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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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

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3.认证证书编号;

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8.认证机构的名称;

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

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第十一条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销:

1. 组织应将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2. 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3. 在对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销认证,收回证书,并报环认委备案;

4. 如发现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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