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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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在平时我们也会关注一些军事上的消息,那就一定听说过人民防空工程,简单来说人民防空工程就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可见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性,那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人防工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保护和非法侵入防范。

第三条主要内容建筑工地的人防工程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健全人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盯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5.建立健全工地进出管理制度,保证工地内部的安全秩序;6.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7.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人防工作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人员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人防工作任务。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3.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安全事故;4.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六条巡查盯控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巡查,勘察和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这些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施工单位应向工人传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地进出管理制度建筑工地应建立完善的进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的出入,确保工地内部的安全秩序。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中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和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由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负责,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本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发布、宣传和培训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第九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功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等相关信息,并需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经过专业人士的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调整或变更,需重新提交审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城市风貌和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中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的安全、实用和节能。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先预防、综合治理,确保防护效果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依法、规范、科学、高效,注重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并重。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人防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安全施工、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做好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验收和交接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计划要求。

第三章人防工程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人防设施不私改,不私占。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施保护,防止破坏和侵害。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公众宣传,提高周围群众的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人防工程应急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完善。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在学校作为一个聚集大量师生的地方,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许多学校开始意识到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和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1.人防工程建设的意义人防工程建设是指通过建筑、构筑物和设备等技术手段来提高学校的抵御灾害能力和自救能力。

在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发生时,人防工程可以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

因此,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意义不可忽视。

2.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范畴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范畴主要包括建筑物、逃生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配备和设置能够有效地提高学校的人防能力。

3.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学校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一般是由学校行政部门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的。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计划和政策,安全管理部门则负责具体的施工和维护工作。

4.学校人防工程施工的要求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学校人防工程施工有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其次,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

最后,施工完毕后需要进行验收,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5.学校人防工程维护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设后的维护保养同样重要。

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保洁、设备维修等。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维护计划,确保人防工程能够长期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6.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人防工程建设,安全教育也是保障学校师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7.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学校应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8.人防工程建设的经费保障学校人防工程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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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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