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人防设施的利用率和应急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
三、建设和管理机构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设计审批等工作;2.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监督等工作;4.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5.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程序1.规划布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人防工程的建设布局,保证人防工程的分布合理,覆盖面广;2.设计审批:建设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3.施工监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4.验收移交:建设单位完成人防工程的施工后,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5.安全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6.日常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等;7.应急演练:使用单位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的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管理1.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设施保养、检查和维修,并确保消防设施的畅通有效;3.应急演练是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的应急演练,并不断改进演练方案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运营管理1.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人防工程的运营责任和权限,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2.使用单位应制定人防工程的运营计划和预案,保障人防工程在应急情况下的有效运行;3.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业的人防工程运营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人防工程安装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安装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安全防范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维护单位。
3. 人防工程安装管理制度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监督管理。
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1.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建设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
2. 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3.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4. 建设单位应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并落实维修等后续管理工作。
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1. 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维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3. 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材料,确保对人防工程的维修工作可以及时有效进行。
4. 对人防工程的维修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管理单位。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1. 人防工程仅用于防空、防护等军事目的,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拆除或破坏。
2.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人防工程,如有违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3.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使用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4. 对于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资格,并依法惩处。
五、人防工程安全管理1. 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
2. 对于人防工程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管理单位应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3. 对于发生的人防工程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 对于人防工程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六、人防工程保密管理1. 人防工程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透露。
2. 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对人防工程的安全情况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人防工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保护和非法侵入防范。
第三条主要内容建筑工地的人防工程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健全人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盯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5.建立健全工地进出管理制度,保证工地内部的安全秩序;6.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7.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人防工作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人员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人防工作任务。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3.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安全事故;4.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六条巡查盯控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巡查,勘察和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这些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施工单位应向工人传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地进出管理制度建筑工地应建立完善的进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的出入,确保工地内部的安全秩序。
人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负责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二)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三)科学决策,民主集中;(四)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人防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设计单位负责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和设计文件的审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的组织、实施和监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第九条工程项目立项前,项目管理部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目标、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部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批后的文件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施工过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部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文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和管理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准备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建设资金,具备相应的建设经验和技术力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要求、安全要求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建设进度要求。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持有相关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验收施工单位的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的各项要求和责任。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利用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使用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才的全称,是为了防止他国空袭而建造的工程,这是关系者一国人民安全,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的工程。
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作战效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工程施工过程之中必须样按照条例进行作业。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 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人防工程建设如何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建设如何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将决定或影响人防工程的生存能力和备战能力,因此必须要在工程施行中结合各方力量,不断总结和探究施工管理方法,以确保工程的整体性、有用性和完美性,确保工程质量。
那么人防工程建设如何管理办法吧?现在,我就整理出管理工程的相关信息。
从源头抓起,严把参建主体资质检察关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资质等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工程制定、施工、监理、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检察。
凡超越其资质等级、营业范围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勘察、制定、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将人防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极的单位,不得支解工程、违法发包;制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执行备案制度,完善资料档案管理依照我省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向人防部门备案。
因此人防部门在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时,应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其他人防工程在出具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时,应催促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同时催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完整,以利今后备查。
制作工程建设流程图,明晰质量管理程序为便于参建各方实施质量管理,我们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设流程图,明晰了质量管理程序,即:防空地下室制定要求通知书→施工图制定→施工图检察→行政受理→签订“结建〞责任书→核发“结建〞看法书→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前质量监督→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完工验收→完工备案或出具人防认可文件。
严格现场质量监督,保证每道工序达标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人防质监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
一是提前向所有参建单位相关人员介绍人防质监站的职能范围、人防工程报监程序等,加强一线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为质量监督工作全面展开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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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减少项目申报办理次数和程序,进一步缩短项目前期建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人防地下室设防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市人防建设现状和“十三五”期间人防建设需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人防易地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省对国家二类以上重点人防城市政策的调整和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人防易地建设,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含改建、扩建、棚户区改造和危房翻新)确实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其建设方案中应有人防专项说明和理由,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申请人防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
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
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因地形原因所致,建筑物地下室覆土率小于80%的(乙类设防城市除外);
(六)应建人防面积小于1800 平米的;
(七)其它建设情况不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的。
第七条人防易地建设实行许可制,取得人防易地建设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颁发《人防易地建设许可证》;《人防易地建设许可证》有效时间为 6 个月(以证书发放时间起算,超过6个月须申请延期或重新审批)。
第八条取得人防易地许可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减免外,必须按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章人防地下室建设
第九条绵阳主城规划区(含安州区)和江油市城区(规划区)按甲类人防地下室标准配建,其余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工程类型,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扩建、棚户区改造和危房翻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工业生产厂房外,均要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用房,包括生产
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生产监控、产品检验等用房。
第十一条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方案中应增加人防配建布局、相关要素和专篇章说明,一并纳入方案评审内容,其评审的相关技术规定由人防部门商规划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人防建设审批(查)要提前介入,将人防指标(面积、缺建率)注明在项目经济指标中,结合项目方案将人防修建区域在总图上标注,在工程规划许可中增设人防配建面积,一并纳入规划审查与指标验收。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任务分工和经费来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地下疏散干道工程和兼顾人防的地下空间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批准的平台公司组织建设,经费
来源由本级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或平台公司融资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地下工程,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专项规划可以在大型结建式人防地下室中,调剂配建人防专业队工程、人防装备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弥补我市人防工程类型的不足,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财政投资建设的新建民用项目应当结合同步配建一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并纳入项目建安成本预算,人防建设相关造价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四)其它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投资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抗力等级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安州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建设;
(二)江油市、三台县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建设;
(三)其他县级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设。
(四)涉及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城市旧改房的项目,可按6B 级抗力标准同步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五条同步配建的人防地下室要以战时人员掩蔽功能为主,当配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满足本项目内人员安置和社会安置人数后,可
配建非人员掩蔽工程类型。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一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两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或一个2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装备掩蔽部。
第十七条凡修建(配建)甲类5级专业装备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实建面积的 1.5倍折算人防面积;与相邻地下室或人防干道相连通的,连通通道面积按2倍折算人防面积。
第十八条承担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并通过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许可。
第十九条人防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资质要求承接人防地下室设
计,严禁超范围、超等级揽承业务和挂靠设计。
防空地下室设计时应选用最新人防图集设计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规定的防护设备及型号。
第二十条人防地下室中的人员掩蔽防护单元设计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平米;当单个人防工程面积不大于2500平米时,可只设一个防护单元。
第二^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人防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包括防水层及其保护墙)为准,不再将人防口
部外围、汽车坡道等计入人防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的平战功能转换量,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必须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完成,并纳入专
家评审,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初步设计不予通过。
以下建设内容不得实施平战转换:
(一)建筑结构部分
1、工程内所有的钢筋砼墙体、构件;
2、防化值班室;
3、战时风机房;
4、人防门(包括门扇及门扇支撑止位装置)、封堵框;
5、各种穿墙管等预埋件;
6、单建式工程各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二)通风部分
1、设置在染毒区的2mn r3mn厚钢板进、排风管及相关联的设备、设施,包括战时风机、过滤吸收器、粗过滤器、密闭阀门、插板阀、换气堵头、风量调节阀、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超压测压管及超压测压装置,压差测量管、放射性
监测取样管、尾气测取样管、口部通道气密测量管、增压管等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2、过滤吸收器应采用国家人防办规定的RFP型系列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在工程竣工前安装到位,两头不得拆封。
(三)给排水部分
1、洗消设备装置的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及给排水管道;
2、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含防护密闭套管)和预埋给排水管道接口(应设明显标志);
3、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油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含防护密闭套管)和预埋供油管道接口(应设明显标志)。
(四)电气部分
1、除战时发电机组以外的其它附属设备、吊钩及预埋管件、发电机组出线至战时电源总箱的线缆;
2、为战时一、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 UPS自备电源设备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
3、电缆、电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隔墙时,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并战时密闭;
4、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按钮)及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和设备;
5、战时电动防护设备、配套管线(控制设备应全部联动)。
第二十三条平
战转换方案由设计单位编制,其编制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临战转换施工组成员;
(三)现已安装的设备;
(四)临战前需要安装的设备(含名称、型号、数量、尺寸等参数);
(五)临战转换的部位(需在人防建筑竣工图上标注);
(六)战时封堵具体做法(附大样图);
(七)临战转换的具体措施;
(八)简要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