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现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质量责任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烟防办字〔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交通正文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防办字〔2018〕74号各县市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现将《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鲁防发〔2013〕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适用主体包括:在本市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单位,须于每年度3月底前持相关资料到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主动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管理。
上半年新取得资质或在省人防办登记的单位,统一安排在下半年7月份核验。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已经七届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9日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远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第三条清远市人民防空坚持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融合发展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各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二者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作的融合发展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提供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民防空工作措施;(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五)拟定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六)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七)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八)组织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九)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十)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十一)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十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十三)战时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秩序;(十四)指导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完成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鄂人防办函〔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鄂人防办函〔2018〕3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民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地方政府规章。
该管理规定于2013年3月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五年,对推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省办决定今年要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在总结的基础上,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列入明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相关工作,各地人防部门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实施《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五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按照全国第七次人防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精神,结合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提出修订建议。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修订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民防空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中央深化人民防空改革决定和第七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速度、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省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二、修订指导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要求和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如下修订指导原则:1、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2、按照“放管服”要求,理清人防职责,界定审批权限。
3、落实中央及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性详规。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防办[2018]4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联系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郑楠;联系电话:24698751转)(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
负责市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人防办公室领取);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
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附表2)。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版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人防〔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鄂人防〔2018〕3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办,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根据2018年年度工作安排,经省人防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
现将《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6月20日附件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增强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人防工程设计质量隐患,经省人防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建设程序、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全面提升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推动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完善人防工程设计政策体系。
结合现有人防工程设计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出台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管理有关文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有关要求,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质量责任意识,为企业开展业务提供政策保障。
(二)提高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水平。
促进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避免出现较大设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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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
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
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
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
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
4. 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 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
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6. 已通过国家人防办组织的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核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7•“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作为技术人员执业依据。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防护工程师”、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调整为相应专业的“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三、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管理
8. 调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国人防(2014)438 号附件4)。
①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
②安全员、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人员数量满足生产安装需要;
③生产场地总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各区面积满足生产需要,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9.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提出资质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
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专
用设备生产安企业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四、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
10.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企业提出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对其资质条件、在本地区从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五、有关要求
11. 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学深悟透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人防建设管理调整改革宣传力度,引导人防企业认清改革形势、理解改革政策、熟悉改革举措,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为规范人防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氛围。
12. 搞好工作对接。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能,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定完善联合审图能力评估、资质管理等衔接配套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各项调整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13. 强化质量监管。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层面抓政策法规、省
级抓审批督导、市县抓监管落实”的职能定位,切实履行好质量监管主体责任,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合、“互联网+”“黑红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