 诉讼或索赔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或 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6)_” 对于这些从未接触的条款, A公司需要请专业律 师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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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季青”保证 “ (Evergreen warranties )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所作出的 陈述与保证不仅在签订协议的时 候是正确的 且在整个借贷协 ,而 议的有效期间保持其正确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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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款的意外情况 借款人不提款 贷款银行拒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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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的使用 1.禁止使用非法目的 2.贷款的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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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款 repayment 1.方式:一般采用分期偿还的方式进行,而且还 附有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期 支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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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外情况
意外情况
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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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向各家银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 的公司; (2)借款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签署和提交本 合同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贷款的审批或为本合同或有关票据的有效 或可强制执行所必须的所有政府许可或其他措施 均已取得或得到履行; (4)对于借款人而言,没有继续放生或者没有继 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 在逾期的90天或180天内,也有长达1年的 时间都算作逾期(滞帐)。
• 此后仍不能偿还的逾期贷款转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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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批准方某等6人借用高盛(亚洲)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国际商业贷款9775万美元,成为京城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国际贷款第一单。方某等6人已在 中关村注册成立了北京厚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德尚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高盛发放的贷款将为以上三家投资公司分 别缴纳2.68亿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 问:(1)如果方某等6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分 别会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方某等6人获得贷款后,没有将贷款 用于三家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缴纳,而是投资到 房地产市场中,方某等6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会导致 什么后果?
1.方式 一次性提取A one-off withdrawal
分期提取Phased withdrawal √
滚动式提取Rolling Withdra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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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款地 银行所在地 借款人所在国的外国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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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都会规定( 为贷款货币提取国
A贷款合同签订地 C借款人发行国 B贷款人所在地 D贷款货币发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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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内容——借款人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1) 法律地位 Legal Status (2)交易的授权 Trading authorization (3)政府审批 Government's approval (4)诉讼状况 Litigation (5)资产状况 Assets (6)财务状况 Financial affairs (7)业务经营情况 Business (8)项目合同情况 Project Contracts (9)违约情形 Breach (10)其他 other affairs
(2)平等位次条款 :借款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使无 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 在清偿债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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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可以通过 ( )等使其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 等的清偿地位 A反对处置财产条款 B消极担保条款 C平等位次条款 D财产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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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偿
2.代偿 贷款人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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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的主体 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商行贷款
贷款 政府 人
借款 政府 人
特定国金机构
特定范围限制
国际商行
各类主体 自有
资金 贷款政府财 股金 捐款筹资 政预算
贷款 项目贷款 用途
鼓励成员国
不受限制
政府贷款
利率
国金机构 贷款
国际商行 贷款
1%-3% <3% LIBOR加利差 无息 承诺费和手 承诺费和手续费 续费 二选一 10-30 宽限期5 1-10
有担保的国际融资
Secured international financing
无担保的国际融资
Unsecured international financing
7
借款人 担保申请人
1.约定担保融资
2.担保申请
5.借贷合同
3. 审查 评审
4.担保合同
贷款人
担保人
8
借款人 担保申请人
1.还贷 1.无法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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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借款协议第二年,合作三方矛盾激化,无法继续 合作,经董事会通过,公司宣布停产,公司面临重组 甚至清算。公司状况引起了香港方面高度重视。 于是香港方面多次与合资公司及合作各方联系,并 表示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目前公司欲进行任 何解散或者重组,均应征得公司最大债权人银行的 同意,但是最终调解无效。银行于是正式向合资 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公司未做任何答复,不久宣布 企业清算,银行债权可届时向清算委员会交涉。 • 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 问: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2)逾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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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 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 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 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 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 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 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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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措施 解除贷款合同 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实际履行 请求损害赔偿 申请借款人破产 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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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香港某银行 被告:某市纸品有限公司(借款人) 借款人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方两家 公司和菲律宾某机械厂合资经营.公司与银行签定 借款协议,银行陆续向借款人发放188万美元。按 照规定,3年后开始还本付息。双方另外签定抵押 合同,以合资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抵押担保。 公司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规定,违约事件包 括以下几种 (1)借款人没有付清或者不能付清到期债务; (2)借款人被解散; (3)自愿承担破产清理等影响银行权利的事件;
贷款货币包括( ) A单一贷款货币 B选择贷款货币 C“一篮子”货币单位,即在确定一种贷款货 币的基础上,选择特别提款权等作为该贷 款货币的定值标准 D多种贷款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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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国际定期贷款是中、短期贷款, 期限多为1~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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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操作
(一)贷款的提取——draw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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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定事项Covenants 1.含义: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 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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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条款
消极担保条款 平等位次条款 财务约定事项 贷款用途条款 保护资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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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 :指借款人向 贷款人保证,在其偿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 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
连锁违约Cross-default 又名交叉违约凡借款人不能 履行对其他人债务的行为,也被 视为是对贷款人的违约。
2.违约救济remedies ——同时或单独
救济措施
合同 救济措施
法 取消或终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加速到期 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利息 累加救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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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往往要求规 定特有的救济方法,这包括( ) A加速到期 B损害赔偿 C冲销救济 D累加救济
(3)财务约定事项Financial Covenant :借款人允 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并遵守约 定的某些测定财务状况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