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CQC标志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
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另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经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
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2.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2.2.1图二标志图例: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一)基本图案如图(二)标注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单位:mm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CQC产品认证标志是指符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规则》要求并通过审核的产品所使用的标志,是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证明和推广标识。
保管和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管理规定,加强对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二、保管规定1.企业应当设立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专门负责人,负责标志的保管、使用及归档工作。
2.CQC产品认证标志应当统一放置在特定的存储柜或保管箱内,保持干燥、整齐、无尘、无损坏。
3.进出存储柜或保管箱时,应使用指定的登记表进行记录,登记包括标志的起止日期、使用目的等信息。
4.如有必要,对CQC产品认证标志进行清洗时,应使用指定清洁剂和工具,并做好记录。
5.禁止私自借用、调换、销毁或丢失CQC产品认证标志。
1.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企业必须是通过CQC认证的,并且CQC认证有效期内。
2.企业应当根据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正确选择和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禁止滥用、虚假标注或冒用认证。
3.在产品上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时,应保证标志与产品紧密结合,不引起误解、模糊或混淆。
标志应清晰、完整地呈现在产品上,并确保耐久性。
4.企业应当在标志使用前,对产品进行合格性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记录。
5.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配备有效的产品说明书和保修卡等必要材料,并在合适位置清晰地标注CQC产品认证编号。
6.在宣传材料、广告及媒体报道中,企业在标注CQC产品认证标志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夸大、虚假标注,不得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或误解。
四、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包括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
2.发现违规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撤销认证等处罚。
CQ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

CQ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1 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证方使用CQC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CQC获证组织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使用证书及标志、审核报告的权力及义务。
2 管理规定2.1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规定2.1.1 获证组织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a)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b)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QC的声誉;c) 应避免管理体系的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通过体系认证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获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上或最小包装上,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组织(或企业)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xxxxx” ****:应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名称,如质量或ISO9001,环境或ISO14001,食品安全或HACCP,职业健康安全或OHSMS等。
xxxxx: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号。
d)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CQC提出投诉。
e) 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申请补发。
f) 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
g) 建立认证证书、审核报告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h) 获证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i) 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j) 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CQC(CCC认证)厂验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NCA 2001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
标志种类包括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获证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
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
2.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2.2.1图二标志图例: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CQC产品认证标志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需要制定相应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下面是针对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
一、保管管理规定:1.CQC产品认证标志应由认证机构提供,并采取防伪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2.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所获得的CQC产品认证标志,并建立相应的标志管理档案。
3.企业应当明确标志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在认证标志上标注相应的信息,如产品型号、认证证书编号等。
4.对于未经授权或过期的认证标志,企业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新,避免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管理规定:1.企业在符合CQC产品认证标准的产品上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和合格性。
2.企业在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不当行为。
3.企业应当在产品标志上标注清晰可识的CQC产品认证标志,并确保标志的完整性和清晰度,避免模糊不清或被篡改。
4.企业不得将CQC产品认证标志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或非相关产品上,不得将认证标志出售、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三、监督检查规定: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权对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志的合法使用和有效性。
2.CQC产品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3.对于使用不当或虚假标志的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4.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权暂停或撤销其CQC产品认证资格,并公示其违规行为。
以上是关于CQC产品认证标志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
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确保CQC产品认证标志的合法使用和有效性,增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任度,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CQ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

C Q 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CQ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1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证方使用CQC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CQC获证组织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使用证书及标志、审核报告的权力及义务。
2管理规定2.1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规定2.1.1获证组织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a)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b)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QC的声誉;c)应避免管理体系的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通过体系认证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获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上或最小包装上,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组织(或企业)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xxxxx”****:应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名称,如质量或ISO9001,环境或ISO14001,食品安全或HACCP,职业健康安全或OHSMS等。
xxxxx: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号。
d)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CQC提出投诉。
e)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申请补发。
f)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
g)建立认证证书、审核报告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h)获证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i)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j)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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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
案如图
b
a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
尺寸 A B C D E a×b 64×42 49×33 30×20 20×13 10×7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4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二)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7. 处罚
7.1获证企业有滥用标志行为的,CQ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7.2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