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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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一、定义1、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作为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已经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由经认可机构授权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

2、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依法注册,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标志见附图一,用以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经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注册, 且得到加入互认协议的成员国的等效承认.3、标徽标徽是组织的特征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标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见附图二。

二、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使用1、认证证书和标志1。

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认证证书名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4)认证所覆盖的范围;5)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6)注册号;7)认证证书下方为认可机构标志及注册号、IAF/MLA国际互认标识(CNAB适用)及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机构和代表印章;8)认证证书上方是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徽;9)监督合格标识.1。

2在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标志,如果获证组织要求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或在未被认可范围内实施审核,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证书.1。

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作广告、投标、展示会等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展示。

2、认证标志的独立使用2.1认证标志供获证组织用于宣传资料、企业广告(标明证书覆盖范围)、信函、说明书及类似的文件、资料上。

认可标志可与认证标志同时用作宣传,但不可单独使用。

2。

2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下方,同时应说明所获得的管理体系名称。

2。

3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包括促销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规定认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哪些信息,如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并规定证书的形式和样式。

3.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形式和样式,包括标志的设计、颜色、尺寸等要求,并规定标志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认证机构需要确保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认证和滥用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认证机构的程序和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6. 违规处罚和申诉处理:规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设立申诉处理机制,保障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是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1 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证书名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 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 管理体系类别及其所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如有删减,应注明删减章节号);4) 证书覆盖范围:应注明所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对于多现场认证,证书应另带附件,明确多现场的数量、名称和地址,TLC只对附件上认证现场的质量管理活动负连带责任,组织如要扩大多现场范围,需重新申请现场扩大认证;5)颁证(或换证)日期和证书的有效期,TLC的地址;6) 证书编号:按照CNAS-GC01《认证证书管理指南》的规定,格式如下:子证书序号组织规模:L-大型,M-中型,S-小型初次认证,R1-第一次复评,R2-第二次复评┅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号认证类型:Q1-QMS年份号认可注册号7) TLC名称及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中心标志作为机构的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标志作为管理体系认证标志:8) TLC 印章和中心主任签字;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当TLC 颁发的证书不在CNAS 认可范围内时,证书不得带有CNAS 认可标志;10) 在CNAS 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 许可,可带有国际互认标识;11) 认证范围含“通信工程设计和通信工程施工”时,在证书覆盖范围中应注明“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产品范围)”,并依据认证决定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1.2 认证证书格式根据获证组织的需要,中心可颁发中文和英文证书,具体格式见证书样本。

1.3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如果获证单位愿意继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时,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认证复评的申请。

2. 认证证书的颁发和备案2.1 TLC 使用的认证证书式样报送CNAS 认可、备案。

2.2 综合部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

第四条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

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保护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根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产品。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允许产品使用环境保护标志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经认证的企业应当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规范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保护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环保产品的认证证书和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证书应使用中文和英文。

如对英文内容有任何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如果海外企业的地址不能翻译成中文,可以用英文书写,也可以用当地邮政机构认可的字母或代码书写。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a、认证证书编号B.申请认证的企业名称C.申请认证的企业注册地址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e、认证依据标准和补充技术要求f.认证产品名称h.发布日期i.证书有效期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名(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副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障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认证评定后颁发的文件,用于证明被认证组织或个人达到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授权被认证组织或个人使用的,用于识别其已取得认证证书的标志。

第四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便捷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权威的认证标准和评定流程,确保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被认证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认证标准和规定,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使用。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管理,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查,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九条认证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被认证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认证证书的编号和有效期;(四)认证标准和评定要求;(五)认证证书的颁发日期和颁发机构;(六)其他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十条认证证书应当采取防伪措施,确保其真实、有效。

防伪措施的具体形式和要求由认证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为每个认证证书建立档案,密切监控其有效期,及时进行更新和废止。

第十二条被认证组织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认证证书,不得私自更改和伪造。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证书进行复核,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查询系统,方便被认证组织或个人查询和验证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被认证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更新其认证证书的信息。

第三章认证标志管理第十六条认证标志应当与认证证书相联系,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应当与认证证书一致。

ISO14024 环境管理(I型)环境标志和声明、原则和程序

ISO14024 环境管理(I型)环境标志和声明、原则和程序ISO前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

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朮委员会完成,对某技朮委员会工作感兴趣的成员团体有权参加该技朮委员会。

其他国际组织,无认是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也可通过与ISO的联络参加其工作。

在电工技朮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国际标准是根据ISO/IEC导则第3部份的规则制定的。

由技朮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须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同意才能正式通过。

国际标准ISO 14024是由ISO/TC 207环境管理技朮委员会环境标志分委员会(SC 3)制定的。

引言实施环境标志有多种方式。

本标准针对I型环境标志计划,即向符合一系列预定要求的产品授予环境标志。

此类环境标志标识出在特定产品种类中那些被确定为更具环境优越性的产品。

I型环境标志计划是自愿参与的,可由公营或私营机构实施。

计划可以是国家性、区域性或国际性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定I型环境标志计划以及评价和证实符合性的原则和程序,包括选择产品种类、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授予标志的认证程序。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后续更正或修订的内容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和IEC成员均持有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ISO 14020:2000 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通用原则(idt ISO 14020:1998)3.朮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I型环境标志计划Type I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gramme自愿的、基于多准则的第三方认证计划,以此颁发许可证授权产品使用环境标志证书,表明在特定的产品种类中,基于生命周期考虑,该产品具有总体环境优越性。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目的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3职责与权限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4认证标示的使用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着位置;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证标志尺寸要求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标志使用的监督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误用处理措施对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结果的不正确宣传或与标志误导使用,企划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于误用、错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一经发现由企划部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并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误用经过;对于故意误用证书和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使用部门,企划部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罚;认证标志标准图案产品认证标志“CE”的图案如图一所示图一CE标志图标准要求: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CE的宽度应不少于五分之一;厚度至少要高度的五分之一,如图一所示,外围半径为10mm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相关认证标志的变更依据第三方认证机构官方网站上的为准;产品认证标志“TUV”及“CQC”的图案图二所示图二CQC&TUV标志图标准要求:标志大小及图案按照认证中心标准图样使用,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相关认证标志的变更依据第三方认证机构官方网站上的为准;体系认证标志图案如图三所示相关认证标志的变更依据第三方认证机构官方网站上的为准;图三9000体系&环境体系标志图认证标志图案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图四标准标志模压、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标志图四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四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图四标准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加施方式与安全有关的建筑用玻璃可以使用暂时性标志,也可以是永久性标志,暂时性标志在玻璃安装后可去掉;对部分建筑玻璃本体上不宜使用永久性标志或暂时性标志时,应在其最小外包装上或随附文件如合格证中使用;采用模压、蚀刻或喷砂等自行印刷方式使用标志时应经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批准;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标准要求:标志大小及图案颜色按照认证中心标准图样使用,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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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
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3.认证证书编号;
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8.认证机构的名称;
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
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第十一条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销:
1. 组织应将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2. 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3. 在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销认证,收回证书,并报环认委备案;
4. 如发现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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