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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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殡葬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

浅谈殡葬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

浅谈殡葬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作者:何宇成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0年第16期摘要: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条例的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条例实施十几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火化率维持在50%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关键词: 公墓管理殡葬管理问题和对策1 公墓管理混乱,“炒墓”现象严重据殡葬绿皮书披露,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公益性公墓23万个,经营性公墓1500多个;全国除个别地区外,其他省份经营性公墓都在20个以上。

在这些经营性公墓中,经营主体多样,有国家、有集体、有个体;投资渠道有内资、有外资;体制上有公有制、私有制,还有股份制;有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有经个别领导违规批准的,还有未经审批违法私建的。

虽然民政部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但是,一方面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又没有关于‘活人墓’的明确规定,于是被很多墓地开发者钻了空子。

2殡葬行业垄断带来的弊端中国共有殡仪服务单位3754个,其中殡仪馆1692个,民办机构不足两成;而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墓1209个,殡葬管理单位853个。

我国在殡葬体制改革方面,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对殡葬市场也有所放开。

然而,仍有相当数量的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使得殡葬业的垄断坚冰仍未被打破。

殡葬业还是垄断经营,其格局依然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由于行业竞争不足,难免会带来服务和价格方面的问题。

几十元进价的骨灰盒卖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有些地方骨灰盒利润高达2000%,武汉的天价骨灰盒更是一百多元的进价,卖到了上万元的高价。

诸如运尸费、抬尸费、火化费、取灰费、骨灰袋费等名目繁多殡葬业的“特用名词”,也从老百姓兜里赚走了大量的银子。

我国殡葬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殡葬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殡葬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作者:宋悦华刘秀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殡葬管理政策自实施以来,在政策执行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如土葬和厚葬之风依然盛行、殡葬业暴利现象严重、殡葬管理和监督缺失等。

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土葬、推行殡葬方式的多样化、加强殡葬管理和监督、积极培育绿色殡葬文化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殡葬方式殡葬政策殡葬管理作者简介:宋悦华,硕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在读,研究方向:政策科学理论与方法;刘秀伟,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非政府组织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83-02作为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1956年就确立了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目标的殡葬管理政策,并于1997年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在坚持原有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地、有步骤地实施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近年来,我国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近段时间,有关“殡葬业成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引导我国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殡葬政策执行的现状分析我国政府推行殡葬管理政策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节约土地,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土地”的问题;二是节约费用,减轻民众办丧事的负担;三是简化形式,革除丧葬陋习。

通过殡葬政策的实施与推广,我国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火葬率大幅提升,一些大中城市火化率保持在80%~90%,节约了土地资源;同时,一些地区还积极推行生态葬法,不仅维持了生态平衡,丧葬陋习也得到一定程度地改善。

但也应注意到,与殡葬事业取得的进步相比,我国殡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土葬尤其是“二次装棺”现象普遍存在我国殡葬推行的主要形式是火葬,但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年均死亡近850万人,而每年进行传统土葬的遗体约有425万具左右,土葬率约达50%之高豍。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民政部工作人员经常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法,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问题一:殡葬设施不足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殡葬设施的需求量逐渐上升,但供应不足的情况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

这给民政部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解决方法:1.加强规划: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殡葬设施规划,确保合理布局和充足供应。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推动农村与城市的共享,提高设施的利用率。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政部门可以与社区组织、非营利机构合作,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殡葬设施建设,以缓解供需矛盾。

问题二:违规行为频发在殡葬行业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给民政部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解决方法:1.加强监管执法: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殡葬行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违法行为。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合法殡葬行业的重要性,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

3.建立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规分子。

问题三:殡葬文化与现代社会融合不足殡葬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继承和弘扬殡葬文化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解决方法:1.开展文化活动: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展览、讲座等,增加公众对殡葬文化的了解和认同。

2.倡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殡葬仪式的筹备和举行,让更多人亲身体验殡葬文化的魅力。

3.打造特色品牌:通过开发有代表性的殡葬文化产品和旅游项目,提高殡葬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问题四:信息化推进缓慢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成为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但在殡葬管理工作中,信息化推进的问题较为突出。

解决方法:1.优化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指为了更好地执行殡葬管理条例,确保殡葬工作的规范化、有序进行,将条例中的内容具体化、细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从殡葬管理的重要性、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以及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殡葬管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

良好的殡葬管理,不仅有助于尊重逝者的爱和尊严,也为亲友留下深刻的安慰与缅怀。

同时,殡葬管理还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以及城市环境的整洁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制定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目前,我国殡葬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构成。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具体规范了殡葬业的各项活动。

在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殡葬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发扬文明风尚、尊重民族风俗等。

这些原则为殡葬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保障,确保殡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实施办法规定了殡葬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遗体收容、运送、防腐处理等。

具体规定了遗体的保存期限、运送方式和运输工具的要求,确保了遗体处理的安全和卫生。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殡仪馆、殡仪车辆等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使用提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设施的基本要求、卫生条件、安全设施等,旨在提高殡葬场所和设施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殡葬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规定了殡仪馆、火化场等场所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以确保殡葬活动可以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涉及到殡葬纪律、殡葬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问题。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殡葬市场的秩序,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保障殡葬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它对殡葬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强化了殡葬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殡葬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遵守相关法规和实施办法,才能确保殡葬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官员消费超标“豪华墓”之风该刹了?

官员消费超标“豪华墓”之风该刹了?

官员消费超标“豪华墓”之风该刹了?郑和朋2015-04-08 08:07:52生与死,是人类都久谈不厌的话题,因为每个人都是要经过生和死的关头,如哲学家所言“人类呀,你尽管活吧,死亡永远在前面等着你。

”对于看透人生观的人来讲,从出生那一刻起,便已经开始一步步向死亡靠近。

你活一天便少一天的生命!而人死后,便一切都归空了,至于生前什么丰功伟绩,都随风而去。

而对于中国人来讲,一直以来对人死后的墓葬很讲究,如风水,选址,都是很考究,因为大家都相信这一些名堂都是有关子孙后代的运势。

有时候,我想想,做中国人真是考虑的太周全了,也太累了,在生为子孙担忧,死了也还要为子孙担忧(一笑)。

黄氏家训中有句:“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与儿孙作牛马”可以说诠释了人生观,但在世俗中做到的人恐怕是不多。

多数为子孙谋福,甘当牛马,比如近些年落马的贪官,利用职权之便贪得财物留给儿孙,在他们看来是为儿孙谋福,实则是害了子孙,你看落马的贪官,又有几个好子孙呢?人死后,所占多少地呢?如想开些的,骨灰一扬,灰飞烟灭,留在宇宙空间里的尘埃,但能看透的人,古往今来是没有几个人的,特别是对拥有权势之人,总是会利用权势来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近些年来,在民间一直流传着“生不起、住不起、死不起”,听起来似乎蛮悲观的一种情绪,但这种悲观的情绪又是如何来的呢?这是很关键的问题,所以对执政者来讲,多关注民间的流言,便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不过在现今中国,肯听民间声音的执政者已经不多了。

有很多执政者还忙着与民争利,算计着民众口袋里那一点利益,不仅在生算,就连死了也不放过。

对于中国现今殡葬行业的乱象,已经成为社会的弊病,但这种弊病想一时半刻改正过来就有些困难了,因为现如今殡葬行业的乱象,上层领导也知道,可它已深入骨髓,想一刀切除是很难了。

最近,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要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中国殡葬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殡葬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殡葬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推行“依法治国”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者分别是对应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要求。

一旦这四个方面有所缺失,必将导致问题产生。

近年来,殡葬业出现了法律与现实的脱节,管理秩序混乱,乱埋、乱葬现象不断,封建迷信之风盛行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出现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主动性的缺失。

本文将从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及执法活动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公墓;行政执法;主动性;对策我国公墓主要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销售。

一、目前殡葬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与现实脱节。

2011年初,以河南周口为代表的一系列强制平坟事件在全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紧接着,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直接删去了《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中“拒绝改正,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

但是,这种看似直接有效的方式,却导致了另一个极端现象:耕地上的坟头层出不穷,管理部门却“视而不见”。

这种两极化现象的出现,表面上看是因为执法过程出现偏差,但根本在于法律的制定出现了问题。

不难看出,《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十分被动,并且过于草率。

在没有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分析的情况下,制定出的法律与现实脱节较大,忽视人民的真实意愿,逆水而行,其结果不言而喻。

(二)殡葬业行政垄断严重。

我国殡葬业管理机制,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殡葬管理处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

在这种政企不分,监管缺失的管理模式下,政府的利益与殡葬业的消费水平有直接的利益挂钩,导致非法公墓,即俗称的“小产权墓”屡见不鲜。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催生出“坟爷”等腐败现象。

(三)乱埋、乱葬现象层出不穷。

不同于“小产权墓”片面地追寻经济利益,乱埋乱葬、“二次入棺”、“以罚代化”等现象主要出现在农村地区。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定,想要了解殡葬管理条例更多内容,请阅读为您准备的下文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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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8]1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16
【实施日期】1998.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6日民事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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