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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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doc 10)

3C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doc 10)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干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挑选、评定和日常管理,以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

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干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有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体会和技能。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壹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壹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于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于运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壹)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壹所示。

图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于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于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于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通常包括国家认证机构的标识、认证编号和认证日期等信息。

这些标志在产品市场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产品质量的象征,也是保证产品合规性和可靠性的凭证。

1.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首先要明确适用的产品范围和认证制度。

具体包括哪些产品需要认证、认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等。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法律资质,确保其对产品进行认证的公正、客观和可靠。

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并获得认证资质,才能对产品进行认证。

3.认证现场检查要求: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时,通常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认证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测试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产品标志管理:认证过的产品需要贴上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包括认证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等要求。

同时,还要求对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避免使用非法标志和伪造标志等情况的发生。

5.认证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后,还需要进行结果评价和监督管理。

通过对认证结果的评价,可以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同时,对已认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一直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是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合规认证能够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认可和好评。

因此,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了解和实施,对于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都是有益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1号【失效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1.12.03【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1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略)(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1.2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制度。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范围
2.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2.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
电子产品等。

第三章:认证标准
3.1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经过认证后应获得相应的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程序
4.1 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2 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3 经审核合格的产品将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4.4 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将获得认证证书并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章:认证监督
5.1 认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产品的监督和检查。

5.2 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并追究
责任。

第六章:附则
6.1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6.2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消费者起到指
导作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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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

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

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

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以下《目录》内产品允许获证企业加施特殊式样CCC标志。

1.电线电缆产品
当使用特殊式样标志时,应印刷“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如图二所示。

图二
2.机动车制动软管产品
当使用特殊式样标志时,制动软管管体应印刷“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如图三所示。

图三
七、获证企业需要标准规格CCC标志时,可向指定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CCC标志。

八、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CCC标志。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CCC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九、获证企业应当建立CCC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十、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CCC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CCC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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