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程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的建设程序,参照人民防空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理范围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对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监督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和审核工作;2.监督建筑结构、装置安装与调试、管道安装等建设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状况;3.监督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验收工作;4.监督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监理人员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具体包括:1.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3.具有独立质量判断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4.无不良的从业历史;5.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认证,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1.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状况,确认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确保工程进展符合施工进度;2.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提出建议,并做到及时、存在问题的及时协调解决;3.坚持公正、诚信原则,维护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4.尊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人员合理要求,并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保持沟通联系。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权力1.履行监理职责的权利,包括监理活动中开展的各项工作;2.向业主单位或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心中的意见和建议;3.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接提出整改要求;4.审核委托的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
第八条监理人员的保密义务监理人员需对可能泄露业主及工程涉密信息的情况保持保密,但当业主要求公开时除外。
第三章监理机构第九条监理机构的资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1.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监理资格,或通过相应的考试、认证、培训和实践所取得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2.具备相应的人员配置、监理经验和管理体系;3.具有从业历史,无不良经历。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2024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人防工程监理是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内容。
本文将围绕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从以下五个大点展开阐述。
一、监理资质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的法律资质和人防工程专业资质;2.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执业要求;3. 监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4. 监理机构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要求;5. 监理机构应当使用的监理工具及其规范使用方法。
二、监理程序与责任:1. 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 监理机构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沟通;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检验;5. 监理机构应当保障监理报告的及时提交和隐私的保护。
三、监理内容与要求: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查要点;2.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查和验证要求;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和检验要求;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工艺的检验和控制要求;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检查要求。
四、监理风险预警与管理: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2.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风险管理措施;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的要求;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五、监理结果评价与总结: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评价标准和方法;2. 监理机构对监理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进行总结和反思;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过程的改进建议;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监理成果的评估和证明;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监理的总结和经验分享。
总结: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2024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2024

引言概述: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针对人防工程监理的行业规范,通过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需求、责任、程序和标准进行细致分析和规定,为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指导,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正文内容:一、人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本的介绍1.1监理细则的目的和意义1.2监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1.3监理细则的组成和发布机构二、人防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任务2.1人防工程监理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2监理单位的组织和管理2.3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资格要求2.4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时间安排2.5监理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三、人防工程监理的程序和要求3.1人防工程的前期准备和资料收集3.2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方案评审3.3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要求3.4人防工程验收和移交程序3.5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和后续监管四、人防工程监理的标准和技术要求4.1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和材料的监理要求4.2人防工程通风、排烟和消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3人防工程电力、照明和安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4人防工程管线、通信和控制系统的监理要求4.5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的监理要求五、人防工程监理的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5.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5.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5.3监理单位对施工中的问题和风险的识别和处理5.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要求5.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和质量保证要求总结: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通过对监理细则的介绍、职责任务、程序要求、标准要求和风险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指南,促进了人防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资格,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监理准备工作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特点和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内容、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监理计划,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规范人防监理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法律合规性。
本文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监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在人防工程管辖范围内进行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活动的监理及管理。
二、监理工作职责及要求1.监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质量。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对于工程质量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
2.监理应当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规划目标的实现进行全程监理。
对于工程监理中出现的数据变化、目标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偏差,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
3.监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要求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完整性、适用性、实用性和检验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核实清楚,在进行建设前进行严格评审,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3.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确定要有相应的建设部门的批准,并设定设计变更或调整时的审批流程,依据正式的程序进行相关审批活动。
四、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工程验收和监理工作,做好工程的防范安全工作。
2.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环境,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实施管理和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逐一实施,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质量控制,最大程度地防止发生施工事故。
五、人防工程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按照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人防工程监理规范最新版

人防工程监理规范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提供最新版的人防工程监理规范,以确保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能够遵循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1. 监理委托
1.1 监理委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规定监理范围、监理期限、监理义务和监理报酬等内容。
1.2 监理委托合同应由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签订,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2. 监理人员
2.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监理工作经验。
2.2 监理人员应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并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监理文件
3.1 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计划、监理报告和监理备忘录等,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和保存。
3.2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包括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和描述,并及时进行更新。
4. 监理过程
4.1 监理过程应包括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达到规范要求。
4.2 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5. 监理报告
5.1 监理报告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并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5.2 监理报告应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描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 监理验收
6.1 监理验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包括对施工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6.2 监理验收合格后,监理报告应出具相应的监理结论,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共同签署。
本文档提供了人防工程监理规范的最新版内容,希望能对相关人员在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中起到指导作用。
人防监理细则(一)2024

人防监理细则(一)引言概述:人防监理是确保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有效监督和管理人防工程施工方的行为表现是确保人防设施能够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人防监理细则(一),通过对人防监理的工作内容、监理流程、监理要求、监理责任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及职责等方面的阐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防监理工作。
正文:一、人防监理的工作内容1. 监理设计文件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并进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指导。
3. 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4.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执行监理手册中规定的验收标准。
5. 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人防监理的流程1. 前期准备:制定监理计划、组织项目启动会议,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2. 审查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材料验收等。
4. 现场巡查:定期巡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收尾工作:对施工质量进行终验,出具监理报告,并做好相关文件归档。
三、人防监理的要求1. 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3. 严格执行监理手册中规定的监理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 勤勉尽责,认真执行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 保持持续学习和学术研究的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四、人防监理的责任1.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4. 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验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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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2)。
以上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原件
后,复印件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认定的,颁发《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而未获得注册,经国家人
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四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格。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基本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三、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如以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经发现,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三、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月日
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情况
技术负责人情况
技术人员一览表
审批情况
附件2
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单位:(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