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山东省完成的为保障山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空中环境防护设施及其管理系统,包括气象预报、气象监测、风灾预警及预测、抗灾减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及救援、威慑反制等。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
技术研究与,走科技创新发展之路,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推进山东省人民
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须经山东省政府统一安排、统筹指导
和督促实施,实行集中投入,结合市场机制,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以保障
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五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
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注重环保,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规范,强化行政管理。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日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日政发〔20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供应、土地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三章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4-27 09:19:49第51 号《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审批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日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人防办“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定后的《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4〕4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日照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发〔2014〕18号),设立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人防办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人防办。
(三)划出的职责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划出到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将跨区县重大案件行政执法职责划出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人民防空政策、规定、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实行人防专业监理,凡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监理活动。
第二章资质等级、从业范围及许可条件第六条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级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范围为:(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6B级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企业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四)具备乙级人防监理资质满两年,且无重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
第六条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到相关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承担涉密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各1项以上战时用途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项目;具备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满两年,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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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4-27 09:19:49第51 号《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审批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八条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要求,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四)地面首层面积包括裙房面积,基础开挖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且挖深超过3米的部分,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与主体统一考虑。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配套设施不包括工厂的办公、科研及职工的生活、文化、娱乐等设施。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同一规划施工图范围内,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统筹和挪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军事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章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投标制度。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防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防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的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的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
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且无法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六章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五)进出口道路畅通,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五)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来源,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的采取国家预算补助,动员社会参加义务劳动等办法解决;有关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已经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解决,没有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解决。
第七章平战结合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和设施应平战结合,平时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在工程出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人防工程标志牌。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阻挠、妨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办法发送: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日照军分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