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读书笔记 --广财大-林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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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读书摘录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读书摘录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读书摘录标签: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克服分类:民商法学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徐国栋内容提要:本书是以哲学方法研究民法问题的尝试。

我力图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显微点,通过分析探讨这一法律现象的经济、政治和哲学原因,充分揭示民法基本原则所蕴涵的丰富的文化信息。

由此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民法基本原则是20世纪的现象,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认识论条件决定的司法机关分享立法权的产物。

因此就主要方面而言,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就是立法-----司法机关关系问题,就是立法者对自己认识能力的估价问题,就是对人性的基本看法问题。

全书分为5章。

第一章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我认为,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国家计划指导与经营者自主性相结合、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补充等7项基本原则。

并将这些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三类。

这种分类以及对法律补充原则的发现,是我的创见。

继而探讨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征,着重阐述了其模糊性和衡平性特征,由此奠定了全文立论的两块基石。

在模糊性问题上,我将哲学上的模糊理论引入法学,推翻了认为法律概念的模糊只限于外延不及内涵的观点,确立了法律概念的模糊乃是由于其内涵的不确定导致的外延不确定的模糊理论,阐述了模糊法律概念的认识论意义和立法技术意义。

在衡平性问题上,我推翻了只认英国有衡平法的错误观点,分析英国的衡平法现象并追寻其本质,得出了衡平法具有普遍性的结论,开发了衡平法这一缺乏研究的领域。

本章中,我通过探讨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原则的区别,推翻了大陆法系中存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的传统观点,证明了大陆法系民法中只有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从行为规则的角度对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从经济方面进行分析。

证明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关于商品交换关系内容的规定;诚信原则是主要适用于相对权关系的道德性规定;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主要是关于绝对权行使方面的道德性规定;国家计划指导与经营者自主性相结合原则、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原则是国家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调整的结果。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民法学原理和实践的读书笔记民法读书笔记-司考_百度文库http:\/\/\/link?url=px-HaDA4i_Cx5onj2VOFlmOsYGNLFT958kHkBWF5OGfXiL9J-r8uHMjZyROMSaCm-yDe9Cjd3NAJOWHVCY8uU0Em8U_XOuMrIDwCSQPzJQ_怎样做民法学笔记我建议你用电脑做笔记。

第一,搭架构。

就是从总论(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期间与时效)到分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侵权行为)。

先把这个大的框架做出来第二,理层次。

把框架中的每个层次理出来,比如主体(自然人、法人),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这样,理清楚。

第三,填内容。

把每个层次的基本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列上去。

第四,加评论。

阅读相关的理论著作,将重要的评论加上去。

最好还有自己的心得。

民法学博大精深,非五年以上不能有大功,路漫漫其修远啊。

民法学习时应该记笔记吗?无论学习什么都应该记笔记,这样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求问民法学咋做笔记比较好那本八百多页的教材.我拿在手里腿都嘚瑟,你有真题的话就在目录部分把今年真题出现的次数勾出来,然后根据这个可以看出这些年的重点和高频点在哪,当然有的考题对应的知识点在目录找不到,没关系,把没找到的单独再列出来,多看看,然后根据考频开始做笔记,一般那些在目录里找不到的都隐含在了大章节的里面,抄的时候很容易看到,而且印象也会挺深刻,笔记有两种抄法,一个是根据你自己定义的民法结构链来安排笔记的排序和内容,还一个就是老实点根据目录顺序来,前面那种方法对于牛叉的人来说,很有效率,后面那种也挺不错,抄起来不是那么累,按照书本顺序抄就是了,然后就是关于知识点的问题了,你可以去看看论坛内关于答题技巧的帖子,一般题目都要答些什么东西,你就会有底了,很多累赘的东西就可以跳过去。

八百多页啊,加油抄查看原帖>>怎样做民法学笔记想自己自学民法,可是不你好,首先按照每本教材的章节目录,去了解章节体系。

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

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

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运用宝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

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

此双面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犯法律不是由人民努力获得者,人民对峙常无爱惜之情。

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亦或是为了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牺牲和平,后者是为和平而牺牲法律。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诉讼对你并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篇:民法学笔记民法学是指研究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也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本篇笔记将介绍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民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并系统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

中世纪时期,民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三、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基本原理与理论:研究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

2. 民事权利与义务: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合同权利等。

3. 民事责任与赔偿: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4. 民法法律制度:研究民法的法律制度和基本规范,包括民法典、民法通则等。

四、民法学的主要特点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实践性强: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2. 立法性强: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往往直接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制定和解释相应法律提供依据。

3. 系统性强:民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需要全面和深入地研究。

4. 国际性强: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通常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学习笔记

主题:[转]民法学习笔记[1-6章]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语源于古罗马市民法(2)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来自于日本语中的“民法”(3)民法----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不属民法范围(4)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一)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分--广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狭义民法(在民法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二)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无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古代民法近代民法现代民法)(1)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不同法系。

大陆法推行法典化,编纂有民法典所以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又称为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近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确立了“私法自治”“私有财产神圣”“过失责任”等基本原则(3)现代民法是指19世幻20世幻初资本主义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现代民法以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4)1922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5)我国古代法律,民事关系主要以“礼”来调整,中国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1907年着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6)我国曾于1954 1962 1979年三次编民法未成功,1986年<民法通则>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财产流转关系”“利用关系”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例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纵向经济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平等无隶属关系(如借款关系)俗称横向经济关系(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财产关系有的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受价值规律支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人格--是主体之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自然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身分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分而发生的以身分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身分--是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位或资格(如父母子女间的身分自然人因创作作品而发生的作者身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这类人身关系的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主体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民法解释学

民法解释学

自7月22日至24日,应东营市中级法院的邀请,中国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国家学位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到东营讲学。

梁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浅出地为法院干警系统讲授了"民法解释学",受到广大干警的一致好评。

经梁慧星教授的同意,我们把将讲学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以刊载。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

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用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强。

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别。

法官裁判案件,有无规律性?我们平常讲的是以事实不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法解释学上表现为逻辑推理的公式,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运用一个逻辑推理公式,称为三段论。

第一段是TR,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大前题;第二段S=T,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推论,就是本案事实,T是第一段中的T。

即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R是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表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我们的判决用SR 表示。

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运用这个公式。

第一段TR叫大前提,第二段S=T叫小前提,第三段HR是推论。

我们看这个公式与裁判的关系。

假设一案件,张三到银行取钱,手持一千元存单,银行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万元钱,多给了九千元,当银行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是被告张三某年某月某日手持存单到银行取钱,由于发生失误,多给了他9000元,这就是我们需要查明的事实。

判决书内容即本院审理查明,后面引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则,得出案底,即判决被告张三将多得的9000元钱返还给原告。

我国不动产一物数卖之物权变动制度的完善

上 订立 数 份 合 同 已成 易 事 , 但“ 一物一权” 系 我 国 物 权法 的基 本 原则 之一 , 一物 之上 只有 一个 所有权 , 这 就 出现 数 份合 同一个 物 权 的尴尬 局 面 . 一 物 数 卖 的 债权 与 物权 的纠纷 就此 产 生 。 谈 及一 物 数 卖 问题 的产 生 . 需 要 先从 我 国的 物

的基 础 与依 据 。 其次 , 物权 变 动 的规 则 与公 示 制 度


物数 卖 问题 的产 生
如 何 ?这 是 解决 一 物数 卖 之 物 权变 动 的理 论根 据 。 最后 , 如何 完 善 相关 制 度 、 弥 补 法律 漏 洞 ? 规 避 一 物
市 场 经 济 具 有 开 放 性 ,各 种 市 场 因 素 充 分 活
的情 形 两种
“ 登 记要 件 主 义 ” , 一 物 数卖 中 的物权 变 动 的登 记 手 续仅 作 为一 方 当事人 的合 同义 务 , 而且 法 律规 定 未
经公 示 不 能发 生 物权 变 动 。 登 记 产 生 于合 同成 立 并
对 于 善 意 的次 买 受 人 与 卖 方 订 立 的合 同效 力 认定, 学术界都认为有效 。 因为 卖 方 与 他 人 订 立 的
的 强 制性 规 定 , 因此 合 同是 有 效 的 。 而 针 对 恶 意 的 次买 受 人订 立 的合 同效 力 如何 ,则 有 不 同看 法 。 有
2 0 1 5年 7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民法解释学笔记

《民法解释学摘要——梁慧星》常用的定义方法1最邻近的属加种差这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属概念、种概念、固有属性、偶性之间的区别。

一事物的偶性,即偶然性质,不适用于定义。

定义应说明构成事物本质的性质。

而构成本质的性质是属概念和种差。

例如,对于正方形来说,构成本质的性质应是其属概念“矩形”和种差“等边的”。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古典定义也是如此。

债权的上位概念是“财产权”,种差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以给付为内容”。

因此,对债权可以作这样的定义:债权是以给付为内容的财产权。

2以用途限制上位概念这种定义叫目的定义。

定义方法是对上位概念加上目的、用途的限制。

这种方法使我们容易定义工具、武器一类的对象。

例如,锤子是用来敲打另一个东西的工具;椅子是人用的带背的坐具。

目的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单位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3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这种定义方法是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以此构成种差。

例如,面包是由面粉加酵母和水混合起来,经过发酵后在烤箱加热而形成的食品;雾是充满水蒸气的空气突然变冷而形成的气象。

依这种方法作成的定义,称为发生定义。

发生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票据关系指多数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之意思表示。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4例举概念的外延如果概念的外延是封闭的,也可以不从概念的内涵而通过列举的外延来下定义。

这种定义方法在法律上也常见适用。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采用了这一方法:诉讼包括反诉、反请求、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他任何确定权利的法律程序。

须注意的是,许多概念其外延是开放的或是封闭的却不能完全列举,不应采用这种定义方法。

民法解释学 读书报告

民法解释学读书报告前言《民法解释学》是法学经典著作之一,为了深入了解民法解释学这个领域,我特意阅读了这本书,并进行了一些总结和思考,本文为我的读书报告。

摘要本书主要介绍了民法解释学的理论体系、方法论和操作步骤。

在理论体系方面,本书提出了民法解释学的概念、基本特征、体系结构和演进过程。

在方法论方面,本书介绍了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解释技术、评价标准和实践路径。

在操作步骤方面,本书详细解析了民法解释学的具体操作流程和重要程序。

内容概述《民法解释学》一书共分为五章。

下面对各章节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第一章民法解释学概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民法解释学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体系结构。

作者认为,民法解释学是对民法规范意义的探究和阐释,旨在实现民法规范的充分理解和适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第二章民法解释与研究方法本章主要介绍了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解释技术、评价标准和实践路径。

作者认为,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应该以法理学、法律逻辑学和实证分析为基础,运用解释、比较、演绎等技术,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论,以充分理解和适用民法规范。

第三章民法解释的操作流程本章主要介绍了民法解释的具体操作流程和重要程序。

作者认为,民法解释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准备阶段、解释阶段和应用阶段三个阶段,其中解释阶段又可以分为概括和具体解释两个过程。

第四章民法解释的具体问题与实践本章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民法解释的具体问题和实践进行了探讨。

作者以知识产权、担保法等具体法律领域为例,讲解了如何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进行具体解释和应用。

第五章民法解释学的演进趋势本章主要介绍了民法解释学的演进过程和趋势。

作者认为,民法解释学的发展趋势应该包括从理论探究向实践探究转变、从单向性向复杂性转变、从永久性向临时性转变等方面。

总结和思考《民法解释学》一书对于深入理解民法解释学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的阐述全面、系统,既有抽象的理论框架,又有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案例分析,使人更容易掌握民法解释学这门学科的核心内容和研究方法。

民法读书笔记MicrosoftWord文档

民法读书笔记MicrosoftWord文档第一篇:民法读书笔记Microsoft Word 文档略谈《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2009级经济法郑生冬NO91920020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以来,千百年过去了,然而,在众多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学的理论工作者仍然坚持这一理论划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应用这一理论去指导本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法律部门变得越来越庞大而又繁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了种种挑战,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趋势。

在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属性肇始之初,它们原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域,但目前看来,在很多部门法里,它们在相互吸收,相互融合,以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边界变得更加模糊和艰难,甚至有人还在公法与私法的临界边缘,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命题,致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现实的境遇里,处于两难境地。

面对扑朔迷离的现实困境,法学理论工作者如何拨云见日,走出迷障?这里,我们不妨从矛盾的分析方法切入,不难发现,在复杂的矛盾中,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在同一矛盾中,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的矛盾主要方面的性质决定。

这又作何解释呢?我们知道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矛盾依类别不同,又可分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林林种种的矛盾,如何处理它是个大学问!先哲告诉我们,处理问题的时候,要学会抓关键,抓中心,即是抓主要矛盾,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打蛇要打尺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我们看问题要学会看主流,识大局,即是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缘由何在?因为主要矛盾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样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只要我们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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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民法思维与方法《民法解释学》阅读收获阅读者:林鹏程一、作者简介梁慧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

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

国家人事部曾授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写作背景和写作目的(一)写作背景民法解释学一语,在历史上与民法学是同义词。

关于民法解释学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之一部分。

而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实定法及其他法源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即所谓法源论,以及学者运用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设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即所谓解释论。

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致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

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

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名下进行讨论。

正如渡辺洋三教授所说,从来的民法学者常常藉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探索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同时又依法则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

而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并不是民法解释学者最根本的任务。

按照渡边洋三教授的意见,民法解释学乃是微观的学问,它以民法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

另有学者称之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

有鉴于此,作者将本书定义为民法解释名之,但亦可称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或民法方法论,梁慧星老师赞同这三者可以称为同义词。

民法解释学的研究在学术界、司法实践界等均得到了重视,、拉伦次、杨仁寿老师、王利明老师、博登海默老师、星野英一老师、王泽鉴老师等法学界的学术大师均对民法解释方法作了专著进行论述。

方法是打开一门学科学问之门的钥匙,或许没有这把钥匙,你也可以学到学问,但你可能需要在部分问题的学习上徘徊许久,才能寻找到答案。

(二)写作目的该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

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

一般方法论所谈论的,是对一切科学均适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只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

作者写此书的目的在于,扩充民法解释学的历史知识,扩充读者的基础理论,以求能在科学理论指导下从事民法解释适用的实践,能够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的滥用。

对从事民法教学、理论研究的读者和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言,该书或许能够对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当然本书最重要的目的是,使读者阅读该书后,能掌握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技术。

三、主要观点分析(一)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罗马在比较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罗马法私法发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1)由于版图的扩大,罗马成为世界国家,国际商事交易发达,为了确保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不仅要依靠惯例和商事习惯,而且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实的法律规制。

(2)罗马国家对于民事裁判并不实行太强的规制,具有融通性,可能通过法律的实际运用,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3)民法解释学对于法律的进化发挥了重要的自导作用。

在民法解释学最发达的时期,学者的解释直接成为法源之一,被称为“学说法”。

而且罗马法被称为卓越的“法学家法”。

此所谓的“法学家法”有两重含义:其一,与同样古老的日耳曼法相对照,日耳曼法被称为“民众法”,乃以习惯法为主,而罗马法乃是由作家作为专门家集团的法学者所创制的,是具有很强技术性的法律体系。

其二,此所谓“法学家”意味着罗马法属于“法学者主导型的法”,即法学者对于法律的创造、运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罗马时期,法学者的地位非常高,他们不仅媒介裁判官及立法者的活动,而且通过解释和著作直接创造法律。

由此可见,罗马法私法的发达,有赖于罗马民法解释学之发达,假如没有发达的民法解释学,绝不可能有发达罗马私法。

(二)中世纪民法解释学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原因之一是12世纪西欧的社会发展,由于外族入侵的停止,封建制度的新型国家继续在各地形成,西欧逐渐进入社会治安的安定期,造成人口增加、耕地扩大和农业生产的极大发展。

农业发达的结果,是出现了非农人口,并促进了城市的形成和商工业的发达。

经济的空前发展,为文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原因之二是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主要是阿拉伯文化和东正教的中介,了解古代伟大的文本,开始自觉意识到古典文化是自己的文化。

值得注意的是,各式学问与基督教信仰的统一,形成经院式的态度和方法,包括文法学、法庭辩论的设问及讨论整理的规则为对象,辩证法。

经院式的方法具有“教授—释义”的特征。

应当认为法解释学即中世纪罗马法学的发展,为今日大陆法学——法解释学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法解释学,以意大利为中心,分为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

关于注释法学派,应当注意当时特有的思想方法,罗马法大全同圣经一样,一字一句也不容忽视,为了理解而进行注释,称为学问的中心课题。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写到,就像神学方面的情况,罗马法大全在整体上被作为神圣的、理性的体现。

但注释法学者在对待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方面比他们的罗马前辈有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注释法学者用来达到目的的方法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法,这就使得他们能够使用法律的各个部分去构建一个整体,同时又用整体去解释每个部分。

注解法学派,法学者的主要著作方式是“注解”,因此被称为注解学派,注解法学派与注释法学派的区别在于:第一,面向实务;第二,学问的方法的发展,特别是辩证法的导入。

注释法学派固执皇帝的排他的立法权原理和单一帝国单一立法的命题,至少在理论上不承认条例立法。

注解法学派则面对现实,提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原理以解决条例立法与罗马法的关系,即条例为特别法,罗马法作为特别法,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对于条例有补充的效力。

注解法学派不再撰写大部分的释义作品,把重点转向各个问题的专题研究和实务中的现实问题。

各个问题的专题研究导致释义的深化,处理法律实务中各种现实问题,不能拘守先前的权威注释,要求有更大的灵活性。

注解法学派正是通过咨询活动和法律注解,使罗马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促进了法解释学的发展。

(三)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这一时期的民法解释学发展,笔者最难忘的诸法学学派的成果。

概念法学的产生,源于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尤其是从普希达开始,渐渐造成概念法学之倾向,温特夏德作为潘德克吞法学之集大成者,更将概念法学推向顶峰。

但萨维尼强调罗马法学的重要性,认为罗马法的概念很精密,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以求得解答,已经种下了概念法学的契机。

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成长的,非固定不变的。

法律是民族精神之产物,因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因民族的强大而强大,亦因民族的灭亡而灭亡。

故法律之形成,犹如习惯法之形成,先是肇始于习惯和通行的信仰,然后由于发车的粹练,而底于成。

法律之形成系由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非出于任何立法者独断的意志。

从萨维尼的观点可演绎出以下几种理念:其一,法律系发现而来,而非制定,其成长系一无意识的、自然地过程,因此成文法与习惯法相比较,实居于次要地位。

其二,由于现代社会之法律关系复杂,须由通晓法技术的之法学家负担发现法律的任务。

因此法律家显然比立法者更重要。

其三,法律因不同的民族而产生不同的习性,正如民族有不同的语言,行为态度及组织形式。

因此法律不可能放诸四海皆准,行诸万世而不惑。

基于此理念,萨维尼认为,法官的职责在于发现法律、适用法律,绝不是自己创造法律。

概念法学的主要特征概括如下:其一,在法源上,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别是法典,亦即以国家的制定法为唯一法源,排斥习惯法和判例。

其二,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其三,对于法律解释,强调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排除解释者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及目的考量;其四,否定法官的能动作用,将法官视作法律的机械;其五,认为法学系纯粹的理论认识的活动,不具有实践的性质,无须进行价值判断。

由椰林的目的法学、法国的科学学派、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形成了20世纪批判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或称自由法论。

真正的概念法学的地位发生动摇,所谓振臂一呼,学者群起而响应,形成自由法运动,并导致概念法学没落的,是著名学者椰林。

椰林更进一步的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有其一定目的,故法律亦可谓目的之产物,法的目的,犹如指导法学发展的“导引之星”,有在法学中的地位,犹如北极星之于航海者。

因此,解释法律必须结合实际的社会生活,不能偏离法的目的。

经椰林的大力提倡,法的目的,于是成为法学之于基本指导原则,并成为一种目的解释方法。

自由法学以康托诺维其与爱尔里希(法社会学之父)为代表,自由法学承认法律有漏洞,承认法官有发现自由法之权,使裁判更适应生活需要,确保其妥当性,可不经过立法程序而使法律的进化发展成为可能。

但是,法官也是常人而非神,也必有其缺点和能力限制,任其自由地主观发现法,势必害及法律的安定性。

科学学派:科学学派以撒莱和惹尼为代表,与爱尔里希等人所提倡的自由法学有许多共同点,如都承认法律漏洞,主张自由的法发现,彻底批判概念法学的法典万能和逻辑崇拜等;但也有区别,即科学学派主张以“科学的自由探究”限制法官的任意判断。

科学学派对法学的贡献在于:强调基于社会性的法的发展和进化,认为法之中存在不断生长发展的生命之素;法之中一方面要求普遍秩序的安定,另一方面要求适应时代新的发展的进化性,此安定性与进化性要求相互对立,如何协调两者,是法学的根本课题;成文法规本身具有固定化的自然倾向,在适用法规时,如何协调安定性和进化性这两种对立的价值,法院判例起着重要作用。

利益法学:利益法学的倡导者主要是赫克,赫克的利益法学,既批判概念法学,也批判自由法学,对;理论和实务产生很大影响。

赫克的学说,一方面承认成文法存在漏洞,须由法官充任立法者的助手,补充法律漏洞;另一方面又认为对于法律漏洞不能通过自由地发现法的方式予以补充,而应就现存实证法详加研究,以把握立法者所重视的利益,加以衡量判断,因此称为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所持的是一种折中的立场,它既反对概念法学,也反对自由法学。

但利益法学也有其缺点,即在法律概念层面进行的法律逻辑思维,与在利益冲突层面所进行的法律思维不能一致时,无法提出适当的结论,将损及判决的妥当性。

于是1950年兴起价值法学,即立法和法律适用的一切活动,均系评价的过程,法官在价值导向原则之下,遇有法律漏洞时,应寻找与待决案件相类似的法定案例,并以该案型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使类推适用方法获得了新的理论基础,得到广泛运用。

(四)法律解释方法笔者比较喜欢的这部分,一方面浅显易懂,另一方面,作者加入许多国内外的案例与判决,使读者对每一种解释方法有很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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