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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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同时 履 行 抗辩 权 是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在 无 先 后 给 明 显 的证 据 证 明 债务 人 在 约 定 的债 务 履 行 期 到来 时将 不
付顺序时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 自己 能履 行 ;(2)二 者均 承 认债 务 人 消除 债权 人 这种 抗 辩 的方
履 行 抗辩 权 、不安 抗 辩 权 。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针 对 双 方 未 约 定先 不 为 给付 不 能成 为 另一 方行 使 同时 履行 抗辩 权 的理 由 ;③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具有 平衡 当事人之间权益 ,维护 交易 违 反诚 信原 则 。 秩序,增进双方协作 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 易、租赁、承揽
存在以下情况时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有先 期限还未届满 。但是 ,如此僵持下去将使交易搁置有悖诚 给付义务 ;②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 系 ,比如依 信原则 ,因此我 国《合同法》第 69条借鉴 了默示预期违约
【作者简介 J曹思远(1978一),陕西澄城县人 ,在陕西省人 民检察院工作 。
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 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 式是 提供 相应 的担 保 或立 即履 行债 务 。
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产生的制度。我 国《合同法》第
在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后给付一方拒绝提
66条对 同时履 行抗 辩权 做 出了规 定 。
供担保或对待 给付 ,其也不 负迟延责任 ,因其履行义务 的
济方面 ,不安抗辩权利度与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存
双务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辩 权 是指 在 符合 法 定条 件 时 ,当 在 相 似之 处 。
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暂时拒绝履行其

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

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

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直到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为止。

二、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2. 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3. 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

三、建筑工程合同不安抗辩权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协议:1. 工程内容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2. 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4. 工期及进度安排:________________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6.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甲方发现乙方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

如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语。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段骗取对⽅财产的⾏为。

或者是合同⼀⽅当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的⾏为。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称保证履⾏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当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使必须满⾜以下条件:(1)须双⽅当事⼈的债务因同⼀双务合同⽽产⽣。

(2)必须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才有权利⾏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合同义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当事⼈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段骗取对⽅财产的⾏为。

或者是合同⼀⽅当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的⾏为。

原、被告双⽅于2000年3⽉29⽇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的4⽉、5⽉、6⽉每⽉分两次向原告供给⼤同优混煤共35000吨,靠港价237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式为现汇结算⽅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个⽉)。

4⽉8⽇,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

4⽉10⽇该运煤船抵达镇海锚地的当⽇和次⽇,原告派员前去办理接港等⼿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原告来⼈被告已更改收货⼈。

4⽉11⽇,被告书⾯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可能将此船煤炭在镇海港零售,加⼤回款风险,要求原告采⽤即时清结办法准备好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法继续履⾏合同。

原告遂向宁波市镇海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于2000年4⽉25⽇提起诉讼,称:被告滥⽤不安抗辩权,明确表⽰拒绝履⾏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已诉前保全的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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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双务合同是双方都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涉及到有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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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为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合同利益。

它同一般违约救济制度相比较,不安抗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适用范围有限性。

首先必须是双务合同;其次是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只有后履行一方有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2、行使主体特定性。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能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后序履行义务的人的救济方法只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适用条件法定性。

我国《》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明确限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行
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4、救济措施预防性。

不安抗辩权是对一般违约的补救措施的补充,是对根本违约的救济,实际是一种特殊预防性的事先救济措施;
5、违约发生可能性。

不安抗辩权事先救济特点表明违约仅仅具
有可能性,因为合同期限尚未到,谈不上现实违约问题。

不安抗辩权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这一后果不仅可以使先履行债
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免遭损害,同时也可使后序履行人能够有机
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最终履约实现缔约目的。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
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有确切证据证明
后序履行对方丧失履约基础,即先序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当事人没
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安抗辩权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不仅是不安抗辩权人的重要义务,而且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程序。

如果不安抗辩权人不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则后序债务人并不知悉中止履行,因此也就不可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先行履行方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必要征得另一方同意。

及时通知旨在避免对方因此受到损害,也给对方知悉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担保,以此消灭不安抗辩权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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