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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文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和管理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准备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建设资金,具备相应的建设经验和技术力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要求、安全要求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建设进度要求。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持有相关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验收施工单位的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的各项要求和责任。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利用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使用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最新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最新一、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的目的与基本原则1.1 目的: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并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运行和维护。
1.2 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
(2)科学规划: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设计科学合理。
(3)质量第一: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质量,保障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安全第一: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减少事故风险。
(5)持续改进: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必须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适应工程建设日益复杂和多变的需求。
二、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的内容2.1 项目立项阶段:(1)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预算及工期计划等内容。
(2)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包括项目组织机构、工作分工、责任制度等。
(3)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和技术要求,明确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目标。
(4)编制项目预算和计划,确保项目投资合理,工程进度可控。
2.2 设计阶段:(1)根据项目规划确定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进行专家评审。
(2)进行土建结构、防护设施等设计,确保工程设计满足相关要求。
(3)编制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规范有序。
2.3 施工阶段:(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2)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4 竣工验收阶段:(1)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2)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准确记录工程完成情况,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
(3)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5 运维阶段:(1)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障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密施工、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经济合理、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建设。
第二章项目策划第五条项目策划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进行综合研究、科学论证、明确目标,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项目策划应制定全面、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计划,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工程内容等重要内容。
第七条项目策划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因素,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项目策划包括项目前期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九条项目策划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设计标准、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计划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策划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资金使用、技术保障等内容,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策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有序、高效。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二条项目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项目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应按照项目策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综合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因素,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方案。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防护工程、人防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三)科学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率,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制,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二)符合战时人防功能要求;(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使用;(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二)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三)人防工程具备战时人防功能;(四)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证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不得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三)加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四)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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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
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38-20xx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8.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除满足平时使用外,平面布局还应有防护设备设施的战时出入口,战时必须满足相应的抗力等级设计。
9.防空地下室的墙板荷载计算应按动载和静载计算,一般高层的普通地下室,墙板计算是可以满足六级防空地下室的墙、底板荷载要求,防空地下室的顶板荷载应是顶板自重加冲击波作用的动载和倒塌荷载,从构造要求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结构要求至少大于20cm。
10.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隔墙必须按临空墙计算进行配置钢筋,穿越口部的穿墙管要进行密闭处理。
11.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风井口、采光窗和大跨度的梁在战时都必须进行平战转换,在设计图上都要标明。
12.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在战时必须保证至少有二个专用出入口,口部要达到防震塌设计要求。
xxxx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
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锡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各类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有关单位在人防工程设计、报审、审批、登记、备案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按符合该面积计算要求。
人防工程在设计、报审时,应明确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3个面积指标。
(一)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人防工程承受核爆载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单层人防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人防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大于2米)也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3.多层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按人防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阶梯式战时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5. 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的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坡道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全算;起坡点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
6.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楼梯间、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7.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二)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
1.人防工程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米(含)的部分。
2.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
3.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用房。
4.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5.仅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通道。
(三)人防工程有效面积是指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四)人防工程隐蔽面积是指能供隐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